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企业非洲猪瘟检测轨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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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萧县生猪屠宰企业非洲猪瘟检测制度一、规范样品采集  1、采样由经过培训、掌握采样技术的生猪屠宰厂(场)人员实施。  2、采样数量  所屠宰生猪应100%采集血液样品。血样采集可在屠宰放血环节或待宰圈、生猪入场前进行,每批每头生猪釆集血液2ml。可按不同来源地、屠宰批次等分批釆集,并填写“生猪屠宰企业非洲猪瘟检测采样记录表”。  3、用于检测的样品、备份留存的样品应统一用防水记号笔对应编号,清晰标记于釆样容器上,其编号要与生猪的检疫证明号码相对应。  4、釆集的样品应及时检测,备份留存样品应冷冻保存至少1个月以上

2、。  5、釆样人员应做好生物安全防护。  二、严格样品检测  1、混样要求:釆用PCR方法检测的,同批每30-50头猪的血样混合。混样后再从混样样品中抽取5ml作为备份留存,其余样品用于检测。  2、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第119号公告要求及相应配套试剂的使用说明进行检测,填写生猪屠宰企业非洲猪瘟自检报告。3、做好检测过程的生物安全工作。4、检测要求  (1)检测方法:应当使用农业农村部批准或经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比对符合要求的检测方法开展检测。  (2)检测工作严格按照检测试剂说明书进行。  (3)检测完毕,

3、做好样品、废弃物、场地、个人防护用品的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4)实验室应做好相关检测原始记录。  5、结果处理  及时将检测结果报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一旦发现疑似阳性结果,应立即上报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并及时将阳性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检测,确诊为非洲猪瘟核酸阳性的,立即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处置和溯源追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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