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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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颁布日期】2009-03-30【实施日期】2009-07-01【有效性】现行有效【全文】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  《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已经2009年3月26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九年三月三十日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2009年3月26日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

2、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等行业安全生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安全生产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专家参与咨询、群众参与监督、社会支持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保障安

3、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法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生产

4、经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报告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推广安全生产技术与先进管理经验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责:  (一)宣传、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将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5、、工矿商贸就业人员十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和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纳入考核指标;  (三)研究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制定本级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定期听取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七)协调军队和武警部队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宣传、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工作;  (二)指导、协调、监

6、督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具体实施安全生产综合目标管理和考核工作;  (三)监督、指导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标准、规范;  (四)组织实施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救援;  (五)组织、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六)承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指导、帮助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职责:  (一)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督促生产经营

7、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标准、规范;  (二)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组织、指导生产经营单位排查事故隐患,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五)制定本部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督促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实施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六)组织、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向村民、居民宣传安全生产常识;发现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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