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肝携带者就业不应受歧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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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肝”携带者就业不应受歧视07-06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发文“乙肝”携带者就业不应受歧视    用工体检不得强行查“乙肝”,保护“乙肝”携带者的隐私权         人民网北京6月18日电 (记者白天亮)用人单位再不能以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劳动者或辞退劳动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最近联合下发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明确要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合法就业权利,促进公平就业,保护其隐私权。     《意见》指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虽被乙肝病毒感染,也具有传染性,但肝功能在正常范围,肝组织无明显损伤,不表现

2、临床症状,在日常工作、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乙肝病毒主要有血液、母婴垂直(分娩和围产期)和性接触三种传播途径,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一般接触也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        《意见》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

3、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这份《意见》同时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指导用人单位树立公平就业的观念,消除就业歧视现象,营造公平就业的良好氛围。        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与“病毒携带者”(链接)        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与乙肝病毒携带者有何区别?中华医学会肝病学分会主任委员、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肝病中心主任贾继东说,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过去也被称为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广义上,是指被乙肝病毒感染,但肝功能(转氨酶)正常,没有肝炎活动,肝组织无明显损

4、伤,不表现临床症状。        贾继东指出,在肝功能(转氨酶)正常的前提下,DNA呈阴性的,称为非活动性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而DNA呈阳性的,称为慢性乙肝病毒携带者。这二者都称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都不是乙肝病人。        他说,乙肝病毒的高低并不改变传播途径,转氨酶的高低和疾病的传染也没有直接关系,乙肝的传播途径主要是血液。在日常工作和学习中,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        人民网记者 王君平报道出处:《人民日报》(2007-06-19第10版)   2007年6月19日07时5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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