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假期的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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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类假期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法院机关良好的工作秩序、保证工作人员应享受的各种福利待遇.确保法院审判工作高效运行,根据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对各类假期的规定,结合本院的具体悄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院在职在编工作人员。第三条本规定包括的假期种类有:公休假、探亲假、产假、计生假、婚假、事假、病假、丧假、陪同假、补休假。第二章分则第四条关于探亲假的规定工作满1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乂不能利用工作假日团聚的(双休日不能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1、探望配偶:每年给

2、一方探亲假30天。2、探望父母:已婚的四年一次,假期20天;未婚的-•年一次,假期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白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3、探望配偶或探望父母分别累计团聚30天和20天的,不宇受当年或四年一次的探亲假;离职学习满-•年的可以享受探亲假。第五条关于公休假的规定(一)休假天数:工作年限(按工龄计算)六至十年的,每年休假5天;十一至二十年的,每年休假io天;二••一年以上的,毎年休假七天。(二)享受每年一次或四年一次探亲的职工,可同

3、时享受公休假。(三)脱产学习超过半年的人员,当年不享受公休假。(四)事假超过本人应休假天数二倍,病假超过本人应休假天数四倍的,当年不再享受公休假,已休过假的次年不再安排休假。(五)安排疗养人员(含安排旅游人员,下同)疗养夭数达到休假天数的,当年不再安排休假;如当年已休过假的,第二年不安排休假。疗养天数未达到休假天数的,"J•补足休假天数;超过休假天数的,次年扣除所超天数。(六)当年旷工累计超过3天及其以上的,不再安排休假;休假后旷工的次年不再安排休假。(七)公休假当年未休的次年不补休。第六条关于产

4、假、计生假的规定(一)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1.正常生育者(含提前或超期生育的)给产假90天(含产前产后);2、难产或双胞胎的另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3、晚婚、晚育并在假期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加奖励假15Xo4、晚育的给女方増加产假30天,男方护理假7天。(二)计划生育手术假:1、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Z日起休假7天;2、输精管结扎的休假15无输卵管结扎的休假30天;3.使用避孕药具失败而采取补救措施的休假40夭;4、经计生部门批准摘収宫内节

5、育器的休假3天,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30天,施行输椿管复通术的休假15天。对己生育满1年但不放登宫内节育器而造成计划外怀孕做人流的,不给假,缺勤时间视为事假。5、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毎天上班期间内,可享受二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毎次30分钟,并可合并使用;6、依法皆记之孕妇,均应实施如下产前检查:①开始妊娠至六个川末,每川检查1次。②由第七个刀初至第八个月末,每川检查二次。③最后一个川,每周检查1次,有特殊疾病者不在此限。第七条关丁•病假的规定(一)病假是根据病人病状的需要而批准给予休息

6、养病的时间,其屮包括公休口或法定假R在内。(二)职工在探亲假期间,I大I突然患病而不能按期返回单位的,应及时向单位请假,其延期返回的天数,可根据乡镇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按病假处理。(三)病假连续(或当年累计)在六个月以上的,从第七个月起,按规定发病假工资。即:参加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基木工资的70%;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发基本工资的80%;满二十年以上的发基木工资的90%,同时当年不得计算工作年限。病假在三个月以上的,停发职务(岗位)津贴。(四)因公负伤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八条关于事假的规定(一)职

7、工因事需要临时离开工作岗位1天以内的,应事先向所在部门领导请假。因悄况特殊不能事先请假的,应在事后半天内向部门领导说明情况。(-)未爭先请假或爭后半天内不向部门领导说明情况的,未请假超过1夭以上的视为旷工;旷工(当年)累计超过5天以上的职工,年终考核属不称职。(三)如果一年内事假超过六个月以上的,当年不得计算工作年限,其屮执行职级工资制的工作人员,不得计发工龄工资。(四)如果一年内,事假累计在15个工作日的基本工资照发;超过15个工作日的,按超过的工作回扣发所超大数的基木工资。(五)连续事假在一个

8、川以上的,从次日起按工作回扣发职务(岗位)津贴;超过三个川,从第四个川起停发全部津贴补贴。(六)职工请事假回家期间,如在假期中来信(电)要求续假,事后有有关单位证明的,可以按事假处理。第九条关于婚假的规定(-)达到结婚年龄依法登记结婚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3天。(二)达到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依法登记初婚的,除享受3天婚假外,再增加晚婚假15天。(三)享受探亲假待遇的未婚职工,利用探亲假结婚的,可以按婚假规定的天数,另给婚假。(四)享受探亲假的未婚职工,利用探亲假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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