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出现“暴力拆迁”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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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讨出现“暴力拆迁”的原因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拆迁是城市化发展进程中不可回避的问题,也是最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重点领域。城市拆迁量的不断增大,伴随着暴力拆迁也频频发生,造成暴力拆迁的原因很多,但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没有得到有效贯彻。多年来,土地成为很多地方政府的主要财源,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谋求更高的土地收益,高价出让土地给开发商,并把拆迁难题推给开发商;开发商为了谋取更高的利润,极力压低开发补偿标准,抬高房价,补偿金根本不能买到相似地段、面积的商品房;拆迁户如若不从,就动用各种手段甚至搞暴

2、力拆迁,当地政府则睁一眼闭一眼,暗中纵容支持开发商。一些地方政府和开发商事实上的利益联盟,让群众利益成了任人瓜分的肥肉,百姓苦不堪言,民怨载道,发生恶性冲突在所难免,严重威胁群众安居、社会和谐。 二、制度设计存在缺失和困境 探讨出现“暴力拆迁”的原因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拆迁是城市化发展进程中不可回避的问题,也是最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重点领域。城市拆迁量的不断增大,伴随着暴力拆迁也频频发生,造成暴力拆迁的原因很多,但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没有得到有效贯彻。多年来,土地成为很多地方政府的主要财

3、源,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谋求更高的土地收益,高价出让土地给开发商,并把拆迁难题推给开发商;开发商为了谋取更高的利润,极力压低开发补偿标准,抬高房价,补偿金根本不能买到相似地段、面积的商品房;拆迁户如若不从,就动用各种手段甚至搞暴力拆迁,当地政府则睁一眼闭一眼,暗中纵容支持开发商。一些地方政府和开发商事实上的利益联盟,让群众利益成了任人瓜分的肥肉,百姓苦不堪言,民怨载道,发生恶性冲突在所难免,严重威胁群众安居、社会和谐。 二、制度设计存在缺失和困境   行政问责制未形成制度化,问责效果不显著。当前,我国行政问责制未形成制度化的法规,只是

4、散见于一些规定和条例中,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事实上,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颁布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拆迁拆出人命属于典型的需要问责的范围。问题在于,因为问责主体和问责对象往往关系过密,导致问责很难启动,即使启动了也往往问不了责。比如,目前正在对江苏东海父子自焚事件进行问责调查的是东海县监察局,外界难以指望它对东海县县委书记、县长甚至更高级别的官员做出问责决定。在唐福珍

5、事件中,XX市委的纪委书记身兼金牛区区委书记,这种情况下,负责问责调查的金牛区政府有关人员也只能拿区领导以下的官员开刀。在最近三年发生的八起拆迁自焚或活埋案中,无一名地方一把手受到问责或追究。如:XX年3月27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黄川镇,陶姓人家为阻拦镇政府强拆自家的养猪场,父子浇汽油自焚,68岁的陶会西死亡,其92岁的父亲陶兴尧被烧伤。事发至今,县委书记还是关永健,县长还是徐家保。XX年3月3日,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69岁的王翠云在阻止拆迁方施工的过程中,被铲土机扫进土沟活埋,不治身亡。事发至今,黄陂区委书记还是袁堃,区长还

6、是胡洪春。XX年1月26日,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迎宾路拓宽工程地段,居民曾焕为抗强拆点火自焚致大面积烧伤。事发至今,亭湖区委书记还是王荣,区长还是陈红红。类似的案件还很多。甚至还出现只问责“一阵子”的现象。如:唐福珍事件中被停职的城管局长钟昌林已官复原职,而嘉禾拆迁事件中被撤职的县委书记、县长等官员也均调往市里任官,或者升职。   现行法律法规之间相互矛盾。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土地管理法》也有类似规定。法律规定无不特别强调土地征收的前提条件是“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显然如果仅仅

7、是开发商要盖新小区,而对旧小区实施拆迁,便是违宪行为。当然,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界定哪些建设项目用地是“公共利益需要”,这给了拆迁主体可以辩解的空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没有区分公益和商业拆迁,其运作模式是公权力与开发商合作,政府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此外《拆迁条例》与《物权法》也相互矛盾。比如,《物权法》规定的征收、征用主体只能是政府,但条例规定的拆迁人却可以是开发商。当公民依据《物权法》来维护自己利益,当开发商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暴力拆迁的时候,有些矛盾便无可避免。在现实利益的铲车面前,作为公民财产

8、的房屋,多数即刻变为砖瓦石块的立身之所。2001年以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之初,为保证旧城改造和项目的顺利实施确实起到了高效的推动作用,但是随着XX年新修订的《宪法》和XX年生效的《物权法》推出,这一条例就与之后实行的两部法律产生了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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