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民事侵权责任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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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机关民事侵权责任探析荣成市法院行政庭毕飞飞行政机关民事侵权责任探析论文提要:行政机关民事侵权责任源于《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既包括行政机关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所承担的民法上的责任,也包括行政机关的部分职权侵权责任。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般都是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对上述行政机关侵权行为所害法益进行救济。行政机关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平等主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具有理论基础,也符合司法理性;但要求行政机关对其职权侵权行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则有违行政法的基木理论。木文从相关案例入手,通过对行政机关民事侵权责任的实证分析,揭示出行政机关民事侵权责任既无必要也不合理。首先,民事法律规范的相关

2、规定作为行政侵权法律制度的渊源并不能说明行政机关的民事侵权责任就是必要的,更何况,行政机关的民事侵权责任也无法完全弥补现行国家赔偿法律制度的缺陷。其次,行政机关的民事侵权责任违背了行政法的基础性理论,无法完全实现行政侵权法律制度的立法初衷;同时,外国行政侵权责任的模式选择不能作为行政机关民事侵权责任的合理性依据。实践中,可以通过将相关民事法律作为行政法渊源或者通过完善现行《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的方式对行政机关职权侵权行为的民事侵权责任进行消解。以下正文:行政机关民事侵权责任是指行政机关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对其侵权行为所承担的民法上的责任。司法实践中,行政机关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

3、当事人并非常态,因此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更是少见。无论理论上还是实践中,行政机关主要还是作为行政法律关系屮的行政主体来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行政机关因其职权侵权行为所承担的责任就是行政侵权责任。但由于行政侵权理论研究的薄弱,加Z行政侵权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在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下,行政侵权责任实际上已经被民事侵权责任所分流:以行政机关的职权侵权行为是否违反实证法为标准,由行政机关对貝•违法的职权侵权行为依据《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承担行政侵权责任;对丁•依据上述法律无法进行归责的职权侵权行为,行政机关需依照《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也就是说,行政机关除了要对其民事侵

4、权行为承扌I!民法上的责任山,对部分职权侵权行为也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木文以下所称的“行政机关民事侵权责任”专指行政机关因其职权侵权行为所承担的民法上的责任。笔者认为,行政机关作为私法领域的平等主体在民爭法律关系屮依照《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具有理论基础,也符合司法理性。但行政机关对其职权侵权行为能否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扌II•民事侵权责任学界争论颇多。本文从案例分析入手,旨在通过对行政机关民爭侵权责任的实证分析,剖析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探寻问题的症结,并提出解决Z道。一、案例回放案例1:2006年7月27日晚19时左右,受害人樊春满冒雨按平时习惯沿崖头河东岸

5、步行冋家。崖头河东西两岸均建有城市排污管道,部分已硕化成路面加以掩盖,部分仍以水泥盖板覆盖。因水泥盖板缺失且天降暴雨,排污管道中的水与河水齐平,受害人失足掉进排污管道致死。受害人的五位近亲属认为荣成市建设局和荣成市水利局作为市政设遍的维护管理者,存在管理上的漏洞,应承•全部赔偿责任,遂向荣成市人民法院捉起民事诉讼。法院审理认为,崖头河东侧排污管道上的盖板长时间缺失,被告荣成市水利局作为设施的维护管理者•没冇及时修复,存在明显的维护管理瑕疵,对山此造成的人身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贵任。而被告建设局由于行政职能已经移交,因此无贵任。鉴于受害人也有一定的过错,法院遂依据《放高人民法院关于

6、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卜六条Z规定判决被告荣成市水利局承70%的民事赔偿责任。[2]案例2:2004年11月8日,被告某国土资源局在依法拆除陈某的违章建筑时,不慎将与陈某毗邻的原告的三层楼房震坏,适成阳台断裂、承重墙纵横裂缝、房屋整体倾斜。因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房屋修补、加固等费用2力元。法院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受理此案,并交由民事审判庭进行审理。上述两案是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的两类行政机关因职权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例。案例1是典型的公有公用设施侵权,案例2则是行政事实行为侵权。关于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目前人民法院一般都是依据

7、《民法通则》及和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行政机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有关权利救济的路径选择符合实证法的规定,但学界对此却存在颇多争议。如马怀德教授就认为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赔偿问题,应按《国家赔偿法》处理。111对于行政事实行为的赔偿问题也有学者主张通过修改《国家赔偿法》违法归责原则的方式追究行政机关的行政侵权责任。国三、行政机关民爭侵权责任的实证分析(一)立法探源行政机关民事侵权责任源于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该法第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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