第三人侵权下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性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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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人侵权下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性质分析第三人侵权下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性质分析[摘要]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特别是第三人侵权时经营者应该负有什么性质的责任,消费者在经营场所被第三人侵权后应该基于何种法律进行救济,从《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角度审视此类案件,何者更有利于司法解决的问题尤为突出。文章主要对第三人侵权时经营者负有的安全保障责任的性质进行比较认定,提出应当从侵权法角度解决此类案件的观点,并论述了该观点的合理性。确定经营者安全保障责任的法律性质对丁解决此类案件的定责问题有

2、积极的意义。[关键词]第三人侵权;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责任;侵权责任一、引言1998年8月,王利毅、张丽霞之女王翰为参加商业交流会来到上海,入住上海银河宾馆。仝瑞宝在尾随王翰于当日14时在未登记的情况下进入宾馆,16时40分左右通过按门铃的方式,诱使王翰主动开门后入室将其杀害并抢劫其随身财物,随后仝瑞宝于17时左右离开宾馆。银河宾馆系四星级宾馆,监控、防盗等安全设备齐全,但案发期间值班人员未对来访人员作好登记,致使仝瑞宝在宾馆内逗留长达3小时且7次上下电梯而未被质疑询问,有失其旅馆对于登记访客并保证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案发

3、后王利毅、张丽霞向上海市长宁区法院提起针对上海银河宾馆的诉讼。最终法院以银河宾馆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判处银河宾馆赔偿王利毅、张丽霞人民币8万元。上海银河宾馆案是我国司法制度下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一起案件。但是经营者的赔偿责任是基于何种法理依据进行判决的,同时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是什么性质的责任呢?笔者旨在通过下文对这个问题进行探讨。二、文涉概念解释笔者认为,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是指经营场所的经营人违反依法负有保障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经营场所之人员的财产、人身安全保障义务而产生的

4、责任。2003年12月26H,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解释》),对经营者的安全保障责任作了如下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怎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口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和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了支持。”这是我国在法律层面上第一次出现安全保障义务。法条中明确规定了义务主体是经营场所或者社会活动的责任人,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的前提是该责任人没有尽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三、对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责任

5、性质的比较经营者的安全保障责任究竟属于那种法律责任呢?目前,我国学者对于笫三人侵权吋经营者的安全保障责任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一)从《合同法》角度经营者违反合同的附随义务而负有违约责任有学者这样认为,安全保障义务的本质是经营者与消费者Z间合同的前提要约或者附随义务,是一种给付义务,属于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合同法》第122条规定。消费者在被侵权后由于第三人无力承担赔偿或是无法追究第三人往往选择向经营者提起赔偿诉讼,而将该责任作为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的违约责任也符合这种需要。经营者和消费者在交易的吋候有明确约定的,其效力应当高于

6、其他法律规定。在交易时经营者和消费者没有明示约定安全保障责任归属的,有学者认为双方的交易过程中仍旧包括了默示的约定,双方根据交易习惯确认了获得利益方负有安全保障责任。凹到本文的案例银河宾馆案中,法院即从合同法附随义务的角度出发,以银河宾馆系违约责任进行判决,其判决理由如下:1、银河宾馆曾对保障安全作出服务质量的承诺;2、银河宾馆与仝瑞宝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不能成立。从上海银河宾馆案法院的判决可以得出,尽管双方没有对安全责任归属问题作出任何约定的意思表示,但是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依I口以合同附随义务成为双方合同中的重要组

7、成部分。经营者在进行经营活动中首要的义务便是保障在其经营场所内的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旅馆的房间在旅客入住后即成为旅客的临吋私人空间,旅馆的经营者应当在获得利益的同吋保证该私人空间的安全不受侵害。《合同法》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在这一原则下,安全保障义务已经在法律中确定为必然存在的约定,那么经营者不管是否具有过错,一旦消费者的人身、财产没有得到保障,则认为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这种规则模式无疑给经营者敲响了安全注意的警钟,为了减少对于消费者被侵害后赔偿的损失而提高在安全保障上的投入,增强安全注意。(二)从《侵

8、权责任法》角度经营者具有过错而侵权负有补充责任在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37条中这样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笫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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