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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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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时间:2010.10.20地点:会议室授课人:蒋雨宏方式:集中授课、自学交流讨论内容:军人着装第六章军人着装第一节着装的基本要求第八十八条军人应当按照规定配套穿着军服、佩带标志服饰,做到着装整洁庄重、军容严整、规范统一(着装序号见附录五,军服的配套穿着和标志服饰的佩带见附录六,标志服饰的缀钉方法见附录七)。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国家和军队组织的重大纪念、庆典活动,通常着便服,也可以按照活动组织单位的要求,统一着退役时的军服,佩带国家和军队统一颁发的徽章。第八十九条季节换装的时间和着装要求,通常由警备工作领导机构统一规定;驻地无警备工作领导机构的,由师(旅)以上单位首长确定。第九十
2、条军服以及标志服饰不得变卖,不得仿制,不得擅自拆改或者借(送)给非军人。军人退出现役时,应当将标志服饰上交。第二节礼服第九十一条军官参加下列活动,应当着军官礼服:(一)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总部组织的建党、建军、国庆等重大纪念、庆典活动;(二)晋升(授予)军衔仪式;(三)授予军旗仪式。第九十二条军官参加下列活动,可以着军官礼服:(一)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大会;(二)全国、全军英雄模范表彰大会;(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的重大庆典活动;(四)军区级以下团级以上单位组织的庆功表彰大会、重大纪念活动;(五)外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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