窜货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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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责任公司窜货管理办法(产品代理协议书附件一)  第一章 目的与宗旨   第一条 目的  为了更好地维护药品正常市场秩序,保障代理商的利益和公司总体规划的正常运行,推进公司营销有序、健康发展。第二条 宗旨  坚持谁开发谁收益的总体原则,在保证整体企业利益的前提下,有效地预防产品的区域冲突,保护代理商的区域市场利益和代理商开发、维护、管理市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第二章 定义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窜货”指代理商所代理的由湖南明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经销的品种流向其授权区域(指定医院)以外的行为。  包括:  1、无意窜货的界定:代理商所代理的品种由产品代理协议书授权的区域(

2、指定医院)以正常价格(约为中标价80%以上)流向非授权区域(非指定医院),并且数量极小(一般小于3件)的行为,且终端零售价格不低于被窜方中标价,并且按本办法积极配合处理窜货,视为无意窜货。  2、恶意窜货的界定:  (1)代理产品以低价(包括低于中标价80%)冲销到非授权区域(或非指定医院),终端零售价格低于中标价;  (2)代理产品以正常价格一次性流向非授权区域(或非指定医院)的数量超过3件;  (3)但某区域(或医院)在一年内两次或两次以上出现“正常价格且每次数量小于3件”的窜货情形亦视为恶意窜货。  (4)如果窜货方按本办法不积极配合,妥善处理该窜货行为。  (5)无论窜货大小,外包装编

3、码被人为破坏的,均视为恶意窜货。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窜货方”指窜货行为实施方即加害方。任何代理商(公司直供客户)之二级代理商或经销商向该代理商授权区域(或指定医院)外窜货行为,其后果及责任由该代理商承担,该代理商被认定为“窜货方”。二级代理商或经销商在其上线代理商被授权区域(或指定医院)内窜货,不在本办法处理范围之内。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被窜货方”指窜货行为受害方。任何代理商(公司直供客户)之二级代理商或经销商被该代理商授权区域(或指定医院)外货源窜货的,其赔偿权利由该代理商享有,该代理商被认定为“被窜货方”。二级代理商或经销商在其上线代理商被授权区域内货源被窜货,不在本办法处理范围之内。第三

4、章 窜货范畴及认定第六条 窜货管理的品种  以产品代理协议书约定的代理品种为限。第七条 对代理商的窜货保护范围  1、窜货保护仅限于产品代理协议书授权的区域(指定医院)。  2、下列情况的窜货不属于对代理商的保护范围,公司对代理商所受到的窜货不给予保护,但公司同样有权按本办法处罚窜货的代理商:  (1)在代理商与公司签订的产品代理协议书生效前发生的窜货。  (2)未与公司签订产品代理协议书的情况  (3)其他因产品代理协议书规定的该协议自行终止或解除的情况。第八条 窜货数量界定  1、被窜货方和窜货方有确切证据能证明窜货数量的,以证据显示的数量为准。  2、窜货方不能提供准确窜货数量的,按一个

5、编码不超过一件计算,窜货方无条件确认。  第九条 窜货认定所需提供的证据  1、样品(批号、编码)及购买样品的正规发票。  2、电脑流向单(加盖商业公司鲜章),医院正规收据。  3、人证或其他物证。  备注: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必须有公司管理人员(含省区经理)现场确认,举证人对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负责,如提供虚假证明,公司有权收回所做出的补偿并处以相等金额的罚款。第四章 代理商的义务与责任第十条 义务与责任  1.不参与窜货活动,不谎报窜货;  2.不实施报复等错误行为;  3.自觉抵制、举报任何窜货行为;  4.主动、积极收集和提供任何窜货行为的有关原始凭据、材料,配合公司开展反窜货工作;  

6、5、积极、主动与所代理区域的药监、商业搞好关系,积极、主动的遏制、预防被窜货和窜货。第五章 处理第十一条 无意窜货的处理  1、销量划拨:公司将窜货方窜货所产生的销量额划拨给被窜货方,并对窜货方给予警告后,可不取消其代理权。即:窜货方按界定的窜货数量减去销售额。被窜货方增加相等数量销售额。  2、窜货方按不低于      予以赔偿,对被窜货方予以      的补偿。第十二条 恶意窜货的处理  1、销量划拨:同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2、窜货方按不低于      予以赔偿,赔偿款优先从市场保证金中扣除,公司有权缩减其代理区域直至取消代理权,并且承担公司处理窜货的调查、取证、差旅等相关费用。  

7、3、对被窜货方予以      的补偿。  4、被窜货方接受公司补偿后应积极妥善维护代理区域内商业、医院关系,如被窜货方接受公司补偿后未积极恢复市场秩序,公司有权酌情收回部分补偿金。第十三条 窜货处理流程  1、由相关人员(被窜货方)传真窜货处理申请单书面向公司销售部投诉,同时应按本办法提供相关的窜货证据。  2、投诉不清晰、证据不全的,销售部应及时电话通知被窜货方增补资料,同时对投诉事实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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