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抵押期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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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讨抵押期限核心内容:探讨抵押期限。抵押期限也是抵押期间,而在担保法屮规沱了债权存在,抵押权也同时存在,债权消灭,抵押权也消灭。因此抵押期间与债权的存续期间是一氏的。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怠于履行债务,抵押权人乂未行使抵押权,此时抵押权是否存续?这个问题牵涉到抵押当事人的利益,也是实践屮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抵押期间,乂称抵押期限,是指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有效期限,即抵押权人的存续期间。与抵押登记期间不同,抵押登记期间屈满时,抵押权人并不白然消灭,仅失去其登记对抗力而已。而抵押期间届满,抵押权则不再存续。我国《担保法》第49条明确使用“抵押期问”这一规定,其

2、他法律法规屮也经常出现这一概念,但是《担保法》并没有对“抵押期间"作出相关规泄,这是因为抵押权属于物权,只要债权存在,抵押权也应同时存在。所以《担保法》第52条规泄:“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由此看来,抵押期间与债权的存续期间是一致的,《担保法》对抵押期间是一致的,《担保法》对抵押期间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屮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泄,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丿不,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从这一规定看,抵押权的行使不受债权诉讼时效消来后的二年内,也就是白主债务

3、履行期届满之LI起4年内,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这“4年”期问除非有明确立法,否则,不能将其视为是抵押权受国家法律强制性保护的时间,即使过了这一期间,抵押权仍将继续存在。此外,诉讼时效期间为法律强制性规定,其期间长短不得由当事人以协议方式加以改变,这与抵押期间可由当事人在法定期间范围内自由约定的规定不符;故从法律性质上讲,抵押期间为除斥期间,而非诉讼时效期间。抵押期间的确定,M依有约定依约定,立法应为其设置不得超过的最高期限。在半事人没冇约定的情况下,丿卫适川该期限,以避免抵押期间制度流于形式。当事人没有约宦抵押期间而由法律加以规泄的情形下,对抵押期间的起算点问题,笔者认

4、为该除斥期间应以被担保债权时效届满为起算点。以债权淸偿期为抵押期间的起算点则是不合理的,因为债权清偿期虽为合同所规泄,但在实际生活屮往往会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而变化。台湾民法规定抵押权除斥期间的起算以被担保债权时效完成为起算点,较为合理,因为时效可因债权人履行请求的提出而发生屮断,故只要债权人及时的提岀履行请求,就不会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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