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财产保险合同概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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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财产保险合同概述山东大学经济学院于殿江第一节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与分类一、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我国《保险法》第12条第4款规定,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二、财产保险合同的分类特征1、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财产及其有关利益2、财产保险合同是典型的补偿性合同3、财产保险合同是限定最高赔偿责任的合同4、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享有代位权三、财产保险合同的分类(一)财产保险合同在保险立法上的分类我国《保险法》并没有对财产保险合同予以明确划分,但第95条规定,“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因而,我国

2、法律根据保险标的和保险责任范围为标准,将财产保险合同划分为财产损失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信用保险合同、保证保险合同四类(二)根据投保人订立财产保险合同的意愿分类自愿财产保险合同;强制财产保险合同(三)财产保险合同常见实务分类1、企业或家庭财产保险合同2、货物运输保险合同3、运输工具保险合同4、农业保险合同5、责任保险合同6、信用保证保险合同7、海上保险合同第二节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一、概述我国《保险法》第十八条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保险标的;(四)保险责任和

3、责任免除;(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六)保险金额;(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二、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财产保险标的的范围:1、可保财产可保财产是指保险人在保险单条款中规定的可以接受保险的财产。凡是为被保险人所有,或替他人保管,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都可作为可保财产。一些珍贵的物品、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如货币、文件、字画等)或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除特别约定者外不属于可

4、保财产。2、保险利益(1)第十二条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2)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权。如果因为物的灭失将受到损害或因物的保全而获得利益或预期利益者,对于被保险人来讲均有保险利益。(3)实践中,总的概括起来有:因所有权关系和占有权关系而产生的利益,如财产的所有权人、经营权人、留置权人、管理权人、承运人、提单持有人等;因合同而产生的利益,如抵押权人或承租人对受抵押的或承租的财产具有可保利益等。(见《保险法》释义32页)三、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价值保险价值是指订立保险合同时或发生保险事故时财产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实际价值。(一)财产保险

5、合同中保险价值的存在形式《保险法》第55条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据此,保险合同中对保险价值的规定有两种情况:1、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载人保险合同,此种保险称为定值保险;2、保险人和投保人未在签定保险合同时约定

6、保险价值,保险价值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准,此种保险称为不定值保险。四、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一)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在保险标的的遭遇保险事故时承担损失补偿或给付义务的保险最高限额。1、足额保险:保险金额=保险价值2、不足额保险:可由订约时只以保险标的价值的一部分投保所致,也可由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标的的价值上涨所致3、超额保险:保险价值不得超过保险价值(二)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的区别(三)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1、实际价值法: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订立财产保险合同时,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水平明确约定保险金额。2、重置价值法:此方法主要适用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致损后重置或重建的

7、需要。3、账面价值法:指保险财产的账面价值,即资产负债表上的固定资产原值或流动资产余额来确定保险金额。4、第一危险法:指双方当事人将第一次保险事故发生所能造成的最高损失金额约定为保险金额。五、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一)保险责任的含义保险责任是指当保险标的受到所承保的保险危险侵袭而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应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二)保险责任范围1、可保风险可保风险除了具有风险造成损失为偶然性和意外的一般属性外,通常还具有以下两项特征:(1)具有造成较大损失的可能;(2)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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