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防洪防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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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经济特区防洪防风规定(1994年3月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第一届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9月1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第二届第42次常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防洪、防风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御洪水、台风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安全,及时组织抢险救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洪水、台风的防御及抢险救灾,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深圳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三防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特区的防洪、防风及抢险救灾工作。  各区三防指挥部在市三防指挥部的

2、统一指挥下,负责本辖区内的防洪、防风及抢险救灾工作。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及驻深部队、武警,预备役部队及基干民兵等,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在市、区三防指挥部的指挥下,组织或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与防洪、防风及抢险救灾的义务。  第四条 防洪、防风及抢险救灾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防洪、防风及抢险救灾工作。第二章 抢险救灾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三防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三防办)是市三防指挥部的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一)编制洪水、台风灾害的风险图表;  (二)

3、发布排洪预警信号;  (三)联络、协调各有关部门抢险救灾工作,编制险情、灾情报告及抢险救灾情况报告;  (四)根据市三防指挥部的命令,发布灾情公报;  (五)根据市三防指挥部的决定,公布临时避险场地的位置及撤退、疏散的路线;  (六)根据市三防指挥部的决定,组织临时抢险救灾队伍;  (七)经市三防指挥部授权,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  (八)完成市三防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防灾救灾期间,市、区公安机关负责指挥灾民的疏散、撤退和负责陆地的突击救生。  第七条 防灾救灾期间,市、区卫生部门应组织突击救护队伍,负责伤病人员救护及灾

4、区的卫生防疫。  第八条 防灾救灾期间,市、区计划部门及经济发展、贸易发展部门负责制订抢险救灾物资、器材及灾民生活必需品的储备、调用计划并组织实施。  抢险救灾及善后恢复所必需的费用由市、区计划及财政部门负责筹措。  第九条 防灾救灾期间,市、区水务、供电、邮电部门负责抢修供水、供电及邮电设施,市、区水务部门还应负责水利工程的抢险,并负责疏通排洪河道。   第十条 防灾救灾期间,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抢修毁损道路,调度抢险救灾车、船及航空器,运送抢险救灾物资。  第十一条 防灾救灾期间,市、区建设部门负责在建市政工程抢险和维修,市、区城

5、管部门负责已交付使用的市政工程抢险和维修并负责及时疏通排水管网。  第十二条 防灾救灾期间,市、区城管部门负责或责令有关单位负责在危险地带或危险建筑物附近划出警戒区域,挂出警戒标志并组织警戒,及时组织疏散、转移该危险区域的人员、财产,有关单位应予协助。  第十三条 防灾救灾期间,市、区民政部门及镇、街道办事处负责灾民的安置及灾民生活必需品的发放,并协助做好灾民疏散、撤退和避险。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十四条 台风、暴雨的监测与预警由深圳市气象台(以下简称气象台)负责,各有关部门应予协助。  第十五条 台风、暴雨的预警信号由气象台统一发布

6、,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发布台风、暴雨的预警信号。  非气象台直接提供的气象信息不得向公众传播。  第十六条 台风预警信号为:  (一)台风一号风球,其含义为:距离我市800公里范围内有热带气旋生成或移入,48小时内可能影响我市;  (二)台风二号风球,其含义为:距离我市500公里范围内有热带气旋生成或移入,24小时内可能影响我市,风力可达6~7级;(三)台风三号风球,其含义为:距离我市200公里范围内有热带气旋移入,12小时内可能影响我市,风力可8级以上;(四)台风四号风球,其含义为:热带气旋将严重影响我市,平均风力8级以上,阵风1

7、1级以上。(五)台风五号风球,其含义为:热带气旋在我市或其附近登陆,平均风力10级以上,阵风12级以上。  (六)台风解除信号,其含义为:热带气旋已登陆减弱或中途转向,将不再对我市造成严重影响。  第十七条 暴雨预警信号为:  (一)黄色,,其含义为:6小时内,我市将有较大的降雨;  (二)红色,其含义为:在刚过去的1-2小时内,我市部分地区的降雨量已达五十毫米以上;  (三)蓝色,其含义为:在刚过去的3小时内,我市部分地区的降雨量已达一百毫米以上。  第十八条 台风伴随较大降雨过程的,气象台应同时发布台风预警信号及暴雨预警信号。   

8、          第十九条 气象台发布了或黄色后,应每三小时重新确认或更新一次;发布了或红色后,应每一小时重新确认或更新一次;发布了或或蓝色后,应于每三十分钟重新确认或更新一次。  第二十条 气象台和市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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