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城市职学院下设收费点暂行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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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城市职业学院下设收费点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下设收费点的收费行为,防止违规收费现象的发生,维护学生、学员基本权益,维护收费的严肃性,保障学院资金的安全,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第二条下设收费点指经财务处审核同意并经学院分管领导审批的各系部、开放教育、成人教育、培训教育等部门设立的收费点。第三条申请设立收费点必须提供书面报告。报告必须说明申请设立的必要性、条件、管理办法,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设立。第四条下设收费点必须明确指定收费员。收费员上岗前须经财务处统一培训并备案,未经财务处同意,不得私自更换收费员。第五条收费点应在显眼的位置张挂收费公示牌。公示牌的内容包含

2、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批准机关及文号等栏目及咨询投诉电话。公示牌下方应加注说明“本收费点统一使用银行卡刷卡收费,不收取现金”字样。第六条各部门设立的收费点由部门负责管理,承担收费的相关职责,财务处对收费点的收费行为进行业务规范、指导、审核、监督。第二章收费点的收费管理第七条收费点票据的领取。收费点使用的票据必须统一到学院财务处领取,使用的票据为财政部监制的正式票据。下设收费点无权到财政票据所领取票据,不得私自外购票据,使用私自外购票据开票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收费员和该收费点负责人承担。第二条收费点票据的使用。收费点领用的票据只能用于学院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点必须按财务处规定的收费

3、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开票,票据不得用于与财务处规定无关的收费项目。第三条收费统一使用POS机。为防止公款私存、挪用公款现象的发生,下设收费点不得收取现金,收费统一使用银行POS机刷卡扣款缴费。第四条收费员要履行票据的使用、管理责任。收费员要按照财政票据的开票要求,准确、完整的开票;存根联不得撕下,作废票据要三联保全;票据存根要定期到财务处核销;未使用的空白票据要认真保管,不得遗失。第三章收费点收费审核、监督第五条收费的核对。收费员每周二带上发票的记账联、存根联,以及开票系统的核销清单、pos机的结帐单到财务处核对收费项目、金额。第六条财务处收费员要对开票系统的核销清单的

4、合计金额与下设收费点送来的pos机的结帐单的金额进行核对,数据必须一致。发现不符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报告财务负责人。第七条收费点票据用完后,经财务处审核无误方可再领用新的票据。为了加强票据管理,系统自动设置票据使用期限,满三个月必须将票据存根联带到财务处进行核销。第八条本暂行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学院财务处。第九条本暂行管理办法从正式发文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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