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正犯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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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间接正犯问题研究作者简介:李欣铭(1983—),女,黑龙江哈尔滨人,哈尔滨金融学院讲师。初轶华(1980—),女,黑龙江哈尔滨人,哈尔滨金融学院讲师。摘要:直接正犯与间接正犯是刑法中两个相対应的概念,直接正犯由本人亲自实施分则屮构成要件的客观方面,而间接正犯是将他人作为工具利用,让他人实现犯罪的情形。事实上只有亲自实施的犯罪的人才能被作为正犯并进行正犯处罚,而间接正犯在这一点上与狭义的共犯即教唆犯、帮助犯具有类似的构造,尤其是在教唆犯的关心层面上,它都是属于诱导他人犯罪并且通过英他人实现的犯罪行为。本文主要是通过简介正犯何以作为正犯处罚的

2、的层面上进行阐述,也就是即间接正犯的正犯性问题。关键词:间接正犯;正犯性一、引言间接正犯指的是行为人本人(背后者)不进行构成要件行为直接参与,是把莫他人(中介者或介入者)当做一种工具,在幕后进行行为的支配,对犯罪的行为精心间接实施。虽然说间接正犯还没冇成为我国法定上的概念,但是这一概念已经得到了广大学者的一致认同,并且在司法实践当中,它也是一种不鲜见的情形。[1]间接止犯的特征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第一,具有间接性间接性是指该止犯实施犯罪的非直接性性。间接止犯就是犯罪人利用别人,让他人作为一种实施犯罪行为的工具,而行为人自己并不直接参与且

3、不完成刑法规是的各犯罪要件的行为。具体的情况包括了两种:•种是行为人完全不对犯罪行为进行直接参与,而实行的行为完全由被利用者进行行为的完成;二是行为者自己参与实施了其中一部分犯罪构成要件,而其它要件行为则为他人所完成的犯罪行为。第二,具有支配性既然间接正犯是通过他人的行为实施的犯罪,那么就会存在利用的一方主体和被利用的一方主体,利用这方是处于也一定是处在支配的地位上,然而被利用者,也就是说直接实施犯罪者一定是处在附属的地位上,所以利用方必须在犯罪实施上具有应该被处罚的所有先决性条件。第三,间接正犯承担刑事责任的独立性从够成犯罪要件的主观上

4、来看利用者这个主体存在独立犯罪的故意,而客观上也有利用他人的行为,利用这一方与被利用方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被利用方并没有犯罪的故意,犯罪故意存在于利用这一方,把被利用方作为实现自己犯罪故意的工具,所以这是独立的犯罪,因此,间接正犯独立承担刑事责任。第四,并非为共同犯罪间接正犯所指的并不是共同犯罪的意思,在这个过程当中,被利用方并不存在共同犯罪的故意,也不存在犯意联络,共同犯罪要求实行犯Z间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以间接止犯不具有共犯性。二、有关间接正犯的正犯性研究(-)概述在刑法学者们的观点中,在间接正犯的过程中正犯性一直是中心问题,也冇学者

5、提成了既然间接正犯并没冇直接参与犯罪行为的实施,只是通过他人进行的犯罪行为,那么将其看做是正犯是否存在着法学理论上的依据呢?[2]有关这个问题的研究,一直在国内外存在着差异,主要的争议观点主要是下面几种:1•工具说,这是解释间接正犯最有权威性和影响力的学说之一,它时由德国的学者M•E•Mayer等人创立并大力倡导。该学说认为被利用的一方主体无非就是利用这方主体实施犯罪的工具,简单的说就是利用他人的犯罪。2•支配作用说,这个学说在大陆法系国家存在广泛的理论根基,几乎成为通用学说,这种学说则认为利用者在利用犯罪的过程当中起着支配的作用。即利用

6、者的支配地位贯穿整个犯罪始终。3•因果关系间断说,该说为徳国学者Bar所倡导,此学说的支持者认为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会存在因果关系,这个因果关系在进行中,会因为新的因素介入而使原有的因果关系被间断。4.正犯意思说,该学说主张判断是否为正犯的依据为行为人的主管思想、意识,如果行为人是处于对自己利益或者是自己冇犯罪的意识,这种情况也就是正犯。5.主客观统一说,次学说认为决定间接正犯则要坚持主观上以及客观上的统一原则,从利用者与被利用者这两个方面进行考虑。首先主观上來讲,行为人具有故意利用他人的意识,也就是说行为人在知晓被利用者没有刑事责任能力或

7、是没有故意的犯罪用意而加以利用,并希望、放任通过被利用者进行的犯罪行为达到某种结果;从客观上来讲,间接正犯是具有利用他人行为的犯罪,就是说行为人并没有亲自犯罪,而是以他人为工具进行的犯罪行为。[3](-)评析关于以上五种间接正犯相关学说,这对我们关于间接正犯与正犯性的理解都会起到一定积极有效的作用,不过每种学说也有其不完善的地方,比如:工具学说太过专注于被利用这…方主体的工具性为方向,却忽视了利用的这方主体木身所具有的人身危险性和危害性,如果被利用这一方主体存在意思自治时,利用的这方又不会作为正犯受到制裁,这样势必违反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在

8、看支配作用说,需要肯定的是此学说注意到了间接正犯对被利用这方主体的支配作用,但哪种程度可以确定利用这方主体是处于支配地位的,这很难解决。除此之外,如果定位间接正犯正犯性的标准是支配行为,乂会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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