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华茂外语学校章程.doc

宁波华茂外语学校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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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华茂外国语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现代教育发展的需要,深化教育改革,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的名称是宁波华茂外国语学校;英文名为NingboHuamaoForeignLanguagesSchool;地址是宁波市鄞县大道中段2号,邮编315192。第三条学校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第四条学校遵守宪法、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而设立。根据“

2、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学校确定“承认差异、提供选择、开发潜能、多元发展”的办学理念和“创特色、成名校”的办学目标,努力使本学校真正成为师资优良、设备完善、教学先进、校园优雅的现代化学校。第五条学校招生规模7000名。举办小学、初中、高中全日制普通教育。第六条学校自觉接受审批机关宁波市教育局和登记管理机关宁波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八条学校的举办者是宁波华茂教育集团和华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一)了解

3、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学校董事和监事《实施条例》第九条:首届董事会成员;(三)查阅学校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四)推荐、提名学校的财务总监。第九条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31000万元。出资者宁波华茂教育集团出资人民币16000万元,占51.61%。出资者华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15000万元,占48.39%。第十条学校经宁波市教育局批准,业务范围是:(一)实施初等、中等普通教育;(二)开展国际教育交流,接受海外学生和海外华人、华侨子弟入学。学校领取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号码为:教民133020130000880。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十

4、一条学校依法设立董事会,其成员由举办者指定人员、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七人组成各方具体提名董事人数,董事会成员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一)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二)聘任或解聘校长,根据校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学校的副校长;(三)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校预算、决算;(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和举办者变更;(七)罢免、增补董事;董事任免由股东方或举办者方决定(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上述(一)、(二)、(三)、(六)事项第三项和第六项属于

5、重大事项,也应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应当经2/3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第十二条学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宁波市教育局备案。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在董事会闭会期间,代表董事会行使领导和决策权;(四)代表学校签署对外的有关法律文件;(五)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决策有效人员的表决中,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第十三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董事长

6、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或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第十四条董事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董事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十五条学校设立监事会,监事由举办者推举产生和更换,其中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由1~3名监事组成应该列明各方选举监事的人数组成,并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成员的任期每

7、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学校的董事及财务负责人。第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检查单位的财务;(二)对董事、校长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董事、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校长予以纠正;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代表列席董事会会议。第十七条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和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议需经过半数以上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第十八条学校设校长。其人选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校长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订年度

8、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三)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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