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股东诉讼制度之完善

试论我国股东诉讼制度之完善

ID:12190487

大小:20.50 KB

页数:9页

时间:2018-07-16

上传者:xinshengwencai
试论我国股东诉讼制度之完善_第1页
试论我国股东诉讼制度之完善_第2页
试论我国股东诉讼制度之完善_第3页
试论我国股东诉讼制度之完善_第4页
试论我国股东诉讼制度之完善_第5页
资源描述:

《试论我国股东诉讼制度之完善》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试论我国股东诉讼制度之完善 【摘要】从股东权入手,探讨公司股东诉讼的现实基础,对股东诉讼提起权所具有的重大意义进行分析,并根据股东个人性权利和共同性权利的区别,对保护股东自益权的股东直接诉讼和保护股东共益权的股东派生诉讼进行了阐述。评析我国现有股东诉讼法律规定,针对我国关于股东诉讼规定仅在《公司法》第111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此项规定既使基于直接诉讼制度的构想也不能体现出他的立法本意,并就第111条进行了三个方面的分析: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权利救济纳入股东诉讼;诉讼对象过于含糊;对于诉讼理由的规定有遗漏之处,该条将决议违反章程排除在诉讼理由之外。对于我国股东直接诉讼还不完善,派生诉讼更是存在立法空白的情况,在总结实践和学习国外股东诉讼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我国完整的股东诉讼制度、完善股东直接诉讼方面,笔者就公司法第111条的缺憾提出了自己三个观点:把有限责任公司纳入股东直接诉讼范畴内;诉讼当事人的确定;诉讼理由的确定。构建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方面,笔者就股东提起派生诉讼和条件即原告的确定;提起派生诉讼的原因及理由分析;必须设前置程序;提供诉讼费用担保,进行了分析,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想法,试对完善我国股东诉讼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关键词】诉权  股东直接诉讼 股东派生诉讼一、股东诉讼制度的现实基础       现代公司法基于实践和理论的积累构建了股东诉讼制度,研究者们往往开门见山提出“股东在提起诉讼时,面临这样的问题:公司股东能否对公司所遭受的损害提起诉讼,股东所提起的诉讼哪些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提起”。勿容质疑,他们对此进行了大量论证。但是,入手股东诉讼制度的研究即提出这一问题似乎有些唐突。这样的提问会给初学者这样一种疑虑: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提起诉讼是不是有损公司法律独立人格之嫌。笔者试图从股东权入手对股东诉讼制度进行分析。         股东权即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与监督的权利。股东的权利多种多样,但总的说来,可以分为两大类,自益权和共益权。在以股份制公司为主要企业形态的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股东权无疑是一种十分重要、普遍而又年轻的民事权利。随着我国公司法逐渐从宣传立法阶段向深入实施阶段转化,公司法上的粗疏与操作性欠缺已日渐显露出来,股东权的保护就是一个突出的问题,股东诉讼制度的完善无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股东权进行有效的保护。       依据诉权的基本原理,诉权是指当事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执时,请求法院审判的权力,他是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当事人的一项权利,其实质是司法请求提起权。就公司法而言,股东诉讼提起权的享有具有重大意义:一方面股东诉讼提起权的享有使公司股东其他权利得以维持的基础,没有诉讼提起权股东所享有的其他权利将得不到实现;另一方面,股东诉讼提起权的享有也是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得到维持的保证。鉴于股东个人性权利和共同性权利的区别存在,法律赋予股东不同的诉权实有必要。       (一)保护股东自益权的股东直接诉讼       所谓股东的直接诉讼,包括股东个人诉讼和股东代表人诉讼,股东个人诉讼是个别股东因为自己的个人性权利受到损害而提起的诉讼。所谓股东代表人诉讼,是公司某一股东以自己和其他与自己遭受同类损害的股东的名义提起的诉讼。股东的个人性权利的规定明确且具体,由股东提起直接诉讼必要且便捷,股东个人性权利的保护因此也更为有力。        各国公司法对于股东权并没有专门的规定,我国公司法亦然。当然这并不是说股东权在公司法中没有体现,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东权的规定中涉及的是能为民事诉讼程序所保护的个人性权利,下列这些情况涉及到的权利都属于可为直接诉讼所保护的权利:股东要求行使公司账簿检查权的请求,行使表决权的请求,实现股票优先购买权、回赎权请求,强制分配股利的请求,强制公司对股份转让进行登记的请求,要求解散清算公司的请求等。       (二)保护股东共益权的股东派生诉讼       派生诉讼是公司在遭受董事或者高级官员提起诉讼,公司股东基于一定条件而代位公司对董事或者高级官员提起诉讼,要求他们就其行为所导致的公司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一般来说,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称为“派生诉讼”,如英国、美国;而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则称为“代表诉讼”、“代位诉讼”,如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省。       股东为公司损失行使诉讼权利最早在英国被否定,并确定了“适当被告原则”和“内幕管理原则”。根据前一项规则,对于损害公司利益的控股股东或者董事的行为,只有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依据后一项原则,凡是公司能力内的事项,由公司按章程的规定予以解决,法院一般不依股东的请求进行干预。规则自其确立时起即被法庭遵守,在英美判例中不断被援引,并最终成为公司法上的基本原则,对各国公司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现代公司由“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过渡,董事会在公司的决策管理中处于中心地位,董事会及其成员权力的日益膨胀,极易使其背离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如果某些董事或者控股股东实施了欺诈、重大疏忽而使公司遭受损失的行为,这些公司的董事或者控股股东又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他怎么可能会让自己的公司去起诉自己呢?       随着公司公众化程度的提高,少数股东与控股股东及董事会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持公司内部权利的平衡,英美判例法也准许少数股东在特定情形下代表公司对不法侵害人提起诉讼,从而为股东派生诉讼的创立打开了缺口。美国法在1881年制定了公平规则第九十四条,规定:少数股东为公司提起派生诉讼时必须首先向所有的公司股东提出正式请求,要求他们对致害人提起诉讼;如果该请求无效,则应对董事会提出正式请求,要求他们代表公司对致害人提起诉讼,如果董事会也不向法院诉请追究致害人责任的,则少数股东可以为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致害人承担责任。因为股东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不是源于他自己,而是源于公司,股东并不是代表自己而是代表公司强制执行公司的义务,所以称之为派生诉讼。        派生诉讼经过100多年的发展,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在各自的公司法或者商法中对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作了明确规定,至今已经形成比较完善成熟的程序救济机制。下列这些情况的诉讼多属于派生诉讼的范畴:领取不合理的高酬薪,篡夺公司机会、浪费公司财产、以及因重大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等为反对公司应承担的受信义务。二、对我国现有股东诉讼法律规定的解析       我国对股东直接诉讼的派生诉讼没有做出规定,但并不意味着我国不需要完整的股东诉讼制度。目前,我国关于股东诉讼的规定仅见于《公司法》第111条(下称第111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有研究者称此项规定为直接诉讼制度,但笔者认为,此项规定即使基于直接诉讼制度的构想也不能体现出他的立法本意。笔者就第111条做以下分析:       第一,未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权利救济纳入股东诉讼。第111条在《公司法》第三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中,这对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的保护非常不利。《公司法》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规定了三十二条股东查阅权、三十三条的分红权和优先认购权、四十一条股东表决权、四十二条、四十三条股东会议召集和会议制度。这诸多权利的救济存在漏洞。在实践中也出现了相关的案例,并且法官评述“目前实务届对此已经形成共识,既然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被法律明确纳入司法裁决的范围,那么就没有令人信服的理由将有限责任公司的同类情况另眼看待”。        第二,诉讼对象过于含糊。该条款没有对被告资格做出规定,没有明确的被告,无法提起诉讼;       第三,对于诉讼理由的规定有遗漏之处,该条将决议违反章程排除在诉讼理由之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无法涵盖“违反公司章程”的事项。在实践中,大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在多数情况下是不会明显违法的,但对小股东来说往往是显失公正的交易。       在中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企业制度还不够成熟,企业运营不够规范,出现了许多问题。公司董事、经理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进行操作给公司和股东的权益造成损害损失、对公司的财产的侵犯等等屡见不鲜。依本文对派生诉讼产生的历史进程之分析来参照我国的司法实践,在缺乏股东派生诉讼的相关规定的环境下,股东在自己和公司利益受到损失时无法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现状可想而知。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基本上按照股东诉权制度的基本精神进行实际操作,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对个别案件做出过特别批复,2000年江苏省股东派生诉讼中出现了原告胜诉的案例。但是侵权的普遍存在不能寄希望法院的偶然行为,因此,适时地引进股东派生诉讼有利于强化公司法的经营监督,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公司资产,落实公司的社会责任。三、构建我国完整的股东诉讼制度        目前,我国股东直接诉讼制度还不完善,派生诉讼制度更是存在立法空白。在总结实践和学习国外股东诉讼的基础上构建我国完整的股东诉讼制度,使得股东权得到更完善的保护。      (一)完善股东直接诉讼制度。正如本文第二部分所述,公司法第111条关于股东直接诉讼的规定存在缺陷,但是毕竟已经勾勒出股东直接诉讼的框架,在此框架内完善股东直接诉讼符合对此规定熟知的各方的期待。完善股东直接诉讼方面,笔者就公司法第111条的缺憾有针对性地进行叙述。       (1)把有限责任公司纳入股东直接诉讼范畴内。诉讼权的享有以实体法上的享有为前提,既然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享有上述权利,在这些权利受到侵害时,股东自然可以提起诉讼,行使诉讼法上的诉讼提起权。       (2)诉讼当事人的确定。该类诉讼的原告较清楚,但何人为被告,则是一个难点。如果一概以公司法人作为被告未免简单化。具体应规定为:原告针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提起确定无效之诉和撤销之诉,如果不含实体法上的权益争议,可作非诉讼案件处理而不必有明确的被告;如果撤销之诉、确定之诉以及侵权之诉包含有实体法上的权益争议,该决议使公司受益,公司本身可作为被告;对该决议投赞成票并因此而受益的股东、董事可作为共同被告;公司股东、董事、经理虽未受益,但对于该决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权益”后果负个人责任的,亦可作为共同被告。         (3)诉讼理由的确定。股东提起直接诉讼的理由为“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了法律法规,侵犯了股东利益”。关于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包括违反下列规定:第103条股东大会的11项职权,第112条董事会的10种职权,第11条、12条规定了公司经营范围和投资额的规定等等;关于决议程序违反法律法规的包括下列规定:第105、106、107条的关于股东会议召集、股东表决权修改公司章程的诸多规定等等。对于决议损害了股东权益的,如果损害的是股东的直接性权利,可以由股东直接提起诉讼,保护个人性权利。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