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条据书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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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条据书信  占用园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视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下面是《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具体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其次条  条例所称建房,包括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三条  占用园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视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四条  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第五条   条例第四条所称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的平均税额,根据本细则所附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执行。县级行政区域的适用税额,根据条例、本细则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条例第七条所称基本农田,是指依据《基本农田爱护条例》划定的基本农田爱护区范围内的耕地。  第八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军事设施,具体范围包括:  (一)地上、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  (二)军用机场、港口、码头;  (三)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四)军用洞库、仓库;  (五)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记;  (六)军用大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讯、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  (七)其他挺直用于军事用途的设施。  第九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训练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高校、中学、学校、学历性职业训练学校以及特别训练学校。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根据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幼儿园,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人民政府训练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或者备案的幼儿园内特地用于幼儿保育、训练的场所。  第十一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养老院,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设立的养老院内特地为老年人供应生活照看的场所。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医院,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院内特地用于供应医护服务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医院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根据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__条  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铁路途路,具体范围限于铁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及其根据规定两侧留地。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占用耕地的,根据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四条   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大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属于农村大路的村道的主体工程以及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  专用大路和城区内机动车道占用耕地的,根据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五条  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飞机场跑道、停机坪,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民用机场特地用于民用航空器起降、滑行、停放的场所。  第十六条  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港口,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港口内供船舶进出、停靠以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的场所。  第十七条  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航道,具体范围限于在江、河、湖泊、港湾等水域内供船舶平安航行的通道。  第十八条  条例第十条规定减税的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是指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根据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   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复原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根据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十九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农村烈士家属,包括农村烈士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其次十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革命老依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其标准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其次十一条  依据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转变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税或减税情形的,应自转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按转变用途的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当地适用税额补缴税款。  其次十二条  条例第__条所称临时占用耕地,是指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需要,在一般不超过2年内临时用法耕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  其次__条  因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损毁耕地的,比照条例第__条规定的临时占用耕地的状况,由造成损毁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耕地占用税。超过2年未复原耕地原状的,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其次十四条  条例第十四条所称林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大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用地,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用地。  其次十五条  条例第十四条所称牧草地,包括自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  其次十六条  条例第十四条所称农田水利用地,包括农田排灌沟渠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其次十七条  条例第十四条所称养殖水面,包括人工开挖或者自然?形成的用于水产养殖的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其次十八条  条例第十四条所称渔业水域滩涂,包括特地用于种植或者养殖水生动植物的海水潮浸地带和滩地。  其次十九条   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当地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具体适用税额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条例第十四条所称挺直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是指挺直为农业生产服务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包括:储存农用机具和种子、苗木、木材等农业产品的仓储设施;培育、生产种子、种苗的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木材集材道、运材道;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爱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其他挺直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应当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地申报纳税。  第三__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耕地占用税具体实施方法报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为了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20xx年2月2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49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细则对完善我国地方税收制度,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促进耕地爱护具有主动作用。  《实施细则》共34条,根据体现《暂行条例》的立法宗旨和贯彻国务院有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精神,加强耕地资源爱护,明确征缴程序、便利纳税人、适当下放税政管理权的原则对《暂行条例》进行了细化和明确,主要内容包括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和征收范围、税额、免税和减税的具体范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等,具体规定如下:  一、纳税人和征收范围   《暂行条例》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依据占用耕地存在合法占地和非法占地两种状况,合法占地也存在批准占地文件中标明"建设用地人'和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状况。《实施细则》依据《暂行条例》的规定,将纳税人进一步明确为"经申请批准用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未经批准占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关于《暂行条例》规定"建房'的范围,《实施细则》根据现行税收政策执行的口径,明确建房包括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考虑到《土地管理法》规定农田水利用地属于农用地范围,农田水利的用途就是改善耕地的利用状况,《实施细则》规定"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考虑到20xx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布实施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将园地单独作为土地的一个类别,以及现行税收政策对占用园地的,根据占用耕地征税。为了更好地爱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与现行政策连接并便于操作,《实施细则》明确对占用园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视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  关于《暂行条例》规定的"临时占用耕地'。为了便于实际操作,《实施细则》依据《土地管理法》有关临时占地的规定,明确临时占用耕地是指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需要,在一般不超过2年内临时用法耕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   考虑到因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缘由"损毁耕地'的行为虽然与一般占用耕地不同,但在实质上也造成了耕地的损失,因此,为了更好地爱护耕地,《实施细则》明确对因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损毁耕地的,比照《暂行条例》规定的临时占用耕地的状况,由造成损毁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耕地占用税。  关于《暂行条例》中"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等具体认定范围。《实施细则》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对这些农用地的具体范围进行了明确。  二、税额  依据《暂行条例》"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依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进展状况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税额'的授权,结合平均税额的历史状况,《实施细则》明确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平方米平均税额,并拟订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各地适用的平均税额分别为:上海市45元;北京市40元;天津市35元;江苏、浙江、福建、广东4省各30元;辽宁、湖北、湖南3省各25元;河北、安徽、江西、山东、河南、重庆、四川7省市各22.5元;广西、海南、贵州、云南、陕西5省各20元;山西、吉林、黑龙江3省各17.5元;内蒙古、___、甘肃、青海、宁夏、___6省区各12.5元。   考虑到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应与占用耕地在政策上有所区分,同时需要给予地方肯定的权限,更好地适应不同地区的差异,《实施细则》规定对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当地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具体适用税额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三、免税和减税的具体范围  《实施细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参考耕地占用税现行政策执行的口径,对《暂行条例》免税和减税优待事项的具体范围和执行标准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如下:  《暂行条例》规定免税的军事设施,具体范围包括地上、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记;军用大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讯、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其他挺直用于军事用途的设施。  《暂行条例》规定免税的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训练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高校、中学、学校、学历性职业训练学校以及特别训练学校。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根据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暂行条例》规定免税的幼儿园,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人民政府训练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或者备案的幼儿园内特地用于幼儿保育、训练的场所。   《暂行条例》规定免税的养老院,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设立的养老院内特地为老年人供应生活照看的场所。  《暂行条例》规定免税的医院,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院内特地用于供应医护服务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医院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根据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暂行条例》规定减税的铁路途路,具体范围限于铁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及其根据规定两侧留地。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占用耕地的,根据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暂行条例》规定减税的大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属于农村大路的村道的主体工程以及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专用大路和城区内机动车道占用耕地的,根据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暂行条例》规定减税的飞机场跑道、停机坪,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民用机场特地用于民用航空器起降、滑行、停放的场所。减税的港口,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港口内供船舶进出、停靠以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的场所。  《暂行条例》规定减税的航道,具体范围限于在江、河、湖泊、港湾等水域内供船舶平安航行的通道。   《暂行条例》规定减税的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是指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根据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复原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根据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烈士家属,包括农村烈士的父母、配偶和子女。革命老依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其标准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为了明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避开征管中产生争议,《实施细则》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明确为"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将纳税地点明确为"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地'。2021年《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国家科学技术嘉奖条例实施细则》药品德政爱护条例实施细则河南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深圳财产拍卖条例实施细则深圳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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