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电信总局办事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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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 交通部电信总局办事细则【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3-03-26【效力属性】 已修正【正  文】交通部电信总局办事细则    第1条    本细则依交通部电信总局(以下简称本局)组织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局处理事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之规定。    第3条    总工程司承局长、副局长之命,指挥、监督副总工程司、技正、技士及其他有关人员处理有关工程、技术业务;其办公处所称总工程司室,职掌如左:一有关工程、技术之研究、审核及电信监理、监督事项。二电信终端设备之审验及督导事项。三电信终端设备技术规范之订定、修订事项。四电信终端设备验证机关

2、(构)之评鉴、管理及督导事项。五射频管制器材管理法规订定、修订及执行之策划、督导事项。六低功率射频电机技术规范之制修订、认证、审验事项。七有关北、中、南三区电信监理站执行路边临检违反电信管制射频器材诉愿案件之答辩事项。八处理电信终端设备及低功率射频电机之消费者争议事项。九有关射频管制器材证照作业电脑处理系统需求之研提及执行事项。一○有关执行电信管制射频器材管理或违反使用、变更无线电波取缔作业规定之修订事项。一一国内外电信技术有关资料之搜集、研究事项。一二其他有关电信终端设备及射频器材之管理事项。一三局长、副局长交办事项。    第4条    主任秘书承局长、副局长之命,协调本局各单位处理

3、公务,职掌如左:    一本局各单位呈判文稿之初阅事项。    二本局机密文书之登记、呈转及交办机要案件之处理事项。    三本局分层负责制度之研拟修订事项。    四本局工作报告之汇编事项。    五局务会议之准备、记录及其决议执行情形之追踪事项。    六上级机关会报决议、上级长官指示及民意机关质询案件分辨、追踪、汇复事项。    七行政院列管案件之编拟、管制考核及追踪事项。    八局长、副局长函电登记、分办、文件整理及其办公室例行工作之处理事项。    九局长、副局长交办事项。    第5条    综合规划处职掌如左:一促进资讯化社会电信政策之拟订及监督实施事项。二国际电信发展对

4、社会文化及经济活动影响之调查分析事项。三国际电信行政及合作之督导事项。四与国际电信组织及机构之交涉及协商事项。五电信技术研究发展之督导事项。六电信事业之业务类别及其范围之规划事项。七电信资费政策之规划事项。八各项电信服务编码计划之拟订事项。九地区特殊性电信资讯发展之规划事项。一○有关电信资讯发展政策之规划事项。一一通信与资讯产业之整体发展事项。一二本局资讯业务之规划推动与需求整合、资讯系统之分析设计、委外开发与建置维运、资讯训练及资讯安全等事项。一三配合院、部、会有关资讯业务之推动事项。一四其他有关综合规划事项。    第6条    公众电信处职掌如左:一有关公众电信设置及管理法规之拟订

5、、执行策划事项。二公众电信使用频率之指配、协调及干扰处理事项。三第一类电信事业证照之核转、核发、换发、补发事项。四电信事业营运、管理、监督及辅导事项。五各电信事业网路互连管理事项。六电信资费之核转、备查事项。七各项电信服务编码之指配及管理事项。八国内外电信业务有关资料之调查研究事项。九公众电信技术之管理、监督、辅导事项。一○有关公众电信业务电脑辅助管理及证照作业电脑处理系统需求之研提及执行事项。一一电信事业设置电信机线网路之管理及审验事项。一二电信事业服务品质之评鉴及辅导事项。一三电信事业工程人员之管理及辅导事项。一四电信事业电台设置之管理及查验事项。一五公众电信设备技术规范之订定、修订

6、、认证、审验事项。一六第一类电信事业、第二类电信事业与用户终端设备业者间争议之处理事项。一七其他有关公众电信事项。    第7条    专用电信处职掌如左:一有关专用电信设置及管理法规之拟订、执行策划及督导事项。二专用电信使用频率之指配、协调及干扰处理事项。三专用电信之监理事项。四专用电信设备证照之核发、换发及补发事项。五供学术、教育或专为网路研发实验目的电信网路设置、使用之管理事项。六有关专用电信业务电脑辅助管理及证照作业电脑处理系统需求之研提及执行事项。七专用电信设备技术规范之拟订、修订、认证、审验事项。八船舶或航空器专用电台之监理事项。九国际间有关专用电信运作动态及法规等资料搜集、

7、研究调查、及配合修订国内法规事项。一○专用电信之国际规定、搜集研析及国际协调事项。一一业余及相关无线电人员考试、执照核发之策划、督导事项。一二其他有关专用电信事项。    第8条    广电技术处职掌如左:一办理广电工程技术相关政策之研拟、策划及督导事项。二无线广播电视电台、有线广播电视系统、卫星广播电视电台工程技术管理法规之拟定、修订、办理各项工程技术监理事项之督导与执行及工程评鉴事宜。三广播、电视电台证照之管理事项。四无线、有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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