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缓和医疗条例施行细则

安宁缓和医疗条例施行细则

ID:5915219

大小:42.00 KB

页数:2页

时间:2017-12-28

安宁缓和医疗条例施行细则_第1页
安宁缓和医疗条例施行细则_第2页
资源描述:

《安宁缓和医疗条例施行细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法规名称】 安宁缓和医疗条例施行细则【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1-04-25【正  文】安宁缓和医疗条例施行细则  安宁缓和医疗条例施行细则    第1条     本细则依安宁缓和医疗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经诊断为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之末期病人者,医师应于其病历记载下列事项:    一治疗过程。    二与该疾病相关之诊断。    三诊断当时之病况、生病征象及不可治愈之理由。    第3条     本条例第七条第一项第一款所称之二位医师,不以在同一时间诊断或同一医疗机构之医师为限。    第4条     本条例第七条第二项所称相关专科医师,

2、指与诊断末期病人所罹患严重伤病相关专业领域范围之专科医师。    第5条     本条例第七条第五项所称得以一人行之,于同条第四项所定同一款之最近亲属有二人以上时,指其中一人依同条第三项规定出具同意书者,即为同意不施行心肺复苏术。    第6条     本条例第八条所称家属,指医疗机构实施安宁缓和医疗时,在场之家属。    第7条     本条例第九条所定之意愿书或同意书,应以正本为之。但病人转诊者,由原诊治医疗机构留具影本,正本随同病人转诊。    第8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