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律审判实务中的热点问题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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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法律审判实务中的热点问题讲座黄晋:大家好,我是《担保法》委员会的主任黄晋,也是齐进律师事务所主任。今天来参加研讨的讲座,大家非常聪明。因为《担保法》比较复杂。我98年之前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国家检察官学院工作。当时接触只是刑事法律,主要是刑法和刑诉法。但,98年出来做律师之后。我发现民商法这块,担保环节相对复杂。尤其是在各种的民商事案件当中,都是牵扯到保证、抵押、质押、定金。所以我就从98年开始研究《担保法》,我们认为今天大家过来,肯定熟悉《担保法》就能挣大钱。目前《担保法》为什么热点难点这

2、么多。《担保法》的司法解释出台。朝世斌法官费了很多的心血,去研究这个《担保法》司法解释的时候。突破了很多《担保法》的规定。所以,造成实践当中,担保这块比较多。比如《担保法》司法解释第44条规定,保证期间债务人破产的。债权人可以申报债权。如果是没有受偿。那么去找保证人清偿,司法解释规定了6个月之内主张权利。6个月没有主张是不是过了这个期间。不在这六个月主张,正常的清偿可不可以。质押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的话。适用于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的规定。质押的时候,出质的时候。是不是要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呢。

3、还是质押合同期内的时候,需要股东过半数同意,还是行使质权的时候,这个是有问题。那么物权法出来又有规定,质押是要到工商局登记就可以设立这个质权。《担保法》规定,质押合法生效是要登记与股东民测之日,起生效。这块是否有矛盾,所以,这些都是有一些问题。所以我们请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的法官。张雪梅法官给我们做一个研讨讲座。那么,张雪梅法官是中国人民大学毕业是法学博士,那么,对于《担保法》《金融法》不良资产处置,都比较精通。而且关于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也是张雪梅法官,独立起草的。所以。我们请热烈掌声欢迎张

4、雪梅法官给我们做讲座。张雪梅:大家好很高兴能给就《担保法》的问题进行交流,今天主要是三大部分。第一,保证问题。第二,质押抵押。第三,司法解释的使用。任何一个新司法解释出来。困扰我们的是在我们所带领的案例中能不能适用规定的问题。第一,保证问题。第一,关于独立担保的效力认定的问题。我们在国内的交易中我们可能会遇到,我们审理的2007。民二中子案件他是一个担保人提供了一个独立担保的案件,它的担保人和债权银行光大华顺支行,担保人洞庭水质公司签订了一个保证合同。这个合同中有一条约定的是说,本合同的效力独立

5、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依据我们国家《担保法》的第五条的规定,主合同无效的话重合的保证合同他应该是无效的。也就是说,每一个担保作为一个从属性。他是国内的贸易的担保。他约定了一个独立担保,主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是有效的。他具有了独立主合同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他是当事人的自主约定,这种自主意思是尊重的,对于担保的领域。是不是应该尊重他。恐怕我们要看独立担保的使用范围是什么。我们国家的体系框架之内,我们是不是在国内的贸易交易中允许他的存在。单独担保他有它的严厉性,主合同无效他还要承责任。如

6、果说对于这个责任,我们扩大使用,是导致有关的人滥用。对于独立担保基于国际的惯例我们在国家商贸领域使用的。我们肯定在国际的商贸领域如果约定了一个独立担保,我们这里边表述的我们保证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不可撤销的担保,不因主和的撤销而撤销。他是独立于主合同的。这样的话,这种独立担保,我们说是在国际上承认上,在国内我们第五条规定了。他在制订的时候没有肯定说,当事人可以约定独立担保,在我们国家的国际贸易的体系内,国内的担保说我们还是以担保从属性作为他的系统的基础。一,独立担保在我们的使用上一般来讲

7、基于他的严厉性,和防止欺诈。我们肯定他在国际贸易上一个有效性在过镍贸易领域,基于我们的国内担保的肯定。担保的充数性的体系的机制在国内贸易中如果制订了独立担保要否定效力。尽管说债权银行和保证人在合同中有这一条,约定。但是我们不肯定他的效力。那么,不肯定,是不是说担保人就不承担承担责任。在这个案子里面。由于主债务人清偿,要求他承担清偿责任。担保人自己抗辩说这个案子,主合同是无效的,这里边尽管我重合中约定了,但他不使用国内贸易。这个约定无效。我不需要承担。但是,这个案子我们认定的事实是有效的。在主合同

8、的有效的情况下我们否定了独立担保条款的效力。这个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这是他责任性质的转换问题。我们就要通过探求当事人的真意的方式解释。他当时签订的意图是提供一个独立的的担保,我们没有肯定。是不是就否定了他提供担保的效力。也就是说第一个否定是独立的担保,第二层担保是不否定。尽管独立担保无效。你要提供保证是真实。我们也尊重他的效力。就是一种转致。转致有效担保中的包括,他存在那种保证方式没有规定。我们根据《担保法》规定是连带保证。主要记住两个点:一个点是说独立担保在国内贸易领域不承认。第二,尽管不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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