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档案条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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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市档案条例(2003年7月25日珠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促进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文明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东省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档案机构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集、管理、利用档案、文件的行为。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关、公民

2、、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本市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及其他形式的历史记录。本条例所称文件是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形成的尚未移交档案馆保管的文书材料。本条例所称电子文件是指在数字设备及环境中生成,以数码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或者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文件。本条例所称的电子档案是指已归档的电子文件及相应的支持软件、参数和其他相关数据。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

3、的领导,保障档案事业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与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发展要求相适应。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第六条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档案工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加强社区档案管理。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档案、文件管理制度,确保档案、文件的完整和安全。1第八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

4、档案馆捐赠、寄存档案。第九条从事档案管理、整理、评估、咨询、技术等服务的中介机构须经依法设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开展业务。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十条本条例所称档案机构包括:(一)市、区档案局;(二)市、区档案馆;(三)市、区文件中心;(四)其他依法设立的档案机构。第十一条市、区档案局是市、区档案事业的行政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档案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和档案管理规定、工作制度;(二)依法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

5、作,开展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三)组织并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保护、档案现代化管理、档案宣传、档案人员教育培训工作;(四)组织档案价值鉴定工作。第十二条市、区档案馆的主要职责是:(一)依法接收和收集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形成的档案资料;征集其他组织及个人产生的对国家、社会和本市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二)建立档案信息资源库,保存和管理电子档案;(三)采用科学手段管理所收集的档案资料,确保完整和安全;(四)对馆藏档案进行价值鉴定;(五)提供馆藏档案资料的利用;(六)参与重大活动拍摄

6、;(七)采集、研究、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八)为其他档案机构提供业务、技术示范和服务;(九)利用馆藏档案资料对社会进行宣传教育;(十)接受档案捐赠,向社会提供档案寄存服务;(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2市档案馆是中心档案馆,区档案馆应当向市档案馆报送档案目录及其电子文件。第十三条市、区文件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一)接收和收集本级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办理完毕的文件及其电子文件,并向其提供利用;(二)向社会提供公开性文件的利用;(三)建立电子文件信息数据库,保存和管理电子文件;(四)采用科学

7、手段管理所收集的文件资料,确保完整和安全;(五)组织文件的价值鉴定;(六)向市、区档案馆移交达到进馆期限的文件及其电子文件。第十四条市城建档案馆收集和保管城市建设档案资料,向市档案馆报送档案目录及其电子文件,并向社会提供利用。第十五条各单位负责收集和保管本单位及其所属机构形成的文件,按规定向档案馆、文件中心移交,并按规定向社会提供利用。第十六条档案工作人员、档案中介机构从业人员须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取得岗位资格,持证上岗。各单位应当保持档案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保证档案工作人

8、员接受专业培训。第三章档案的管理与收集第十七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下列信息:(一)行政区划的变动;(二)机构的建立、变动或者撤销;(三)重点建设项目、重点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有关普查项目的立项和实施;(四)市、区及其有关部门主办的重大活动;(五)辖区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和突发事件;(六)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信息。第十八条市、区重点建设项目、重点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重大活动项目档案管理实行登记制度,主管部门或者主办单位应当于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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