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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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市财政局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创新财政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等有关规定,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财监〔2016〕38号)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厦门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抽查

2、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第三条市财政局依法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检查对象)涉及财政收入、财政支出、会计等事项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适用本细则。第四条市财政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坚持规范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统一管理、协同推进的原则。第五条市财政局依托厦门市“双随机”事中事后监管综合执法平台(以下简称双随机执法平台)实施双随机抽查,监督检查处牵头维护市财政局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等。第六条依据《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推广随机抽查工作方案》等要求,监督检查处会同有关业务处室(以下统称抽查主体)组织随机抽查工作。第七

3、条财政执法检查工作应按照市财政局公开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局领导批准的年度检查计划开展。未列入年度检查计划的,不得擅自对外开展随机抽查。第八条需要临时增加检查任务的,报局领导批准后实施,并报送监督检查处备案。不得以核查、调查、调研等名义变相开展检查。第二章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九条各抽查主体依据《预算法》、《会计法》、《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监督检查处汇总后报局领导批准。第十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方式等内容。第十一条根据财政监管工作需要,以及相关法

4、律法规规章发生立、改、废等变化时,各抽查主体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提出调整建议,由监督检查处汇总报局领导批准后,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第三章双随机抽查的实施第十二条监督检查处负责牵头建立和维护检查对象名录库,并报送双随机执法平台。检查对象名录库依据监管对象的变动情况,实施动态调整。第十三条各抽查主体应将财政收入、财政支出、会计等财政管理对象的相关信息与双随机执法平台进行共享,配合做好检查对象名录库的建设工作。第十四条办公室牵头建立统一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信息经办公室审核后,由监督检查处报送双随机执法平台。第十五

5、条执法检查人员应为财政部门正式在编的工作人员。随机抽查工作中聘用的承担辅助工作的非财政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列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第十六条各抽查主体拟开展的各项检查,由监督检查处负责牵头汇总并制定市财政局年度检查计划,征求局内有关处室意见,报局领导审定实施。第十七条开展财政执法检查前,各抽查主体应通过双随机执法平台的随机抽查功能,随机确定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随机抽取过程应全程记录,实现责任可追溯。第十八条随机抽查可采取定向或不定向方式,并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检查对象可增加抽查比例或频次。对一定时期内已被

6、抽查过的检查对象,应避免重复抽查。第十九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时,如果存在应予回避的情形,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执行检查时,应重新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第二十条各抽查主体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应严格遵守《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和相关检查工作规则的要求。第二十一条各抽查主体开展执法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应至少有两名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检查组组长应由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担任。第二十二条办公室、各抽查主体对于检查发现的重大违规问题等,必要时可组织集中审理,明确政策界限,统一处理处罚尺度。第四章随机抽查事项公

7、开第二十三条局领导批准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报送双随机执法平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第二十四条随机确定的检查对象,报局领导批准后,报送双随机执法平台;对不涉密的检查对象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五条各抽查主体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对不属于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依纪移送其他部门处理;处理处罚信息录入双随机执法平台。在不涉密的情况下,应将处理处罚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各抽查主体在遵守本细则的前提下,可以针对每类抽查事项的特殊要求,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方案。第二十七条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变

8、动情况和财政监管工作需要,由监督检查处牵头对本细则进行修订。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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