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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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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民事权利客体第一节物一、物的概念和特征(一)物的概念(二)物的特征1.非人格性,即人体不能为物,物须存在于人体之外。2.有体性,物主要限于有体物。3.能满足人的需要4.物必须具有稀缺性5.可支配性或曰被控制性,物必须能为人支配和控制。6.独立性,物须独立成为一体,能与他物区别而独立存在。二、物的分类(一)动产和不动产1、概念不动产,指依自然性质或者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物,包括土地及其定着物。动产,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和用途的物。2、区别的意义(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不同(2)得以设定的他物权类型不同(3)法律适用及诉讼管辖不同(二)流通物和
2、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融通物与不融通物)1、概念流通物,指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转的物。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对于某些物的流通给予一定的限制。禁止流通物,是指法律规定不得流通之物,即该物不得为交易的标的。禁止流通物通常包括:国家专有物、土地、军事装备、核材料、毒品、淫秽物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惜植物及其制品等。限制流通物通常包括:非军用枪械弹药、麻醉药品、(文物、)金银。2、区别的意义:在法律行为的效力方面(三)替代物和不可替代物1、概念2、区别的意义:当标的物灭失后,义务人的义务不同(四)主物和从物1、概念2、区别的意义(五)可分物和不可分物1、概念2
3、、区别的意义(六)原物和孳息1、概念2、区别的意义《物权法》第8条 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物权法》第116条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合同法》第134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合同法》第163条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七)可消耗物和不可消耗物1、概念2、区
4、别的意义(八)单一物、合成物和聚合物1、概念2、区别的意义(九)有体物和无体物1、概念:有体物是具有一定形态的物;无体物是法定范围内的权利,通常包括用益物权、债权和继承权。2、区别的意义:(1)有助于将物权、债权乃至知识产权在体系上作出清晰划分;(2)有助于对物体系的完整认识。法律上的物强调的是权利客体或财产利益,而一般意义的物强调物质属性和物质形态。特殊物:货币和有价证券一、货币二、有价证券1.票据2.股票3.公司债券4.国库券5.提单6.仓单【思考】1.物权客体是否仅限于有体物?在实物形态上,诸如电、气、频道、光波、磁波等是否应作为民法物权的客体?空间是否得
5、以为物?人体器官、尸体等是否为物?动物是否为物?2.权利是否为物?货币、证券是否为物?企业是否为物(如财团抵押)?无形财产能否作为物权的客体?3.“财产”和“物”是什么关系?如果物的概念已经无法概括物权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客体,采用一个外延更加宽泛的财产的概念是否更加合适?4.可能最根本的问题还在于:究竟应该如何认识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规范模式,是“人与物的关系”,还是“人与人的关系”?存不存在所谓“物文主义”和“人文主义”的实质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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