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私法保护现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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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私法保护现状研究  [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个整合性的概念,综合了分属不同领域的民间文化事项。这为各国政府进行全面的行政保护,提供了便利。但对私法保护而言,纷繁复杂的文化事项带来了保护客体、保护条件和保护技术的重大差别,统一立法的难度很大。我国新近出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虽然把立法目标限制在为文化遗产提供行政保护上,但其涉及私权关系的几个条款,还是给遗产保护领域带来新的影响。[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私法保护;现状[中图分类号]G122;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3)28-0070-021分类保护的思路7我国非物质文化

2、遗产私法保护现状研究  [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个整合性的概念,综合了分属不同领域的民间文化事项。这为各国政府进行全面的行政保护,提供了便利。但对私法保护而言,纷繁复杂的文化事项带来了保护客体、保护条件和保护技术的重大差别,统一立法的难度很大。我国新近出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虽然把立法目标限制在为文化遗产提供行政保护上,但其涉及私权关系的几个条款,还是给遗产保护领域带来新的影响。[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私法保护;现状[中图分类号]G122;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3)28-0070-021分类保护的思路7众所周知,统一、全面的保护方

3、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这种门类杂多的保护对象而言,是难以想象和企及的。如此,分类保护一直被认为是一个可以取得实效性的思路。但我国的法律文件却没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分类定义。2011年出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2条只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了整体定义。至于该条后半段对范围进行的描述,由于没有分类标准,不能认为是类型,只能被看成是对状态的描述。不能根据其列举的六个方面进行分类保护。由于这部法律的立法思路是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保持一致,我们可以推知我国法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是沿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分类。该组织在其发布的《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申报书编写指南》中将非物质文化遗

4、产分为文化表达形式和文化空间。但这种分类仍然过于综合,只适合作为公法保护的客体分类。我国理论界有一种观点是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民间文艺和传统技艺,这是从可知识产权性的角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的分类。即民间文艺主要和著作权有关,传统技艺主要和专利权以及商业秘密权有关。这种分类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分类基本一致,该组织“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政府间委员会”建立的目标就包括关注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传统文化)的保护在内,并坚持把两者区别对待。但到目前为止,这在我国仍然只是一种学理上分类。2《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规范指引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来看,其立法目的在于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行

5、政保护,故未规定直接的私法保护内容。但该法有两个条款是涉及私权关系的:7其一是该法第5条第1款: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以及第2款: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本条规定虽没有直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赋权,但其确立了不尊重、歪曲和贬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为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可以适用民法的规定,让行为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这可以被看成是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间接保护。但是该条规定得过于概括,而且出现在一部行政法性质的法律中又没有规定具体法律责任,使得它适用于民事纠纷的效率大大降低。特别是对一些“擦边球”的行为几乎没有“规范指引”的作用。例如:对于外来使用者

6、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但不标示其来源的行为,上述条款难以判断它是否属于“歪曲、贬损”。站在外来使用者的立场,会认为他们使用的是公有领域中的资源,故不需要标示来源;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来源群体或个人眼中,这种行为是对他们作为“创造者”的身份的不尊重,甚至会严重伤害他们的感情。对这类纠纷,我国法律不能提供明确的规范依据,这说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法律存在“真空地带”。7其二是该法第44条第1款:即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事实上,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立法过程中,对是否应在该法中全面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一直存在较大争议。焦点主

7、要集中在应否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上。最后,考虑到该法的基本定位和立法技术上规定知识产权保护的困难,立法机关否定了在该法中规定知识产权保护内容的意见,但鉴于实践中因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引起的知识产权纠纷时有发生,故作出了第44条的衔接性规定。从这个衔接性的规定看,我国现行立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存在两个明确的倾向:其一是倾向于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限定在“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程中”;这意味着我国法律不承认存在一个自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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