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施行法技术

民法总则施行法技术

ID:46926654

大小:33.5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9-11-30

民法总则施行法技术_第1页
民法总则施行法技术_第2页
民法总则施行法技术_第3页
民法总则施行法技术_第4页
民法总则施行法技术_第5页
资源描述:

《民法总则施行法技术》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法规名称】 民法总则施行法【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82-01-04【效力属性】 已修正【正文】民法总则施行法第1条 民事在民法总则施行前发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别规定外,不适用民法总则之规定,其在修正前发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别规定外,亦不适用修正后之规定。第2条 外国人于法令限制内,有权利能力。第3条 民法总则第八条、第九条及第十一条之规定,于民法总则施行前失踪者,亦适用之。民法总则施行前已经过民法总则第八条所定失踪期间者,得即为死亡之宣告,并应以民法总则施行之日为失踪人死亡之时。修正之民法总则第八条之规定,

2、于民法总则施行后修正前失踪者,亦适用之。但于民法总则修正前,其情形已合于修正前民法总则第八条之规定者,不在此限。第4条 民法总则施行前有民法总则第十四条所定之原因,经声请有关机关立案者,如于民法总则施行后三个月内向法院声请宣告禁治产者,自立案之日起,视为禁治产人。第5条 依民法总则之规定,设立法人须经许可者,如在民法总则施行前已得主管机关之许可,得于民法总则施行后三个月内声请登记为法人。第6条 民法总则施行前具有财团及以公益为目的社团之性质而有独立财产者,视为法人,其代表人应依民法总则第四十七条或第六十条之规定作成书

3、状,自民法总则施行后六个月内声请主管机关审核。前项书状所记载之事项,若主管机关认其有违背法令或为公益上之必要,应命其变更。依第一项规定经核定之书状,与章程有同一效力。5/5第7条 依前条规定经主管机关核定者,其法人之代表人,应于核定后二十日内,依民法总则第四十八条或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声请登记。第8条 第六条所定之法人,如未备置财产目录、社员名簿者,应于民法总则施行后速行编造。第9条 第六条至第八条之规定,于祠堂、寺庙及以养赡家族为目的之独立财产,不适用之。第10条 依民法总则规定法人之登记,其主管机关为该法人事务所所

4、在地之法院。法院对于已登记之事项,应速行公告,并许第三人抄录或阅览。第11条 外国法人,除依法律规定外,不认许其成立。第12条 经认许之外国法人,于法令限制内、与同种类之中国法人有同一之权利能力。前项外国法人,其服从中国法律之义务,与中国法人同。第13条 外国法人在中国设事务所者,准用民法总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及前条之规定。第14条 依前条所设之外国法人事务所,如有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所定情事,法院得撤销之。第15条 未经认许其成立之外国法人,以其名义与他人

5、为法律行为者,其行为人就该法律行为应与该外国法人负连带责任。第16条 5/5民法总则施行前,依民法总则之规定,消灭时效业已完成,或其时效期间尚有残余不足一年者,得于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请求权,但自其时效完成后,至民法总则施行时,已逾民法总则所定时效期间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第17条 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第二项、第九十条、第九十三条之撤销权,准用前条之规定。第18条 民法总则施行前之法定消灭时效已完成者,其时效为完成。民法总则施行前之法定消灭时效,其期间较民法总则所定为长者,适用旧法,但其残余期间,自民法总则施行日起算

6、较民法总则所定时效期间为长者,应自施行日起,适用民法总则。第19条 本施行法自民法总则施行之日施行。民法总则修正条文及本施行法修正条文之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行政院暨所属机关约雇人员雇用办法第1条 行政院(以下简称本院)暨所属各级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各机关)约雇人员之雇用,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办法之规定。第2条 约雇人员之雇用以所任工作系相当分类职位公务人员第五职等以下之临时性工作,而本机关确无适当人员可资担任者为限,其范围如左:一订有期限之临时性机关所需人员。二因办理临时新增业务,在新增员额未核定前所需人员。三因办

7、理有关机关委讬或委办之定期性事务所需人员。四因办理季节性或定期性简易工作所需人员。前项约雇人员之雇用以年度计划中已列有预算或经专案呈准者为限,约雇人员不得担任或兼任主管职位。第3条 5/5各机关雇用约雇人员时应注意其品德及对国家之忠诚,年龄未满六十五岁,经公立医院检查体格合格,具有拟任工作所需之知能条件。第4条 有分类职位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十九条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雇用为约雇人员。第5条 约雇人员之雇用期间,以一年为限,但业务完成之期限在一年以内者,应按实际所需时间雇用之。其完成期限需要超过一年时,得依原业务计划预定完

8、成之时间,继续每年约雇一次,至计划完成时为止;其约雇期限超过五年者,应定期检讨该计划之存废。约雇人员雇用期满,或届满六十五岁,应即无条件解雇。第6条 约雇人员之雇用应订立契约,其内容如左:一雇用期间。二担任工作内容及工作标准。三雇用期间报酬及给酬方式。四受雇人违背义务时,应负之责任及解雇原因。五其他必要事项。约雇人员雇用契约书格式如附件(一)。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