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股东直接诉讼规则的不足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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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论·政治与法律2012年第9期论我国股东直接诉讼规则的不足与完善张国平汪亚菲(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210046;南京师范大学商学院210046)摘要:我国现行《公司法》很大程度上完善了股东直接诉讼制度,撤销决议之诉、损害赔偿之诉、查阅权行使不能之诉、回购请求权之诉、司法解散公司之诉已具雏形。然而作为股东诉讼制度两翼之一的股东直接诉讼制度,在规则架构上尚有许多不足,我国可以在借鉴相关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司法经验基础上加以完善。关键词:股东;直接诉讼;规则中图分类号:DF411.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9512(2012)09-0

2、090-08一、股东直接诉讼的界定和机理股东直接诉讼亦称一级诉讼,是指股东纯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基于其股份所有人的1地位而向公司或者其他人提起的诉讼。界定股东直接诉讼的难点是诉因和被告的确定。美国公司法规定了11种股东直接诉讼的事由:(1)请求支付合法宣布的股利或强制性股利;(2)要求行使公司帐簿和记录阅读权;(3)请求保护新股认购权并防止对其比例性利益的欺诈性稀释;(4)行使表决权之诉;(5)对表决权受托人之诉;(6)对超权行为或其他威胁性行为的禁止之诉;(7)请求内部人将其在没有履行适当披露义务的情况下而购买的股份收益的返回之诉;(8)请

3、求控股股东将其获得的不当得利返回之诉;(9)公司设立前2协议违反之诉;(10)股东协议违反之诉;(11)强制公司解散之诉。多数国家法律都有类似的列举式规定。笔者认为,立法上用列举的方法规定股东直接诉讼的事由无可厚非,但法学意义上股东直接诉讼的事由应当用抽象的方法从特定的条件方面来界定:原告须基于股东的身份提起诉讼;侵权行为而非违约行为须与股东权相联系;被告是公司、董事、经理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这样界定的股东直诉事由更科学合理,不会挂一漏万。股东直接诉讼制度之所以必要,首先是因为“资本多数决”的公司治理模式的固有缺陷。19世纪以前,各国公

4、司法都采用“全体同意规则”,公司的重大变化必须由全体股东同意。19世纪以后,“全体同意规则”逐渐为“资本多数决”所取代,公司的决策仅需简单多数或2/3以上的表决权就可作出。“资本多数决”的多数不是人而是股,体现的是股份作者简介:张国平,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汪亚菲,南京师范大学商学院金融系学生。90民主。虽然,股份民主作为资本企业的原则相对是公平的,但却存在明显缺陷。第一,“资本多数决”导致股东地位实质上的不平等。在“资本多数决”原则下,大股东对财产的实际支配是超过其出资比例的,即可以对不属于自己的物行使支配权,这对少数股

5、东是不公平的。“资本多数决”也可以使小股东的表决权没有意义,大股东的意志得以强加于小股东,导致小股东的意志与其财产的分离,纵容大股东剥夺小股东的权利。在法国1976年Langlois诉Peter一案中,某公司20年未派发红利,其公积金数量是公司资本的1613倍,大股东则怡然自得地以公司经营者身份从公司领取丰厚酬薪。这显然违反了柏拉图4在《理想国》中为“公平”下的定义:享有属于自己的东西,做自己分内的事情。第二,“资本多数决”的合理性是基于股东间利益以及股东与公司间利益的同质假设。然而,事实上他们的利益是存在冲突的,“资本多数决”可以成为大股

6、东损害公司或小股东利益的工具。小股东将自己的财产投入公司无法取回,他们没有机会选出自己的代表在董事会中关心他们的权益,并防止资产被浪费、挥霍或滥用;他们善意的提议别人可以不接受;他们希望公司繁荣并保障自己的权益,却往往只能受到压迫、排挤、诈欺以及不公正歧视后5愤怒而又无可奈何地用脚投票,离开公司。股东直接诉讼制度的价值还在于制衡股份公司中的“内部人控制”。在股东会中心主义的治理模式下,虽然董事会是公司的法定机关,但在公司法的制度安排中权力有限,公司主要是由股东经营,股东和公司发生利益冲突的概率大大降低,似乎无设立股东诉讼制度的必要。英国戴维

7、大法官曾表示:与共同股份公司相关的法律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法院不会干涉公司在其权力范围内的内部管理事务,并且事实上根本没有这么做的管辖6权。19世纪初的工业革命改变了这种情况。钱德勒描述了当时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情况,建造铁路所需的资本大大超过购置种植园、纺织厂甚至一个船队所需的资本。因此,单独一个企业家、家族或合伙人的小集团几乎不可能拥有铁路;同时,如此众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也不可能亲自去经营铁路。管理工作不仅繁多而且复杂,需要特别的技巧及训练才能胜任,只有专职支薪经理才是适当人选。经营这些企业的人就成为美国首批7现代企业的管理者,所有权和经营

8、权不久就实行分开。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现象被称为“内部人控制”。“内部人控制”分为法律上的内部人控制和事实上的内部人控制,法律上的内部人控制是指经营者依据所有权进行控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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