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十六、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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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十六、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万某华诉桂某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评析资料来源:《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学教育全真案例·民事法卷》,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2007年6月。一、案情简介(一)具体案情原告:万某华,女,1961年1月出生,汉族,南昌铁路局疾病卫生监督所和卫生监督所鹰潭综合科职工,住鹰潭市梅园新区26栋。委托代理人:汪某农、马某里,江西鹰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桂某金,女,1964年12月出生,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人,系鹰潭市月湖区欢乐时光娱乐城业主,住鹰潭市三角线40栋12号。委托代理人:邵某水,男,1

2、964年4月出生,汉族,系鹰潭市法律援助中心农工民主党工作站工作人员,住鹰潭市胜利西路11号。2005年8月26日晚,原告万某华、张某春(女)、戴某辉在鹰潭市时鲜酒店喝完单位同事钱某莉小孩升学喜酒后,邀请朋友朱某艳(女)、房某敏(女)、高某建、饶某秋等,约晚上9时许来到被告桂某金经营的位于鹰潭市月湖区的欢乐时光娱乐城,由被告服务员安排原告等人到68号包厢,被告为包厢提供了水果,包厢另外点了茶水、啤酒,随后原告等人在包厢内娱乐、消费。约10时许,原告万某华上卫生间时,因包厢地板砖有水渍、路滑而跌倒,躺在地上不能动弹,

3、原告的同事戴某辉等立即拔打120急救电话。原告先后在鹰潭市医院、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接受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右胫腓骨开放性螺旋性骨折;右腓骨外段粉碎性骨折;右后踝骨折,共住院治疗28天。出院医嘱:出院后继续石膏固定6至8周,后拍片随诊;右腓骨骨折内固定术后1年左右,准备行内固定取出术。2006年8月17日,江西省鹰潭市鑫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法医鉴字第74号鉴定书[2006],鉴定结论为: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为轻伤甲级;右胫骨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为伤残九级;右腓骨下端粉碎性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为伤残九级。2006

4、年8月25日,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原告万某华诉被告桂某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原告诉称:原告在被告经营的欢乐时光娱乐城娱乐、消费时,因娱乐城地板有水渍、太滑而摔伤。原告在鹰潭、南昌等地住院治疗共用去医疗费30345.52元。经鹰潭市鑫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九级。事发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调解决,均未有结果,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30345.52元、误工费4876元、护理费6560元、交通费840.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4元、营养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34480元、鉴定费

5、400元、后续治疗费6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89726.02元。被告辩称:原告的损伤是自己造成的,与被告无关,被告对损害的发生无过错,原告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二)双方争议的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包括:1.被告对原告是否负有安全保障义务?2.被告行为是否构成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违反,被告对原告损害的发生有无过错?3.损害赔偿的数额应如何确定?二、律师代理词26(一)原告律师代理词1.被告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2005年8月26日晚,原告到被告经营的欢乐时光娱乐城唱歌,属原告

6、作为消费者为个人生活需要接受服务,因此,庭审时被告代理人认为原告不属消费者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代理人认为,作为经营者应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履行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义务,同时,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享有安全保障权。然而结合到本案,在证据交换及庭审时证人戴某辉、张某春、朱某艳、王某华的证词可证实:(1)2005年8月26日原告无论是在时鲜酒店还是在娱乐城均未喝酒;(2)娱乐城包厢地面很滑、有水;(3)证人因地面滑也差点滑倒;(4)原告受伤时,娱乐城未张贴任何警示标志,而原告受伤后,被告在娱乐城

7、张贴了“小心地滑”警示标志。虽然被告申请的证人吴某菊陈述:“当原告等其他消费者进入娱乐城时,凭酒味能确认原告喝了酒”、“在包厢看见了原告喝酒,但由于时间一年多了记不清其他人喝了酒”。但代理人认为证人吴某菊的证词是不符合常理的。此外,证人系被告员工,与被告具有从属、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就是说他们之间有密切关系,为此,被告申请的证人的证词的证明力很低。综上所述,原告在被告经营的娱乐城消费时,因地面滑而摔伤,系被告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的要求所致,同时,也表明被告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最高人民法

8、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付。”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具有法律依据。2.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1)关于被告代理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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