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资培育之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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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師資培育之大學申報中等學校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審核作業手冊主辦:教育部承辦: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目錄規範文件教育部令………………………………………………………………………………….1中等學校各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對照表暨實施要點2附表二中等學校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得合併階段規劃培育之任教學科一覽表6專門課程提報受理與審查時程8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中等學校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審核作業說明9提報附件「新增」專門課程者應參照之目錄格式14「修正」專門課程者應參照之目錄格式16專門課程與現行中等學校課程綱要內容之教材大綱或能力指標之對照說明(共同學科

2、)18專門課程與現行中等學校課程綱要內容之教材大綱或能力指標之對照說明(職業群科)19自主檢核表(師培大學用)20已經教育部核定(或陳報中)之中等學校各任教學科專門課程一覽表22審查單位作業各師資培育之大學申報文件順序檢核表(審查單位用)23專家審查意見表25再報複審專家審查表27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公文彙送專門課程審查結果應檢附文件表28審查核復結果建議原則29中等學校各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對照表暨實施要點96年5月3日台中(二)字第0960064168C號令97年3月7日台中(二)字第0970021244C號令修正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師資培育法

3、第七條第三項規定,特訂定本要點。二、中等學校各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分為國民中學學習領域主修專長、高級中等學校共同學科及高級中等學校職業群科等三種專門課程。前項國民中學學習領域主修專長,適用於國民中學之學習領域主修專長;高級中等學校共同學科,適用於各類型高級中等學校之共同學科;高級中等學校職業群科,適用於職業學校各群科、綜合高級中學各學程。三、各師資培育之大學(以下簡稱各大學)擬訂中等學校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應依本部訂定之「國民中學九年一貫課程學習領域任教專門科目認定參考原則及內涵」、中等學校各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對照表(如附表

4、一,以下簡稱本對照表)及本要點規劃辦理,並報本部核定後實施。本要點九十六年五月三日實施前各大學已經本部核定之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得繼續辦理,毋須再報本部核定。但新增或修正科目表者,仍應報本部重新核定。四、各大學規劃中等學校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報本部審核前,應了解現行中等學校課程綱要之各任教學科(領域、群科)教材大綱及能力指標內容,開設之專門課程應具備適切之廣度及深度。規劃高級中等學校職業群科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應注重實習科目任教知能之培養。五、各大學新增中等學校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之任教學科(領域別、群科別),其名稱應與中等學校之學科(領域別、群科別)名稱相符。中等學校任教學科(領

5、域別、群科別)教師證書登記名稱(含國民中學各領域內之主修專長名稱)應比對中等學校之學科(領域別、群科別)名稱辦理。六、各大學擬訂中等學校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之原則如下:(一)師資培育類科規劃以學校發展特色之專業領域為核心,俾落實師資培育優質多元、專業參與制度。已核定之各科專門課程,應於年度招生前評估師資供需,適時調整招生名額,以回應師資現場需求,避免依核定類別學科普遍招生。(二)規劃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之單位為本對照表列適合培育之相關學系所(含輔系)。(三)甄選師資培育學生為本對照表列適合培育之相關學系所(含輔系)。七、各大學擬訂中等學校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之科目及學分數,應符合下

6、列原則:(一)各任教學科(領域、群科)科目及學分對照表未列舉之其他相關學系所(含輔系)及相似科目,各大學可於規劃說明書中敘明,並經本部審查後核定。(二)分科/分領域教材教法及分科/分領域教學實習應列入教育專業課程科目,不得列為專門課程科目,且應依師資生擬登記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分別授課。(三)專門課程科目與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名稱以不得相同或相似為原則,並不得重複採計學分。(四)專門課程之學分數分為規劃總學分數及要求總學分數二種。規劃總學分數,指各大學規劃供學生之修習總學分數;要求總學分數,指學生必須修畢之最低學分數。(五)專門課程規劃總學分數以四十五學分至六十學分為原則。專門課程要

7、求總學分數應包括必備科目及選備科目二種,各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因屬性不同,所要求總學分數、必備學分數、選備學分數不得低於本對照表規定之學分數。(六)專門課程應配合中等學校課程之各任教學科(領域、群科)課程內容規劃,各科目之採計學分數以二學分至六學分為原則,不得超過六學分,超過者,以六學分計入要求總學分數。但實修學分應列在專門課程學分表內。(七)中等學校各任教學科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得依中等學校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得合併階段規劃培育之任教學科一覽表(如附表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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