凿井业管理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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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凿井业管理规则【颁布部门】【颁布时间】2004-01-29【正文】凿井业管理规则第1条为便于地下水开发工程之管理,特订定本规则。第2条本规则所称凿井业,系指使用机器设备或手工承揽钻凿深浅水井工程之公私营公司组织或商号。第3条凿井业之主管机关,中央为内政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建设局,县db)为县(市)政府。第4条凿井业应于开业前,向营业所所在地之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凿井业设立及营利事业登记,变更时亦同。凿弁业营业区,以其营业所所在地之省或宜辖市行政区域为限。如越区营业时,应向原登记之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申请核

2、转予以免费登记。第5条申请凿井业设立及营利事业登记,除应备营利事业登记申请书件外,应另加其左列各款文件:一自备机器清单。二聘雇技术员工资格证件。三负责人及技术员工最近二寸半身脱帽照片。第6条凿井业分左列三等:一甲等:得承揽一切大小深浅水井工程,并得兼营地质探钻业务。二乙等:得承揽管径三十公分,深度一百公尺以内之水井工程。三丙等:得承揽以手工钻滑之浅井工程。前项踏弁业应具备之条件如左:一甲等:资本额七万元以上,须具备五.十马力及十五马力以上凿井机各壹套,电焊机及氧杆机各二套,三十马力以上深水井抽水机及洗井机及砂样分析器各一套。并雇有专任

3、技术员一人,技工二人以上者。二乙等:资本额三万元以上,须具备十五马力以上凿井机壹套,电焊机、氧焊机及十二马力以上沉水式马达抽水机各一套,并雇有专任技工二人以上者。三丙等:资本额五千元以上,须具备手工凿井全套设备,并雇有专任技工一人以上者。第7条前条所称技术员、技工,其资格规定如左:—技术员(-)大专院校地质、矿冶、机械、土木、电机、水利、农机工程机械科系毕业或高等考试相同科别及格,并有凿井工程一年以上经验者O(二)高级工业学校土木、机械、电机、水利、农业工程科毕业或普通考试相同科别及格,并有凿井工程二年以上经验者。(三)凿井业负责人兼

4、具技工资格,实际从事凿井业十年以上,承办凿井工程累计额达壹百万元以上者。二技工:经主管机关考验合格者。凿井技工考验办法另订之。第8条凿井业负责人如具备前条技术员工资格者可兼任之,但不得同时兼任技术员及技工二项职务。第9条凿井业于申请设立登记时,应缴纳业务手册费每份五十元,技工工作证费每份二十元,申请补发或换发者亦同。第10条凿井业领到登记证后,应于一个月内加入凿井工程工业同业公会。第11条凿井业在技术上应接受工程所在地之各级水利主管机关指导监督。第12条凿井业聘雇之技术员,技工离职时,应于十五日内向原发证主管机关报备,并于一个月内另行

5、聘雇合格技术员、技工,申请异动登记。技工离职时,应将其工作证收叵1缴还。第13条凿井业所领业务手册或技工工作证。如有遗失时,应刊登遗失启事于当地新闻报纸声明作废,并检同该报纸全份向主管机关申请补发,如因毁损无法辨认时,可将原证册缴问申请换发。第14条凿井业组织变更者,除公司组织依公司法办理外,应缴销原领登记证,单请核发新登记证。谐井业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应于十五日内向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更改名称者。二更换负责人者(公司组织依公司法办理)。三变更等级者。四增减资本者。五迁移地址者。六变更印鉴者。前项一至五款之变更登记应缴还原领登记证及

6、业务手册,换发新证册。第16条凿井业暂停营业一个月以上者,应申请停业登记,并应将所领登记证及业务手册缴送主管机关加注停业起讫口期后发还之。主管机关并通知该管同业公会。前项停业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停业期满前一个月内应为复业之申请,逾期由主管机关公告撤销其营业登记。第17条凿井业终止营业时,应申请歇业登记,专营者应缴销所领登记证及业务手册。兼营者除应缴销业务手册及申请变更登记外,主管机关并应通知该管同业公会。第18条凿井业所聘雇之技术员、技工或其从业人员,所有在业务上违反本规则之行为概由凿井业负责。第19条凿井业不得承办未经水权登记机关核准

7、兴办地下水水利事业之凿井工程。第20条凿井业应于凿井完成供水后三十天内向业主提供地层图、抽水设备竣工图及抽水试验纪录表。第21条凿•井业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由原发证主管机关予以警告处分:-•施工时,所用技工不随身携带工作证者。二雇用非合格技工从事技术工作者。三违反本规则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者。四拒绝主管人员查验有关证件者。五主管机关因事通知申复,拒不照办者。凿井业在一年内受警告四次者。予以停业半年之处分。第22条凿井业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原发证主管机关应视情节轻重予以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之停业处分:-利用已声明作废之证件参加投标者。二违

8、反本规则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之规定者。第23条受停业处分之凿井业,应依主管机关通知限期内将所领登记证及业务手册,送该主管机关加注停业起讫日期后发还之,并由主管机关通知该管同业公会。第24条凿井业有左列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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