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保护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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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宁常镇溧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试行)(修改)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女职工。第三条女职工在孕期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其夜班劳动,原从事经常弯腰、攀高、下蹲、抬举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作业应在妊娠后暂调做其他工作。怀孕女职工按照计划生育、医疗卫生部门要求在工作时间内所做

2、的产前检查,应视为正常出勤。第四条男青年满二十五周岁或者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后初婚的为晚婚。女青年满二十四周岁的初次生育或者年满二十三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的为晚育。第五条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其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第六条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给予工间休息一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第七条女职工正常生育的,假期为九十天。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按规定,增加产假三十天。剖腹产的,增加产假

3、十五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产假期间视为正常出勤,不影响其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的,允许有一至二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工作量。第八条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二十的产假;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的,产假四十二天;七个月以上的,产假九十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日起休息二天,在术后一周内不得安排重体力劳动。第九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应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第十条女职工(

4、含未晚育女职工)产假结束后,因职工或婴儿身体原因等因素上班有困难的,公司在满足工作运转的前提下,从人性化管理的角度出发,允许女职工提出哺乳假申请,经所在单位批准后,可给予三个月的哺乳假,期间每月发放基本工资,公积金、社保金、企业年金的企业部分正常缴纳;如上班仍有困难的可再给予三个月的哺乳假,期间每月只发放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公积金、社保金、企业年金的企业部分正常缴纳;如上班还有困难的,可再申请延续两个月的哺乳假(未晚育女职工为三个月),期间每月停发所有薪酬,并暂停公积金、社保金、企业年金的缴费。除产假期间可享受正常的薪资、福利待遇,其它期间不再享受半年奖、年终奖、节日费、福利费

5、等薪资、福利待遇。第十一条因身体原因需在产前休假的,可申请产前假,原则上假期不得超过两个月,期间每月只发放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公积金、社保金、企业年金的企业部分正常缴纳。所有产前、产假、哺乳假累计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第十二条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综合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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