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产妇生产肢体缺如儿后诉某医疗机构医疗损害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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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产妇生产肢体缺如儿后诉某医疗机构医疗损害赔偿案【关键词】新生儿;发育畸形;赔偿 【中图分类号】D91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XX)03—0167—03 事情经过   产妇张某某自2002年2月7Ft(妊娠17周)至   2002年5月24日在某市医院进行产前检查(据事后   了解,此前产妇在外院进行过产前检查。具体诊疗情   况不详)。此期间,产妇先后于2月7日、3月12日(妊   娠31周)、4月15日(妊娠36周)、5月11日(妊娠40   周)、5月24日(妊娠42周)共分5次在该院接受了B   超检查,5次检查结

2、果皆提示孕妇为宫内晚期妊娠。其   中2月7日超声报告提示胎儿结构未见异常:3月12   日及4月15日超声报告记录:因胎儿体位关系及胎周   较大,胎儿肢体显示不满意.余胎儿结构未见明显异   常;5月l1日和5月24日超声报告提示:因胎儿月份   较大及体位关系。肢体结构无法完整显示。余胎儿结   构未见异常。5月31日。产妇在医院行剖腹产手术。分 娩出一左上肢缺如的女婴。   家属于2003年5月16Ft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   要求某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8月22日,该法院依法   向某市医学会委托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原告认   为本例属于医疗差

3、错,无需进行鉴定。l1月7日该医   学会做出终止鉴定的决定。一审法院于2003年l1月   22日做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原告不服提出上   诉。二审法院于XX年9月31日做出撤销一审法院 判决、判令医院给付患方55万余元的判决。 医学检查材料摘要 一 、某市对孕妇张某某产前保健经过   某市医院在2002年2月7日给该孕妇建立产前   保健档案,5月24日行最后一次产前检查。前后共进   行12次产前检查,2次普通B超检查,3次彩超检查。   第一次彩超于2月7日(孕27—1周),第一次B超于3   月l1日(孕31+2周)。5月31日,产妇在医院

4、行剖腹 产手术,分娩出一左上肢缺如的女婴。 二、某市医院超生检查报告   2002—03—12根据BPD、FL、HC、AC综合估计孕   周28W6D;胎儿颈后方见“U”形压迹,颈后方两侧见   脐带回声.因胎儿体位关系及胎周较大,胎儿肢体显   示不满意。余胎儿结构未见异常。超声印象:宫内晚期   妊娠,脐带绕颈(一周),超声孕龄小于实际孕龄。建 议:结合临床   2002—04—15宫底体后壁部分左侧壁.胎盘I~Ⅱ   级,厚度3.1cm;胎儿颈后方见“U”形压迹,颈后方两侧   见脐带回声,因胎儿体位关系及胎周较大。胎儿肢体   显示不满意,余胎儿结

5、构未见异常。超声印象:宫内晚 期妊娠.脐带绕颈一周。 三、某市医院彩超检查报告   2002-02-07胎儿颈后方未见“U”“W”形压迹。胎   儿结构未见异常。CDFI:胎儿颈部未见脐血流环绕.脐   血流通畅。胎儿心内未探及异常血流信号。根据胎儿   目前大小.超声孕龄约24周。超声印象:宫内晚期妊 娠,超声胎龄小于实际孕龄。   2002-o5一ll胎儿颈后方见“U”形压迹.颈后方两   侧见脐带回声,因胎儿体位关系及胎周较大。肢体结   构无法完整显示,余胎儿结构未见异常。CDFI:胎儿颈   部见脐血流环绕一周,脐血流通畅。超声印象:宫内晚 期妊

6、娠,脐带绕颈二周。   2002—05—24胎儿颈后方见“U”形压迹.颈后方两   侧见脐带回声,因胎儿体位关系及胎周较大。肢体结   构无法完整显示。余胎儿结构未见异常。CDFI:胎儿颈   部见脐血流环绕一周,脐血流通畅。超声印象:宫内晚 期妊娠。脐带绕颈一周。 法院诉讼及判决 一 、 一审诉讼   2003年5月16日,张某某以医院“未尽特殊注意   义务,产前检查诊断未发现胎儿肢体明显畸形.未告   知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建议导致分娩畸形儿.属明显误   诊,妨碍了优生优育,侵犯健康生育权”为由,向法院   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医院承担原告医疗费、精

7、神   损害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16万余元.并根据鉴定机   构对新生儿伤残程度支付残疾生活补助费及生活自   助费。诉讼中,医院申请对本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   定,法院依法委托某市医学会进行鉴定。后由于原告 ·168·   方认为本例属医疗差错,无需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故 医学会终止了本次鉴定。   2003年11月22日。法院对本案做出了一审判   决。认为:“医生对产妇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必   须是在产前诊断明确的前提下,原告也只有在产前对   胎儿已明确诊断情况下才享有健康生育选择权,本案   的原告张某某产前诊断未明确胎儿肢体残疾,因此,  

8、 也不存在健康生育权被侵犯的前提⋯⋯”,故法院认   为原告张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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