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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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我国众创空间可持续发展,发挥示范带动效应,提升专业孵化服务能力,不断完善创新创业生态,根据科技部《关于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5〕297号)要求,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积极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第二章主要功能与服务第三条众创空间的发展目标是降低创业门槛、完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激发全社会创新创

2、业活力、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以创业带动就业。第四条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第五条众创空间主要提供创业场地、投资与孵化、辅导与培训、技术服务、项目路演、信息与市场资源对接、政策服务、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第三章备案条件第六条申请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1-2.应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3.运营时间满18个月。

3、4.拥有不低于5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不少于30个创业工位。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5.年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20家。6.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10家,或每年有不低于5家获得融资。7.每年有不少于3个典型孵化案例。8.具备职业孵化服务队伍

4、,至少3名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聘请至少3名专兼职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9.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10场次。10.按科技部火炬中心要求上报统计数据,且数据真实、完整。第七条服务对象及时限应满足下列要求:众创空间主要服务于大众创新创业者,其中主要包括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公司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研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2-第四章备案管理第八条科技部火炬中心负责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的管理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备案工作,经备案的众创空间纳

5、入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服务体系。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地众创空间的备案工作,并依照本办法择优推荐。第十条申报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的基本程序:各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备案申报受理工作,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实地核查,将评审结果对外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推荐到科技部火炬中心进行审核。第十一条经科技部火炬中心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国家众创空间,报国家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科技部火炬中心对地方推荐的众创空间进行审核,如发现众创空间

6、的申报材料存在虚报、瞒报等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备案资格,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第十三条科技部火炬中心对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进行动态管理,并适时开展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的考核评价工作。每年公布一次备案名单,对连续2次未上报统计数据的众创空间取消国家备案资格。第十四条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众创空间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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