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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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8年民法授课提纲(一)张翔第一部分民法通则第一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住所一、民事权利能力(一)始于出生1、出生时间的确定(户籍证明——医院出生证——其他证明)2、胎儿的特留份(二)终于死亡1、死亡的含义(生理死亡、宣告死亡)2、死者人格权的保护二、民事行为能力(一)自然人行为能力的类型:依年龄与精神状况分为: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u18岁以上,精神正常u16-18,以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主要”: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3、无民事行为能力(二)行为能力的例外1、“事实行为”不适用行为能力2、行为能力之“缓和”

2、(1)纯粹获益行为不须行为能力;(2)小型化、定型化的民事行为(三)行为能力之弥补1、代理2、追认——“限制行为能力人”三、住所的确定【民通意见9】1、户籍所在地;2、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3、由户籍所在地迁出后,在户籍迁入他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第二节监护一、监护人的确定【民通16、17】【民通意见14、15、16、17】l当然监护:未成年人父母——父母离异,监护关系不受影响19/19——父母离异之取消监护情形:犯罪、虐待、明显不利l协商监护:前提:a.未成年人父母不能作为监护人;b.精神病人协商人:1、祖父母

3、、2、外祖父母、3、成年兄姐、4、其他亲友(未成年人)2、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5、其他亲友(精神病人)l指定监护:前提:协商不成a.机关指定(前置程序)b.法院指定——30日内;顺序性(明显不利,指定后者;征询意见——识别能力)注意:其他亲友——不同意,不受指定;同意,就两方而言(单位或委员会)l机关监护——单位、委员会、民政机关二、监护职责(一)法定代理(二)监督——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责任问题(三)保护——“非为被监护人利益,不得处分其财产第三节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一)法律要件【民通20】

4、【民通意见24】【民通意见26】(1)下落不明满两年(要点:A、一般情况;B、战争期间;C、国外无法联系)(2)利害关系人的申请(3)法院公告——宣告(法院:住所地基层法院;公告期:3个月)(二)后果1、诉讼离婚中应准予离婚【婚姻法32】2、设立财产代管人(1)财产代管人的范围(无利害关系的近亲属——监护人——有关机关)【民通意见30】(2)财产代管人的职责(地位——自己名义起诉、应诉)二、宣告死亡(一)法律要件【民通23】【民通意见25】l下落不明(a.一般:4年;b.意外:2年;c.意外,有关机关证明不能生还:0)l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申请顺序:(一)配偶;(二

5、)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顺序意义:前顺序不申请后顺序不得申请(注意:不是“同意”或“不置可否”)(注意:不是“同顺序”)l住所地基层法院;公告期:一般、意外——1年;意外、证明不能生还——3个月【民诉168】(二)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婚姻终止;继承开始【民通25】【民通意见36、37】难点:与事实不符:宣告仍然有效;宣告与事实冲突:以事实为准l人身、财产仍受保护l签订合同有效l订立遗嘱有效——效力高于住所地之法定继承19/19【1999-46】甲1991年离家出走,杳无音讯。1995年其

6、妻乙向人民法院申请甲宣告死亡,1996年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甲死亡,其房屋三间被其妻乙和其子丙继承。1997年,妻乙带产改嫁,同年,乙又与后夫离婚。甲离家出走后,南下深圳,1998年因福利彩票中奖20万。甲用该款购买股票,同年获利200万。1998年12月甲因饮酒过量心脏病发作死亡。经查,甲于1997年与丁在教堂举行了婚礼(但未办理婚姻登记),并生子戊。现间甲的200万遗产的法定继承人是谁?BDA.乙B.丙C.丁D.戊(三)宣告死亡的撤销1、原因——撤销人2、撤销的效力(1)财产关系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

7、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民通25】要点:“适当补偿”的前提——1、原物不存在:事实不存在,权利不存在2、权利不存在——不包括“依照继承法”取得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2006-2】甲被法院宣告死亡,甲父乙、甲妻丙、甲子丁分割了其遗产。后乙病故,丁代位继承了乙的部分遗产。丙与戊再婚后因车祸遇难,丁、戊又分割了丙的遗产。现甲重新出现,法院撤销死亡宣告。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DA.丁应将其从甲、乙、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B.丁只应将其从甲、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C.戊从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都应返还给甲D.丁、戊应将从丙处继承的而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返还给甲(

8、2)婚姻关系【民通意见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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