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保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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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职工劳动保护 特别规定》解读LOGO江西总工会干部学校出台背景1《特别规定》的六大亮点2《特别规定》内容解读3女职工权益保障4扎实推动《特别规定》的贯彻落实5《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出台背景劳动关系领域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关系多样化、复杂化劳动关系市场化、契约化女职工劳动保护需求发生变化我国女职工队伍不断壮大(8850361.3742.7%)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对象、利益诉求呈现出多层次、多样化女职工劳动保护更明确、更具体,标准更科学贯彻执行中存在许多问题社会各界要求修改呼声强烈工会积极参与深入开展调研1998年全总在《关于新经

2、济组织女职工劳动保护状况的调查报告》中首次提出修改《规定》的建议。之后,全总在地方各级工会的配合下,针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全国范围内先后开展了不同所有制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状况、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特殊权益保障情况、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情况、女农民工特殊权益保护情况等10余项专题调查,各级工会组织开展百余次调研,较为全面地了解和掌握了女职工特别是女农民工劳动保护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工会积极参与主动协调沟通2000年以来,全总多次就《规定》修订相关事宜与人社部有关司局进行沟通和座谈,积极反映意见建议,并联合开展了

3、专题调研。2006年,全总以贯彻国务院领导关于重视和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重要批示为契机,进一步加大了推进力度,在与人社部达成共识基础上,开展修订的前期准备工作,并联合向国务院法制办提交《规定(修订草案)》。在国务院法制办将《规定》修订列入立法计划后,全总又多次沟通,就《规定》相关条款的修订进行了深入研讨。工会积极参与积极建言献策自1998年以来,全总每年都通过工会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修订《规定》的提案议案。2006年,在调研的基础上起草关于修订《规定》的可行性报告、修改建议稿等配套材料,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和人社部等相关部门

4、,并在参与《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10周年大检查报告中再次就修订工作提出具体建议。工会积极参与参与征询意见在《规定》修订工作列入立法计划后,全总积极协助国务院法制办组织召开政府相关部门、社会团体、女职工劳动保护专家座谈会、论证会、研讨会20多次,广泛听取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先后8次组织省级工会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收到意见和建议近千条,并协助国务院法制办汇总各地政府有关部门报送的意见和建议。《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后,全总广泛发动并将各地的262条修改意见进行汇总归纳,以书面形式报送国务院法制办。禁忌劳动范围调查

5、禁忌劳动范围一直是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重点热点。原《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第十六条规定:“女职工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由劳动部规定”。原劳动部据此专门委托原北京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妇女劳动卫生研究组进行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研究。该研究组对国内11个城市女工较集中的263个工厂进行了调查,从事有害作业的女工达84000余人,其接触的职业有害因素主要有28种,其中对女性生殖功能及胎儿发育可能直接或间接有不良影响的有17种。禁忌劳动范围调查根据国内外文献及课题组本身的研究工作经验又筛选出11种对女工健康及胎儿发育可能有危害

6、的职业因素,即镉、有机汞、鈹、苯乙烯、氮氧化物、环氧乙烷、一氧化碳、砷、己烯雌酚、放射线及负重。根据调查研究的结果,对这28种职业有害因素,按其对女性生殖功能及胎儿发育是否有影响,以及影响的程度进行了分级评价,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女职工应禁忌的劳动范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重要意义体现了党和国家关心爱护女职工的一贯政策体现了对女职工和下一代健康的高度重视有利于保护和调动女职工的积极性有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亮点适用范围的规定更加准确《特别规定》扩大了适用范围,在原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外

7、,增加了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单位和个人,覆盖了所有用人单位及女职工,包括女农民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亮点用人单位作为责任主体及其法律义务得到强化,法律责任规定更加明确、细化《特别规定》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开展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遵守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以及要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明确了对用人单位违反《特别规定》行为的处罚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亮点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

8、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法律责任(13)违反《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的,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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