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与反补贴制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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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与反补贴制度 第一章概述一、概述(一)目的1、约束和规范补贴的使用防止补贴扭曲市场竞争;2、规范反补贴的程序和标准,防止滥用反补贴措施,阻碍贸易的发展。 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框架《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一A:货物贸易多边协议附件一B:《服务贸易总协定》附件一C:《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二议定书—金融服务《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三议定书—自然人流动《服务贸易总协定》第四议定书—基础电信附件二:《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附件三:《贸易政策审议机制》附件四:诸边贸易协定《信息技术协议》第五议定书—金融服务 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框架附件一A:1、《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2、《农业协议》3、《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4、《纺织品与服装协议》5、《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6、《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7、《反倾销协议》8、《海关估价协议》9、《装运前检验协议》10《原产地协议》11、《进口许可证协议》12《补贴与反补贴协议》13、《保障措施协议》 第一章概述(二)产生的背景和历程1、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地第6、16条;2、“东京回合”的反补贴守则;(诸边守则,24个缔约方);3、乌拉圭回合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4、乌拉圭回合达成的1993年《农业协议》;5、《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了服务贸易的补贴。 第二章主要内容一、补贴的概念和条件(一)概念: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publicbody)提供的财政资助。(二)条件1、补贴是由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提供;2、政府提供了财政资助,收入或价格支持; 第二章主要内容2、政府提供了财政资助,收入或价格支持;(1)政府直接提供资金(赠款、贷款、资本注入、资金或债务的直接转移等);(2)政府应征税收的减免;(3)政府提供货物、服务或购买货物(一般基础设施除外)。(4)收入或价格支持。3、产业或企业得到利益。在正常商业条件下不能获得的条件、利益或优惠。 第二章主要内容(三)专向性1、概念:专项性是指补贴只给予一部分特定的产业、企业、地区。2、专项性补贴类型:(1)企业专向性补贴;(2)产业专项性补贴;(3)地区专项性补贴;(4)禁止性补贴(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 第二章主要内容3、补贴可以设定条件:(1)条件或标准是客观和中性的,具有经济性质。如按员工人数或企业规模授予补贴;(2)条件或标准应明确规定于法律、法规或官方文件,并能被核查;(3)条件或标准必须自动适用,补贴机构没有自由裁量权。 案例中国诉美国双反措施案2019年9月19日,中国政府就美国对中国标准钢管、矩形钢管、复合编织袋和非公路轮胎采取反补贴和反倾销措施,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出了磋商请求。美方负责反调查补贴的美国商务部认为,中国涉及反补贴调查的公司,从中国国有公司购买了热轧钢、橡胶和石化产品等作为原材料,并且从国有商业银行获得了贷款。,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属于“公共机构”。 案例在非公路用轮胎调查中,美国商务部认为,国有商业银行给轮胎产业提供的优惠贷款,具备“法律上”的专向性。专家组认为,中国的中央政府通过一系列计划性文件,明确确定了需要鼓励和发展的“某些企业”,并且指示地方政府实施这一政策,而“某些企业”就包括生产非公路用轮胎的企业。这些文件还要求国有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给“受鼓励”的项目提供贷款,构成了“产业专向性”。 案例在复合编织袋调查中,某工业园是为了给园内公司提供土地使用权而设立的,位于该工业园的一家公司获得的土地使用权,美国商务部认为,具备“地区专向性”,双方争议的焦点是:1、中国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是否为“公共机构”。2、本案国有银行贷款和提供土地使用权是否具有“专向性”。3、本案中计算倾销幅度时正常价值以第三国为标准,“双反”措施是否构成双重救济。 案例要素:政府所有权,政府在董事会的出席情况,政府对活动的控制,追求政府政策或利益,以及该实体是否依照法律设立。《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19条第4款要求“对任何进口产品征收的反补贴税不得超过认定存在的补贴的金额”,第19条第3款要求“收取适当金额的反补贴税”,《1994关贸总协定》第6条第3款要求“反补贴税金额不得超过……补贴的估计金额”,都不是关于双重救济问题的。《1994关贸总协定》第6条第5款虽然要求“不得同时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以补偿倾销或出口补贴所造成的相同情况”。 案例在非公路用轮胎调查中,美国商务部认为,国有商业银行给轮胎产业提供的优惠贷款,具备“法律上”的专向性。专家组认为,中国的中央政府通过一系列计划性文件,明确确定了需要鼓励和发展的“某些企业”,并且指示地方政府实施这一政策,而“某些企业”就包括生产非公路用轮胎的企业。这些文件还要求国有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给“受鼓励”的项目提供贷款,并且事实上也按照文件要求向本案中的企业提供了贷款。有鉴于此,专家组认定,这些贷款具备“法律上”的专向性。但在复合编织袋调查中,美国商务部认为,位于某工业园的一家公司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具备“地区专向性”,因为《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2条第2款明确规定,给予指定地理区域内某些企业的补贴,属于专向性补贴,而工业园正是为了给园内公司提供土地使用权而设立的。专家组认为,如此分析属于循环论证,因为该土地本身就是一个场所。此外,专家组称,在中国,政府是土地的最终所有者,这就意味着,企业在任何时候于任何地方获得了土地使用权,都是从政府那里得到了资助。如果按照美国的逻辑,那么不管在何处提供土地使用权,都是具备地区专向性的,因为土地总是有区域位置的。专家组说,在本案中,美国商务部认为整个工业园,而不是该公司获得的某块土地,属于协定所指的“地理区域”;美国商务部没有证明工业园提供土地使用权构成了一种特殊制度,与工业园之外提供土地使用权属于不同的资助。因此,专家组认定,美国商务部的“地区专向性”裁决,不符合协定的规定。 第二章主要内容(四)补贴的分类(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议)1、禁止性补贴又称“红灯补贴”:(1)出口补贴:法律上或事实上以出口实绩为条件给予的补贴。(非专向性出口补贴是允许的)★给予补贴的对象是出口产品的生产者或出口商。★危害:未受补贴的同类产品难以竞争以及进口方或第三方产业造成损害或威胁。 第二章主要内容12种出口补贴的典型:(1)视出口实绩提供的直接补贴;(2)涉及出口奖励的货币留存方案或类似措施;(3)出口装运费用条件优于内销产业;(4)对出口生产提供货物或服务的条件优于内销生产;(5)减免或缓征企业已付或应付的与出口有关的直接税或社会福利;(6)缩小出口企业的税基,减轻出口企业税负; 第二章主要内容(7)减免出口生产和分销的间接税超过国内同类产品;(8)减免或缓征出口产业生产的货物或服务的前阶段累计间接税,即出口产品生产过程中消耗的投入物所征收的税;(9)进口费用的减免或退还,超过对出口生产中消耗的进口投入物的进口费用;(10)出口信贷担保或保险计划的利率或保险费率不足以长期营业成本或亏损;(11)出口信贷率低于规定的利率或国际资本市场的信贷利率,政府支付为取得贷款所发生的部分或全部费用;(12)从成员方公共账户中所支取的任何费用。 第二章主要内容(2)进口替代补贴:概念:以使用国产货物为条件而给予的补贴。给予补贴的对象是:国内的生产者、使用者或消费者。危害:使进口产品与受补贴的产品竞争中处于劣势,抑制相关产品的进口。 第二章主要内容2、可诉补贴:又称“黄灯补贴”,是指不是一律被禁止,但又不能自动免予质疑的补贴。(1)总体原则:成员方不得使用专向性补贴对其他成员利益造成影响:一是对另一成员的国内产业造成损害;二是使其他成员丧失或减损根据关贸总协定获得的利益;三是严重侵害另一成员的利益 第二章主要内容(2)严重损害的标准:A、取代或阻碍另一成员同类产品进入提供补贴成员的市场;B、使得另一成员同类产品对第三国市场的出口被取代或阻碍;C、造成另一成员同类产品大幅度降价、压价、价格抑制或大量销售损失;D、导致补贴成员增加某一初级产品在世界市场中的份额。 第二章主要内容3、不可诉补贴,又称“绿灯补贴”。(1)不具有专向性补贴(2)符合特定要求的专向性补贴A、研究和开发补贴;B、贫困地区补贴;C、环保补贴。 第二章主要内容(五)补贴的分类(农业协议)1、国内支持(1)绿箱政策:由政府提供的、其费用不转嫁给消费者,且对生产者不具有价格支持作用的政府服务计划。★成员方义务:无须承担约束和消减义务。 第二章主要内容★绿箱措施:1、一般农业服务支出,如农业科研、病虫害控制、培训、推广和咨询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农产品市场促销服务等;2、粮食安全储备补贴;3、粮食援助补贴;4、与生产不挂钩的收入补贴;5、收入保险计划;6、自然灾害救济补贴;7、农业生产者退休或转业补贴;8、农业资源储备补贴;9、农业结构调整投资补贴;10、农业环境保护补贴;11、落后地区援助补贴等。 第二章主要内容(2)黄箱政策:政府对农产品的直接价格干预和补贴。如对种子、肥料、灌溉等农业投入品的补贴。★成员的义务:承担约束和消减补贴的义务。★综合支持量:为支持农产品生产者而提供给某种农产品,或为支持广大农业生产者而提供给非特定产品的年度支持水平。综合支持量消减标准:自2019年开始,以1986-1988年为基准期1、发达国家6年内消减20%,发展中国家10年内消减13%;2、微量允许:即综合支持量不超过生产总值的5%,发展中国家10%。 第二章主要内容(3)蓝箱政策:如休耕补贴、控制牲畜量补贴、按固定牲畜头数给予的补贴等。成员方义务:与农产品限产计划有关,成员方不承担消减义务。2、出口补贴:自2019年开始,以1986年-1990年为水平为基准,在出口补贴已增加时,以1991-1992年为基准:(1)发达国家6年内减少36%;发展中国家10年内减少24%;(2)补贴产品的出口数量:发达成员6年内减少21%,发展中成员10年内减少14%。(3)最不发达成员不须作任何消减。 思考2019年香港部长级会议中发达国家承诺在2019年全面取消出口补贴,对中国会有怎样的影响? 案例其理由是提单是物权凭证,舜嘉公司在田旗公司持有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提单上的货物以电放的形式交给收货人侵犯了田旗公司的权益,应按提单上的货值赔偿田旗公司的损失。请问依鹿特丹规则田旗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获得法院的支持?为什么? 第一章概述(八)赋予批量合同当事人较大的合同自由。1、批量合同概念:是指在约定期间内分批装运约定总量货物的合同。货物总量可以是最低数量、最高数量或一定范围的数量”。            2、赋予批量合同当事人较大的合同自由。(1)在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批量合同可以规定背离(增加或减少)本公约规定的权利、义务和赔偿责任,也就是合同自由。(2)不得违背公约最低强制义务的规定承运人适航义务 ;托运人提供信息、指示和文件的义务;承运人故意造成损失、迟延的责任限额丧失。 第一章概述(九)承运人的识别1、运输单证中未载明承运人的名称和地址时的识别:可以推定载货船舶的登记船东为承运人,如果登记船东可以证明船舶已经光船租赁给其他人,则推定光船租船人为承运人。2、推翻识别:船舶登记所有人可以通过指出承运人及其地址,推翻将其当作承运人的推定。光船承租人可以按照同样方式推翻将其当作承运人的任何推定。 第一章概述(十):1、托运人义务也有明确规定。公约基于所谓的对等、平衡原则,将托运人的义务、赔偿责任参照对承运人的规定,做出类似设置和规定。 2、增加了有关控制权和权利转让、仲裁条款方面的规定,并且明确了电子运输记录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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