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诉讼我国民事推定送达制度问题和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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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民事推定送达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邬勤怡叶利霞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民事送达制度存在不规范之处,而且集中反映在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方面。本文尝试剖析这些问题的成因,并找出相应的对策。  一、民事推定送达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留置送达适用条件苛刻导致形同虚设。适用留置送达有三个条件:受送达人拒收、邀请特定身份的见证人见证、在受送达人住所留置文书。如此规定,一方面确实有利于防止法院职权的滥用和异化,另一方面却成为司法实践中许多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的障碍所在。障碍一:邀请见证人难。寻找有关基层组织和单位的代表就比较困难;就是找到了,他们也往往不愿到现场见

2、证。且法律并未规定其法定见证义务,送达人员的邀请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不能强制其见证。因此,见证人到场且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的少之又少。这也导致一些法院在送达时往往干脆省去邀请环节,径行留置送达了事。障碍二:送达场所限制过于严格,送达人员易吃闭门羹。法律规定留置送达的场所是受送达人的住所或法人的营业场所,这给受送达人“避讼”留下了空间。受送达人往往不让送达人踏进的家门,更有甚者提前锁门离开。送达人员经常面临明明知道受送达人住所就在此地,就是无法实施留置送达的困境。无奈之下,送达人员只有将文书一放了之。  2.公告送达过分灵活导致滥用。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

3、、《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民诉法意见》第八十八、八十九条规定了公告送达,公告送达作为最后一种补救性的送达方式,仅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形。但是立法和司法解释对公告送达的规定较为笼统,故在实践中做法不一、极不规范,主要表现在:(1)对公告送达适用条件把握不准,从而滥用。实践中,一些法院对当事人提出要求采用公告送达的案件,在审查“下落不明”上流于形式,在穷尽“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上偷工减料,往往在采用一种送达方式无效后,甚至在未采用其他送达方式的情况下凭一些书面证明径直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

4、这种做法不仅不能保障受送达人的知情权,甚至给某些当事人恶意利用公告送达达到非法目的提供了机会。(2)公告内容不规范。公告送达对象只写明姓名或名称,不利于受送达人身份的特定化,送达效果不明显;公告的诉讼文书过于简单等。(3)公告方式宽泛且不科学。在公告方式上,司法解释规定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的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这种规定随意性较大,法官往往随意只选择张贴或刊登的其中一种方式,有时仅将张贴公告邮寄送达给相关居委会、村委会等组织,而无信息反馈跟踪,是否实际张贴尚不可知,遑论送达效果。选择报纸刊登的,则表现为媒介较为混乱。  3

5、.其他推定送达方式适用范围有限,配套制度不完善。目前,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下称《简易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中明确了当庭宣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已经告知当事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的,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未领取的,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即为送达之日。第三十一条明确了定期宣判的案件,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在定期宣判的日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不影响该裁判上诉期间的计算。但在普通程序中则无此类似规定。  二、不规范送达或虚假送达的主要原因  1.重实体轻程序传统观念的影响。由于历史和现实种种因素的影响,

6、我国司法传统上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一直影响着司法实践。目前,理论界对送达制度的理论基础及其功能的研究仍然不够丰富,对推定送达制度缺乏应有的立法关注。  2.现行立法缺乏可操作性。受当时立法“宜粗不宜细”指导思想的影响,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规定总共8个条文12款,显得比较原则和缺乏可操作性;有关司法解释也并未从根本上解决送达的细节问题。前述分析可见,留置送达失之于“紧”,明知当事人拒收还要法院提供过分的证明;公告送达失之于“松”,明知当事人极少有可能看到,仍然予以放任,不利于真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社会转型与司法环境变化带来的冲击。随着经济的

7、发展和改革开放程度的深入,户籍制度的改革,人口流动性大大增强,客观上给当事人有意或无意的“避讼”创造了条件。植根于乡土社会,不少人逃不脱熟人社会的面子问题,造成不愿见证甚至出具假证明的现象。加上整个社会的诚信体系尚未建立,给当事人恶意逃避或者阻碍拖延送达又提供了机会。  4.司法资源的有限性、法院自身管理及人员素质存在不足。在案件数量多、送达任务比较繁重、司法资源又有限的情况下,法院在执行送达时难免会打折扣,走捷径。  三、我国民事推定送达制度的完善设想  1.留置送达方式的完善。需要从两个方面完善:一是扩大留置送达的适用范围,在确认送达地址无误的前

8、提下应将送达场所无人的情形纳入其中。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形下,可在邻居见证的前提下适用留置送达,并在送达场所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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