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刘某诉和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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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长:胡菁菁组员:张静,章婷,陶颖颖案例2:刘某诉和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案和谐医院是某市一家综合性的三甲医院,该院院长王某是著名的内科专家,也是该市的人大代表,王某所在区的法院邀请王某作为人民陪审员。该区法院遇到医疗纠纷方面的诉讼,经常邀请王某参加审理,王某作为该区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参加了相当多的医疗纠纷诉讼,对于法院正确处理医疗纠纷发挥了相当大得作用。一日,刘某在和谐医院动手术后患上了丙肝,刘某认为是医院输血不当造成的,在与医院协商赔偿未成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开庭前,刘某得知王某是区法院的人民陪审员,经常参加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与法院的领导和法官很熟悉,刘某便提出申请,要求

2、该法院把案件移送给本市的另一法院审理。问题(1):当事人能否申请整个受诉法院回避?问题(2):刘某申请回避的理由能否成立?问题(1):当事人能否申请整个受诉法院回避?《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第四十七条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法院能否成为当事人申请

3、回避的对象回避的本意是“避忌、躲避”,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出现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事由,依法退出案件审理活动的诉讼制度。回避制度是民事诉讼中一项基本制度,但我国现行的回避制度存在着一个致命的缺陷和瑕疵,即未规定审判机关能否成为申请回避的主体从法条的表面上看,我国法律规定的回避制度是指个人回避,并没有规定审判机关整体回避,因此当事人无权申请法院整体回避。但是!从诉讼正义观点出发,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整体回避是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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