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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0
《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申请人:XX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请求事项:排除下列非法证据:(一)被告人翟XX2014年4月16日14时37分至17时23分的供述;(二)含有翟XX唾液的烟蒂。事实与理由:翟XX涉嫌抢劫一案,XX市人民检察院已向你院提起公诉,作为被告人翟XX的辩护人,申请人认为翟XX2014年4月16日14时37分至17时23分的供述、含有翟XX唾液的烟蒂不能作为本案判决的依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一、被告人供述的排除理由及相关线索、材料第3页共3页被告人翟XX因涉嫌抢劫于2014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至4月
2、16日之前,侦查人员对翟XX进行数次讯问,翟XX并未承认自己抢劫了被害人瞿XX。2014年4月15日,侦查员武XX、沈XX以指认现场为名,将翟XX从XX县看守所提出,带至XX县公安局刑警队审讯室,在没有录音录像的情况下对翟XX进行审讯。翟XX不承认自己实施了抢劫,武XX、沈XX和另外两名侦查人员轮番上阵,用警棍电击、老虎钳夹手指、不让吃饭、不让睡觉、不让上厕所等方法对翟XX进行刑讯逼供,同时还恐吓翟XX:一时不供述"抢劫"经过,一时不送回看守所。由此可见,翟XX2014年4月16
3、日14时37分至17时23分的供述是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的结果,侦查人员的行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严禁刑讯逼供"、"侦查人员讯问已送交看守所羁押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的规定,翟XX的此份供述属于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申请排除此份证据的相关线索、材料有;
4、(一)2014年4月15日、16日,翟XX被提出、送回看守所的相关手续和出所、入所时间记录;(二)2014年4月16日,翟XX被送回看守所时的体检记录;(三)翟XX手上因刑讯逼供留下的伤痕;(四)讯问过程没有录音、录像。二、烟蒂的排除理由及相关线索、材料第3页共3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对案发现场的勘验、检查,应当由侦查人员进行,必要时,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也应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公安机关对案件现场进行勘查不得少于二人。勘查现场时
5、,应当邀请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为见证人。本案中,公安机关勘查现场虽然不少于二人,但最先进入现场的胡XX先于他人四十多秒,而且此人还是XX县公安局聘用的协警;整个勘查过程没有邀请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为见证人;说烟蒂是在现场提取,但提取烟蒂既没有制作提取笔录,也没有将其列入现场提取物品清单,现场录像也看不出这一过程,烟蒂来源不明。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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