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料混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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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燃料混配、掺烧管理办法批准:尹桂君审核:周彤编写:陈文德燃料管理部2012年1月16日31目的为保证机组安全、稳定、经济运行,对入厂煤和储煤场存煤进行合理混配、掺烧,特制定本办法。2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二道江发电公司。3职责3.1值长:对燃煤系统的运行管理负责;对燃煤入厂后的检验、接卸、储存、入炉混配等工作负责;对锅炉稳定燃烧、机组安全经济运行负责。有权根据生产实际调整上煤方案。3.2燃料管理部调度:在值班期间受当值值长指挥,是值长燃煤管理的助手。有权指导燃料运行进行燃煤的接卸、输送、储存、混配、掺烧工作,对入炉的燃煤质量

2、负责;有权根据煤质状况及锅炉特性对入炉煤进行混配掺烧,制定上煤指导书经请示值长同意后执行,并现场指导、检查混配工作。3.3燃料运行班长:受当值值长的指挥,在燃料调度的指导下进行燃煤入厂后的接卸、输送、存储、混配、掺烧等工作。3.4燃料管理部煤场管理员:有权指导汽运煤的堆放、混配工作。3.5燃料分场推土机班:负责煤场推平、整形、清理工作,并按照煤场管理员要求进行煤场混配工作。4 工作内容34.1燃煤入厂后,燃料调度应到现场监督卸车,并目测煤质情况,根据目测情况给出对该煤的调度意见。对于目测不合格的煤,应做扣车处理,报告燃

3、料管理部领导处理。4.2燃料管理部调度对入厂煤情况和煤场煤质情况要做到心中有数,对入炉煤的混配、掺烧上煤负责。有权指挥燃料班长定点取料或指定上煤方式。对卸入地沟的煤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混煤配比上煤或外拉煤场,对不能直接入炉的煤种,要采取外拉混配的方式,并做好记录。4.3燃料班长燃用煤场存煤时,必须在调度指定的地点进行取煤,不得私自超范围取煤,斗轮机取煤时,应在煤堆的一个平面上进行,间距在10米—15米之间,以达到掺烧的目的。上煤时,如发现煤中矸石、石头较多等异样时,应立即通知燃料管理部调度和值长,并根据指令进行调整煤种

4、。4.4燃料管理部煤场管理员根据每日汽运煤的来煤情况及煤质特性,指定合理的储煤地点;指挥汽运车辆按指定地点卸煤,根据煤场储煤的特性,进行煤场混配。4.5燃料管理部调度在上煤时有特殊煤种时应及时汇报有关领导和值长,要按照公司制定的上煤方案和当班值长的要求组织上煤,防止锅炉燃烧异常。4.6入厂煤质超过下列数值应视为特殊煤种:低位发热量:大于20MJ/kg,小于12.5MJ/kg;挥发份(Vad):大于25%,小于12%以及公司未燃用过的煤种。特殊煤种上7、83号炉时其比例不得超过30%,上1、2号炉时其比例不得超过50%。

5、4.7对于水采煤或褐煤等水份大于10%的煤种上炉时,应请示值长按比例上炉。4.8对于热值、挥发份在允许范围内的煤种,但由于水分大致使黏度较大易造成锅炉球磨机衬板挂煤的煤种煤泥(或其他粘煤),应和其他干煤掺匀后再上,掺和比例大约为煤泥占1/4。4.9对于高热值、高挥发份煤种,应以30%与其它煤种混合上,如来煤数量较大无法直接混配入炉时,应外拉至煤场并用推煤机与大堆煤进行混合。4.10对于黑龙江、内蒙等地购入的北煤、褐煤,属于高热值、高挥发份煤种,要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北煤、褐煤”混配、掺烧方案执行,混配比例不应高于50%

6、,不得与其他高挥发份煤种直接混配,如来煤数量较大无法直接混配入炉时,应外拉至煤场。4.10混配“北煤、褐煤”入炉时,燃料运行应加强输煤设备的巡视检查,每半小时对输煤设备进行全面检查一次。每班用冲洗水清理一次输煤设备、栈桥死角等处的煤粉,防止积粉自燃。4.11燃料运行人员每次上北煤、褐煤时,要将上煤数量及上哪台炉、哪个煤仓详细通知锅炉运行人员,使锅炉运行人员做好防止煤粉自燃、爆炸措施。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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