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现行民事送达方式的分析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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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现行民事送达方式的分析与思考对现行民事送达方式的分析与思考作者:程安营发布时间:2011-03-0310:49:18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送达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础性制度,贯穿着民事诉讼的始终,因此,确立科学合理的送达机制,对于保证程序公正和诉讼效率有着重要的意义。但在司法实践中,我国的民事送达制度还存在诸多的问题,送而难达、送而不达、瑕疵送达,已经成为影响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的最大难点。同时,由于送达的不规范带来的送达效力的争议也给审判工作增加了难度,很容

2、易造成新的矛盾激化。在基层司法实践中,送达挤占了基层人民法院约40%的审判资源,“送达难”严重阻碍着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进程,使审判效率难以提高。现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对现行的民事送达方式作以下分析与思考。一、现行法律对送达方式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8条至第84条规定的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现简要对各种方式作以下浅析。1、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交给受送达人。直接送达是最基本的送达方式。民事诉讼中的送达应当以直接送达为原则,凡是能够直接送达的,都应

3、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直接送达应当将诉讼文书交给受送达人本人,但下列情况也属于直接送达;(1)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交给他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2)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3)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交其诉讼代理人签收。(4)受送达人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可交其代收人签收。2、留置送达。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或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的一种送达方式。留置送达是针对直接送达遇到的特殊情况而规

4、定的一种具有一定强制性的送达方式,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采用这种送达方式的一个前提条件是受送达人或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拒收诉讼文书。留置送达不仅适用对公民的送达,也适用于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送达。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可实行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如果该诉讼代理人接受受送达人的委托代其收件的,诉讼代理人拒绝接受诉讼文书的,不适用留置送达。3、委托送达。委托送达是指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5、1993年9月25日《关于人民法院相互办理委托事项的规定》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和执行过程中,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受送达人在外地,或者虽在本地但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送达,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交由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代为送达。4、邮寄送达。邮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邮局以双挂号信或特快传递或法院传递手段向受送达人送达诉讼文书。当受送达人距离受诉的人民法院所在地较远,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把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通过邮局邮寄给受送达人。5、转

6、交送达。转交送达是由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交由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收后转交给受送达人的形式。转交送达主要适用以下三种情形:①受送达人是军人,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②受送达人是被监禁人的,通过其所在的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③受送达人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6、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以登报、张贴公告等方式告知受送达人诉讼文书的内容或通知其到人民法院领取诉讼文书。公告送达须待公告期满后,才发生送达的效力,即自发出公告之日经过60日,便视为送达。公告送达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直接送达

7、、留置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邮寄送达等五种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形。可见,公告送达是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送达方式,它是为解决用其他各种方式均无法送达诉讼文书和不送达诉讼文书诉讼就无法开始或无从结束这一矛盾而设计的,公告送达可以根据案件的情况、当事人的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公告方式,对公告送达的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对公告的方式没有要求的,可以在人民法院的公告栏内张贴公告,或者在受送达人原来的住所地或下落不明以前的经常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从公告张贴、刊登之次日起,经过60日无人领受诉讼文书

8、的,即视为送达,发生送达的法律效力。二、审判实践中的主要问题1、直接送达越来越难。客观上,我国流动人口日益增加,人们活动范围日益扩大;主观上,有的受送达人故意躲避或拒绝签收法律文书,使及时准确的直接送达越来越难。除此,还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①法律对送达地点规定不够灵活。以当事人的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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