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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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川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050401(颁布时间)20050501(实施时间)银川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2005年3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于2004年12月23日银川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4月1日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开展,促进城乡绿化和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改善生态环境,

2、实施生态立市方略,根据全国人大《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民义务植树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义务植树,是指适龄公民为国土绿化无报酬地完成一定劳动量的整地、育苗、种树、管护等绿化任务。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十八至六十周岁的男性公民和十八至五十五周岁的女性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应当参加义务植树活动。十一至十七周岁的青少年,应当根据其实际情况,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绿化活动。对依法不承担植树义务而自愿参加义务植树的,应当给予鼓励和支持。第五条 市、县(区、市)人民政府

3、应当加强对义务植树工作的领导,市、县(区、市)绿化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义务植树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各级绿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义务植树的日常工作。园林、林业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义务植树的实施工作。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乡、镇和街道范围内的义务植树的组织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安排,做好适龄公民参加义务植树的具体组织工作。第七条 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按照城乡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全民义务植树规划,报市绿化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县(区、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根据全民义务植树规划制订义

4、务植树年度计划,经同级绿化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绿化委员会备案。第八条 各级绿化委员会每年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及义务植树规划和年度计划,将义务植树的任务以义务植树通知书的形式下达到各单位。通知书应当明确义务植树的人数、植树地点、数量、完成时间以及其他要求。第九条 义务植树的重点是义务植树基地绿化、城市园林绿化和农村防护林建设。义务植树应当实行定地点、定任务、定质量为内容的多种形式的责任制。各级绿化委员会及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因地制宜,建立义务植树基地。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绿化委员会的安排,组织本单位的人员参加义务植树。第

5、十一条 各级绿化委员会应当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各单位应当按期向绿化委员会报送义务植树登记卡,并由绿化委员会对义务植树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未完成任务的,应当予以补种。第十二条 应当履行植树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确实不能直接参加义务植树的,应当交纳相当于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所需的绿化费。绿化费的收取标准由银川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工日值核定,绿化费专门用于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绿化费的收支管理应当接受人民政府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第十三条 在国有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林权归拥有该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所有;在集体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归集体所有;尚未确认土地

6、使用权的,由所在县(区、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十四条 义务栽植的树木验收前由栽种者或者其委托的人员管护;验收后,由林权单位或者绿化委员会指定的单位或个人管护。采伐、更新、变更义务栽植的林木,改造义务建造的绿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除履行植树义务外,认建认养林木、绿地,捐资支持义务植树。第十六条 在义务植树活动中成绩显著或者捐资支持义务植树的,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由绿化委员会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不完成的,除按规定收缴绿化费外,并由

7、市、县(区、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处以应缴绿化费二倍的罚款,对单位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并处以100元至500元的罚款。第十八条 公民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由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由绿化委员会按规定收缴绿化费,并由市、县(区、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应缴绿化费二倍的罚款。第十九条 单位或个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8、执行。第二十条 银川市人民政府可按照本条例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宁人常备[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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