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的流刑─法律虚与实的一个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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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興大歷史學報第十八期民國96年6月,頁63-84∗唐代的流刑─法律虛與實的一個考察∗∗陳俊強摘要拙稿旨在結合流刑的律文和案例,探討流刑運作的實況,藉此一窺律令制的唐代在法律規定和實際執行上的關係。就唐律的規定,唐代流刑包含四項要素:(1)流刑有「道里之差」,即分為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等三等,謂之「三流」;(2)流人至配所皆須服勞役一年(加役流則是三年),除此並無其他附加刑罰;(3)流人若未上道或已上道,遇到皇帝恩赦可以放免,但一旦抵達配所,則必須在配所設籍,終身不得返鄉;(4)妻妾必須跟隨。以上是法律的規定,然而

2、,若結合唐代的流刑案例,發現其實際的狀況與律令的規定頗有牴觸。貞觀十一年制定的三等流刑,在貞觀十四年即改採「不以里數,量配邊惡之州」的原則,唐律的三等流刑無疑形同具文。開元七年以降,流放配所進一步集中在隴右道的西州伊州、嶺南道、劍南道的巂州姚州。有唐一代,嶺南道是流配罪囚最重要的地方,除了嶺南道以外,安史亂前的劍南道(巂州、姚州)和隴右道(西州、伊州)、安史之亂時的黔中道、中晚唐的天德軍,都是重要的配所。唐代的流所絕大部分都距離長安遠超三千里以外,甚至有萬里之遙的,而天德軍卻是距長安不足二千里,在在都說明所謂三等流刑,早

3、就是一紙空文。流人原先並無鞭杖等附加刑,但玄宗朝以降,配流以前經常先決杖∗本文寫作期間,蒙國科會專題研究計劃補助(計劃編號:NSC92-2411-H-131-001-),特此誌謝。∗∗台北大學歷史系副教授。歷史學報第十八期四十到一百不等,可謂律外淫刑。流人配送前先決杖的做法,一直沿襲至晚唐而未改。此外,流人抵達配所,原無放還的條文,但皇帝大赦經常格外開恩,准予還鄉。另外,流人有時或因大赦,或經過一定年限,得以「量移」近處。不過,最重要的變革,是憲宗元和八年訂下流人至配所屆滿六年放還的新規定。若結合唐代流放的實例來檢討,唐

4、律的規定似乎如同虛文。顯然,吾人在讚嘆唐代律令格式的成熟,從政治機構到社會活動一切都明文規範,井然有序的同時,亦需注意紙上的條文在現實的運作狀況。關鍵詞:唐代唐律流刑配所一、前言從中國法制發展史而言,隋唐時期無疑是一個高峰。公元第七世紀編纂而成的《唐律疏議》,內容充實周備,邏輯謹嚴,文字精煉,立法技術高度成熟,影響後世和周邊國家垂千年之久,其法學上的地位儼然「東方的羅馬法」,堪稱中華法典之瑰寶,此已為法制史學界之共識。除了律典外,唐代的令、格、式等典章制度亦復燦然大備,不僅從王公貴族到奴婢賤民的定罪科刑,都律有明文;甚至

5、上自皇帝祭祀,下及庶民的婚姻求學,都有相關章程。從政治機構到社會活動,一切都明文規範,井然有序。學界以為唐代律令格式趨於成熟,進而以「律令制的時代」指涉唐代法制的高度成就。唐代律令法典之成熟固然毋庸置疑,但筆者比較感到興趣的是,律令編纂的成熟是一回事,律令的落實又是另一回事。究竟在律令制的唐代,其律令落實的程度如何?紙上的法律與現實上的法律之間,其落差到底有多大?筆者近年來對於古代流刑的成立和發展特感興趣。流刑在中國刑罰體系中意義重大,它造成肉刑爭議的終止、徒刑的穩定、甚至死刑一度被廢止,它代表古典刑罰的幽靈終於煙消雲散

6、,走入歷史;傳統刑罰體系完全成熟,刑罰制度的重1整於焉告一段落,是故流刑成立的意義絕不可輕易視之。流刑在北魏創制入律,1參看拙作,〈試論唐代流刑的成立及其意義〉,收入高明士主編《唐代身份法制研究──以唐代的流刑-法律虛與實的一個考察分別為北齊北周所繼承,隋制完全來自北周,與北齊無涉。唐代的流刑卻並非一2味沿襲隋朝,其骨架應是源自周隋,但亦吸收了部分魏齊的因子。作為主刑之一,流刑的確立時間甚晚,唐律對流刑的規範相當完備,而唐代史籍所見官人遭流放遠逐的案例,俯拾可得,顯見流刑這種新刑罰,確實普遍施用。那麼,在律令的規範與實際

7、的運作之間是一致的抑或明顯落差?拙稿將嘗試結合流刑的律文和案例,探討流刑運作的實況,藉此一窺律令制的唐代在法律規定和實際執行上的關係。二、律令中的流刑本文既然旨在考察律令在規範面與實際面之間的落差,自然有必要對流刑的法定規範,略作說明。《唐律》對於流刑的基本規範,見於《名例律》「流刑三」(總3),云:3流刑三: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4流刑是以長安為基準分為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三等,在實際流配時,唐律名例律為中心》(台北:五南,2003)。2參看拙作,〈北朝流刑的研究〉,《法制史研究》10期(2006,台北)

8、,頁34。另可參看辻正博,《唐代流刑考》,收入梅原郁編《中國近世の法制と社會》(京都:京都大學人文科學研究所,1993)。3(唐)長孫無忌等撰;劉俊文點校,《唐律疏議》(北京,中華書局,1983)。4流刑的里程到底以何處為起點計算?是現居地還是京師呢?日本學界就此頗有討論,前者可以滋賀秀三氏為代表,後者則以辻正博氏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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