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维通信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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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监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监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董事、监事人

2、数的乘积。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各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一种投票制度。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的议案。第四条在股东大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董事会应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监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第五条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实行等额选举,董事、监事的候选人数应当等于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第六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本实施细则所称监事

3、特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工会或职代会1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第二章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提名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和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人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第八条候选人人选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

4、董事或监事的情形等。第九条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人选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人选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的,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第十条公司董事会收到候选人人选的资料后,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审核候选人人选的任职资格,经审核合格的候选人人选成为董事、监事候选人。第三章董事、监事的选举及投票第十一条公司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选举应分

5、开进行,均采用累积投票制。一、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表决权数只2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二、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表决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三、选举监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监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表决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监事候选人。第十

6、二条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须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投票表决权数。第十三条出席股东投票时,必须在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监事后注明其投向该董事、监事的投票表决权数。第十四条出席股东投票时,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表决权总数。只有其所使用的全部表决权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投票表决权总数时,该选票方为有效。若该股东使用的投票表决权数小于其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差额部分视为该股东放弃表决权。第十五条公司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选举董事、监事而采用累积投票的,

7、网络投票系统提供者应保证出席股东使用的投票表决权数小于或等于其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第十六条现场表决完毕后,由现场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现场得票情况。3第四章董事、监事的当选第十七条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以获得投票表决权数的多少决定是否当选,得票多者当选。同时,每位当选董事或监事获得的投票表决权数不得低于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第十八条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时,则按以下情形区别处理:一、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但已当选董事、监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监事会成

8、员人数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董事、监事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二、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三、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含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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