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旅游合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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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旅游合同国内旅游合同4篇在当今社会,人们对合同愈发重视,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签订合同能促使双方规范地承诺和履行合作。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国内旅游合同4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国内旅游合同篇1合同编号:本合同文本时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当事人约定采用,签订合同签请仔细阅读。一、定义和概念第一条本合同的词语定义1、组团社,是指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招徕、组织旅游者旅游活动,并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服务的旅行社。2、旅游者,是指与组团社签订旅游合同,参加国内旅游活动的中国公民或者团体。3、旅游服务,是指旅行社依据《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赴旅游目的地旅行游览,并亲自或者委托旅游目的地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交通、餐饮、住宿、游览等经营活动。4、旅游费用,是指旅游者支付给组团社,用于购买国内旅游服务的费用。旅游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餐费(不含酒水费)、行程计划单所列旅游项目的第一道门票费、导游服务费、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等。 5、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旅行社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行为。6、离团,是指旅游者参加了组团社所组织的旅游团队后,因疾病、证件丢失等客观原因未能岁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7、脱团:是指旅游者参加了组团社多组织的旅游团队后,擅自脱离旅行团队,不随团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8、转团,是指旅游行程开始前,低于成团人数时,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在出发前将其转至当地其他旅行社所组织的旅游团队中,并由旅游者与被推荐的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的行为。9、散客拼团,是指由于低于成团人数,组团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经旅游者书面同意,由旅游者报名后自行前往旅游目的地,由当地的旅行社组织来自国内各地的选择的相同旅游线路的其它散客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10、不可抗力,是指因极端天气、自然灾害、战争、罢工、骚乱、恐怖事件、政府行为、公共卫生事件等原因造成的交通延误或取消、景区临时关闭、宾馆饭店临时被征用等旅行社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11、意外事件,是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而发生的事故。12、业务损失费,是指组团社因旅游者行前退团产生的经济损失。二、报名参团与签订合同第二条签订合同1、旅游者参加旅游活动应选择具有《营业执照》《旅游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明码标价的旅行社。《旅行社业务许可证》上的营业地址与实际营业场所应当一致。 2、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有关条款、《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一下简称《计划书》)和《自费项目表》,在旅游者明晰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内容的情况下,组团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第三条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1、组团社应当向旅游者提供《计划书》,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计划书》用语须准确清晰,《计划书》应当对如下内容做出明确的说明:(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径地、目的地,线路行程时间(按自然日计算,含有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2)旅游目的地的地接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3)交通工具及其档次等级;(4)住宿安排及住宿酒店的名称、地点、档次等级(是否有空调、热水等相关的服务设施);(5)景区(点)及游览活动等(含主要景点停留的最少时间);(6)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7)早餐和正餐的次数及其标准;(8)购物次数、购物场所名称和停留时间;(9)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时间、地点、项目);(10)自费项目(如果安排,组团社应在签约时间向旅游者提供《自费项目表》,明确自费项目的价格,由旅游者签字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自费项目应以不影响《计划书》行程为主责准则,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参加)。第四条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合同法》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组团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三、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组团社的权利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2、要求旅游者如实提供旅游所必须的个人信息,按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旅游费用。4、要求旅游者遵守旅游合同约定的旅游行程安排,妥善保管随身物品。5、出现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危急情形,以及旅行社因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采取补救措施时,要求旅游者配合处理防止扩大损失。6、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旅游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第六条组团社的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和须注意的问题,应当事前向旅游者做出真是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2、如实告知旅游者具体的旅游行程安排、各项服务标准和旅游目的地的风俗习惯;合同约定不派全陪的,应当告知旅游目的地的接洽办法和联系方式。3、为旅游团队安排的导游应当取得国家旅游局颁发的导游证。4、妥善保管旅游者提交的各项证件。5、行程中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安排旅游者购物、参加自费项目。6、旅游者在《计划书》安排的购物点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组团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进行索赔。7、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费用发票。8、旅行社不得向其他经营者或者个人,泄露旅游者因签订旅游合同提供的个人信息。 9、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出现的纠纷,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10、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组团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组团社应当尽协助义务,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11、制止旅游者违犯法律、法规和违背旅游目的地风俗习惯的言行。第七条旅游者的权利1、依法享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消费者的权利。2、在支付旅游费用时有权要求组团社开具发票。3、有权要求组团社按照合同和《计划书》的内容和标准,兑现旅游行程服务。4、有权拒绝组团社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行为和合约约定以外饿购物及自费项目安排。第八条旅游者的义务1、旅游者与旅行社订立合同或者填写报名材料时,内容要真实准确,并对所填的内容承担责任。2、提供的联系方式须是经常使用或者能够及时联系到的。3、自身身体条件能够确保顺利完成旅游活动,并有义务在签订合同时将自身健康状况告知旅行社。4、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5、遵守合同约定完成旅游想成,配合导游人员的统一管理,不得以个人原因强迫组团社改变旅游团队的行程或者脱离团。6、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尊重旅游目的地的风俗习惯,举止文明,不得在旅游工程中从事违法活动。 7、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尤其是贵重物品。8行程中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得以拒绝登机(车、船)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四、合同的变更第九条合同内容的变更1、组团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旅游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组团社应当退还旅游者。2、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组团社可以在征得多数旅游团队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同予以变更。因紧急情况无法征求意见时,组团社可决定内容的变更,但应当就做出的决定提供必要的说明和证据。3、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组团社应当退还旅游者未发生的费用,已发生费用的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4、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组团社按半条第2项的约定实施变更后,造成实际支出的旅游费用减少的,组团社应当将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造成实际支出的旅游费用增加的,旅行社可以要求旅游者额外支付。5、在行程中遇到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组团社按本条第2项的约定实施变更后,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回旅游者,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但因紧急避险所致的,由受益方承担。第十条组团社转团组团社转团,应当在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注明,并就受让出团的组团社和委托的地接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承担责任,再行追偿。旅游者和受让出团的组团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五、购物 第十一条购物责任1、《计划书》安排的购物店为大众购物场所,旅游者够没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价格显失公平,造成旅游者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2、《计划书》安排的购物店以团队旅游者为主要客户的,旅游者在该购物场所购物,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取得合法的购物凭证;旅游者购买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价格显失公平,造成旅游者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请求旅行社承担协助索赔义务。旅行社未履行协助索取购物凭证义务,旅行社应当承担旅游者相应的损失。3、旅行社胁迫、诱导、欺诈旅游者购物,导致旅游者遭受损失,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六、协议条款第十二条旅游者与组团社资料1、甲方(旅游者):等人(名单可附页,需双方签字盖章确认);2、乙方(组团社):,经营范围:国内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地址:,电话:。第十三条旅游内容与标准1、出发时间:年月日时分,集合地点:,请于年月日时分前抵达集合地点。2、返回时间:年月日,返回地点:3、旅游行程共计晚天(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包括在行程天数内)4、往返大交通:5、地接车辆:6、旅游途径地、目的地和统一安排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住宿标准、酒店名称;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次数;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名称。详见《计划书》。 7、旅游者须另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详见《自费项目计划书》。8、用餐次数:正餐次,早餐次;标准。9、旅游费:成人应交旅游费元/人,1.1米以下儿童费用元/人,旅游费共计元;未按成人标准交纳旅游费的儿童,旅行社不提供:。10、付款方式及时间:甲方在报名时应缴80%订金元,余款于年月日一次性付清。11、导游服务:提供全陪服务□/地陪服务□。第十四条不能成团的约定1、如报名参团的人数不足人不能成团,乙方应于约定出发日日前通知到甲方,并按以下方式解决:(1)甲方(同意/不同意)组团社在日之内延期出团。(2)甲方(同意/不同意)转旅行社出团;若同意转团,乙方须应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签订委托协议,确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3)甲方(同意/不同意)改为散客团,费用如有增减,由乙方退回或由甲方补足。2、甲方如均不同意按前3项约定方式解决的,自乙方通知起本合同解除,乙方退还甲方全部团款,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因乙方原因不能按前3项方式解决的,视为变更合同协商不成,乙方退还甲方全部团款,并按本合同第十五条第1项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五条解除合同的约定1、甲、乙双方可以在旅游活动开始前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但须承担守约方为办理本次旅游支出的必要费用,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1)在出发前7天(不含当天,下同)之前解除合同的,应赔偿守约方本合同金额%的违约金; (2)在出发前6至4天解除合同的,应赔偿守约方本合同金额%的违约金;(3)在出发前3至2天解除合同的,应赔偿守约方本合同金额%的违约金;(4)在出发前1天解除合同的,应赔偿守约方本合同金额%的违约金;(5)在出发当天解除合同的,应赔偿守约方本合同金额%的违约金。2、甲方未在约定时间缴齐旅游费的,经催告后仍未按照约定时间缴齐旅游费的,视为单方解除合同。3、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出发时间抵达集合点的,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的,经催告后仍未按照催告通知时间抵达集合地点或中途加入旅游团的,视为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按照本条第1项约定处理。4、甲方在行程中脱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旅游者不得要求组团社退还旅游费用,如给组团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5、甲方在行程中因自身原因离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退还甲方未发生的费用。第十六条违约责任1、乙方非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行程延误,并造成服务项目减少和服务质量降低的,应承担因服务项目减少和服务质量降低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费用,支付本合同的金额%的违约金。2、旅游行程中,乙方无正当原因弃置甲方的,应退还未完成的旅游项目的费用,承担甲方遭弃置期间支出的必要费用,支付本合同的金额的%的违约金。3、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不能继续旅游的,乙方应退还甲方旅游费月,支付本合同金额的%的违约金,疾病情况处理依据《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等有关规定。第十七条免责条款乙方在旅游问题发生前后已采取以下措施,可免除责任:1、2、;3、。 第十八条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乙方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并提出赔偿请求;也可选择下列第种方式解决: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九条其它约定1、旅游意外险:甲方(同意/不同意)委托乙方办理个人投保的旅游保险。保险产品名称:旅游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元/人;保险费:。2、《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自费项目计划单》经甲、乙双方签字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其它约定事项: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组团社签字(盖章):证件号码:签约代表: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住址:签约地点:签约时间:年月日国内旅游合同篇2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团体或个人):________________乙方(组团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甲方自愿参加乙方组织的旅行团旅游,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报名与成团 1.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在签订本合同前,已详细阅读及充分理解由广州市旅游局制定、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广州市国内旅游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以下简称”须知”)。同意遵守须知并将须知列为本合同附件。2.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乙方已就其服务项目及质量标准向甲方作出了全面介绍及详细说明。3.如乙方取消组团计划,甲方有权提出以下要求(不可抗力因素除外):(1)要求乙方另行安排出游;(2)要求乙方按附件1第四条第2款退还全部团款并赔偿违约金。4.如甲方报名后要求退团,乙方可按附件1第四条第1款的标准扣收业务损失费和违约金。第二条:内容与标准1.主要事项旅行团名报名人数出团日期路线与景点(见行程表)交通工具及标准住宿标准责任保险最高保额用餐标准早餐____次,正餐____次,标准:________元/人/天导游服务□派全陪,□不派全陪,注: 购物娱乐安排(见行程表)预付款数额应交纳团费总额预付款数额特别说明2.甲乙双方同意恪守上述约定。甲方保证在旅游活动中服从乙方的统一安排和要求,乙方保证所提供的各项服务符合国家与行业规定的标准。第三条:违约责任1.乙方在下列情形下视作违约,并承担赔偿责任:(1)因故意或过失未达到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而造成甲方直接经济损失的;(2)乙方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2.甲方违反合同规定,对其自身的损失应责任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3.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事故详情及不能履约的有效证明材料。4.乙方在旅游质量问题发生前后已采取以下措施的,应减轻或免除责任:(1)对旅游质量和安全状况已给予充分说明、提醒、劝诫、警告或事先说明;(2)所发生的质量问题已采取了预防性措施;(3)质量问题的发生是全部或部分由于赔偿请求人自身的过错;(4)质量问题发生后,乙方及时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第四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1.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监所申请调解、提出投诉和赔偿请求。2.双方协商、调解不成的,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若不同意通过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可在特别约定条款中明确解决争议的方式。第五条:本合同的以下附件,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对甲乙双方具有约束力:1.广州市国内旅游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2.旅游发票;3.行程表。第六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第七条: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特别约定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签章):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国内旅游合同篇3特别告知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旅行社管理条例》、《云南省旅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云南省旅游局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签定合同前请仔细阅读。为了明确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旅游者参加国内旅游应知晓以下事项: 一、旅游者参加旅游应选择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营业执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明码标价的旅行社。《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上的.营业地址与实际经营场所应当一致。二、旅游者参加旅游前应与旅行社订立局面旅游合同,在交纳费用后应要求旅行社开具由云南省税务局印制的发票。旅游者与旅行社订立合同可采用由云南省旅游局制定的《云南省国内旅游合同》。三、旅游者与旅行社订立合同或者填写各种报名材料时,内容要真实准确,并使用有效身份证件。旅游者参加旅游应确保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并有义务在签订合同时将自身健康状况告知旅行社。旅游者与旅行社订立合同后,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旅游者本人不能成行,可以让具备参加本次旅游条件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并及时通知旅行社进行更改。因代为履行合同增加的费用,应当由旅游者支付。四、旅游者应妥善保管好随身携带的财物,以免损坏或遗失。因自身原因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旅行社不承担责任。五、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遵守团队纪律,配合导游完成旅游行程;旅行者应遵守我国和目的地的法律、法规和尊重旅游目的地的各种宗教信仰、民族习惯和风土人情。六、合同双方因不能成行造成违约时,违约方应当提前三天通知对方;双方也可以另行约定提前告知的时间。对于违约责任,双方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标准承担违约责任:(一)违约方按规定时间通知对方,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二)违约方未按规定时间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的10%的违约金。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涉及航空、陆运、水运的票务损失问题,参照有关部门现行条款补偿损失。 七、旅游者与旅行社订立合同后,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违约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八、旅游者在出游前,旅行社应当推荐旅游者购买旅游期间的个人旅游保险。九、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未征得本人同意,可以拒绝参加合同未约定的其它旅游消费项目;经本人同意,参加合同未约定的其它旅游消费项目时,需收费的,应当场向导游人员收取服务单据。十、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有权监督带团的导游人员佩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颁发的《导游证》;有权要求导游人员按旅游者和旅行社订立的合同内容和国家行业标准提供服务;有权得到旅行社对旅游过程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事先说明或者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游客认为旅行社未按旅游合同标准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或者其它与旅游有关的服务,对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组团旅行社先行赔偿。十一、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与旅行社发生争议时,可以与旅行社协商解决、或者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量监督部门申诉,或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旅游者不得以服务质量等问题为由,拒绝登机(车、船)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强迫旅行社接受其他提出的要求。十二、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对合同条款予以说明。十三、鉴于旅游产品的特性,为防止低价陷阱导致您的旅行质量下降,签定合同时,请您依据市场行情,按照市场价值规律优质优价、低质低价,认真对比签约内容及价格。全省各地旅游投诉电话:云南省旅游质监所:0871-4608315昆明市质监所:0871-316496196927大理州质监所:0872-231676996927西双版纳州质监所:0691-212232396927丽江市质监所:0888-512343296927红河州质监所:13887332117 德宏州质监所:0692-213792796927思茅市质监所:0879-213494796927迪庆州质监所:0887-823146096927楚雄州质监所:0878-312910496927曲靖市质监所:0874-3122424文山州质监所:0876-2151632玉溪市质监所:0877-206740396927保山市质监所:0875-214770496927怒江州质监所:0886-3624247临沧市质监所:0883-212838896927昭通市质监所:0870-2122835合同条款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旅游者或旅游团体)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组团旅行社)甲方自愿购买乙方所销售的旅游服务,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报名与成团1、甲方参加乙方组织的国内旅游团,应事先向乙方详细了解咨询,乙方有义务全面介绍其服务的项目和质量,并按规定在报名时签定合同。2、甲方在签约时,应将全部旅游费用付讫。3、双方约定由于甲方或乙方责任未成行的处理方式。4、“特别告知”为本合同的一部分,签订合同前甲方应仔细阅读“特别告知”内容。第二条内容与标准1、主要事项团号__________(如签约时暂无团号,此项可空缺)团体人数_______(附名单) 线路名称______行程共计____晚____天(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包括在行程天数内)出发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结束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发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返回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游览景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交通工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用餐次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宿次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购物、自费项目安排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景点门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保险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导游服务(全陪、地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应交纳团费总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明:所包含的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甲乙双方应恪守上述约定,甲方在旅游活动中应服从乙方的统一安排,乙方所提供的各项服务应符合有关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规定。3、乙方保留航空、轮船、铁路因国家政策性调价而变更旅游总价的权利,但乙方应当提供相应证据。4、在合同订立后履行完毕前,因航空、轮船、铁路班次和时刻临时变更,乙方保证在行程天数和安排基本不变动的前提下,保留调整出发时间和行程的权利。第三条违约责任(一)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 1、甲、乙双方因为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事故详情及不能履约的有效证明材料;2、本合同双方已经就可能出现的问题约定免责处理措施的,按约定办法处理。(二)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1、甲方无故违反合同约定,自身损失自负;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2、超出合同约定的订单内容进行个人活动而造成的损失的,责任自负。(三)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1、未达到与甲方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2、乙方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四)乙方在旅游问题发生前后已采取以下措施,可减轻或者免除责任:1、问题发生后乙方已采取善后处理措施的;2、对旅游质量和安全状况已事先对旅游者给予说明、提醒、劝诫、警告的;3、由于甲方自身过错造成的质量问题(五)甲方同意乙方违约的赔偿责任按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执行。第四条争议的解决方式(一)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甲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监所申请调解、提出投诉和赔偿请求。(二)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时,依法向昆明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若不同意通过昆明仲裁委员会仲裁的,甲乙双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第五条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第六条本合同从签定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签字时对本合同条款均无异议。补充条款双方约定以下补充条款:1.2.3.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地址:地址:邮编:邮编:电话:电话: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国内旅游合同篇4甲方(旅游者):乙方:合同编号:经甲、乙双方协商。就甲方参加由乙方组织旅游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第二条甲方退团甲方可以在旅游活动开始前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但须承担乙方已经为办理本次旅游支出的必要费用,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l、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10%.2、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己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20%. 3、在旅游开始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20%.4、在旅游开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50%.5、在旅游开始日或开始后通知到或未通知不参加旅游团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100%.第三条乙方取消除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情形外,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的旅游活动不能成行而取消的,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1、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l0%.2、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20%.3、在旅游开始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30%.4、在旅游开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50%.5、在旅游开始日及以后通知到或未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0%.第四条合同转让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将其在本旅游合司上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具有参加本次旅游条件的第三人,但应当在约定的出发日前日通知乙方。如有费用增加,由甲方负担:第五条甲方义务甲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甲方所提供的证件及相关资料必须真实有效。2、甲方应确保自身身体条件适合参加旅游团旅游,并有义务在签订本合同时将自身健康状况告知乙方。 3、甲方应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未委托乙方代管而损坏或丢失的,责任自负。4、甲方在旅游活动中应遵守团队纪律,配合导游完成本次旅游行程。5、甲方应尊重目的地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和风土人情。第六条乙方义务乙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乙方应当提醒甲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说明。2、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购买保险,并在接受甲方报名时提示甲方自愿购买旅游期间的个人保险。3、乙方代理甲方办理旅游所需的手续,应妥善保管甲方的各项证件,如有遗失或毁损,应立即主动补办,并承担补办手续费,因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4、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导游服务;无全陪的旅游团体,乙方应告知甲方旅游目的地的具体接洽办法和应急措施。5、甲方在旅游中发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时,乙方应做出必要的协助和处理。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6、乙方应当按照《旅游行程表》安排甲方购物,不得强制甲方购物,不得擅自增加购物次数。当甲方发观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如购物为甲方要求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购物为行程内安排的,乙方应当协助甲方退还或索赔;如购物为乙方在行程外擅自增加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7、非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在旅游期间搭乘飞机、轮船、火车、长途汽车、地铁、索道、缆车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时受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协助甲方向提供上列服务的经营者索赔。第七条合同变更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合同旅游内容。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应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乙方应退还甲方。如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损失。第八条擅自变更合同乙方擅自变更合同违反约定的,应当退还甲方直接损失或承担增加的旅游费用,并支付直接损失额或增加的旅游费用额一倍的违约金。甲方擅自变更合同违反约定的,不得要求退还旅游费用。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由甲方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条旅游行程延误因乙方原因,导致旅游开始后行程延误的,乙方应当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并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终止旅游的,乙方应当安排甲方返回并退还未完成的旅程费用,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甲方因延误旅游行程支出的食宿和其它必要费用,由甲方承担。第十条弃团乙方在旅程中弃置甲方的,应当承担弃置期间甲方支出的食宿和其它必要费用,退还未完成的行程费用并支付旅游费用一倍的违约金。第十一条中途离团甲方在旅程中,未经乙方同意自行离团不归的,视为单方解除合同,不得要求乙方退还旅游费用: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二条不可抗力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航班取消、堵车误飞机或火车))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乙方延迟履行本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第十三条扩大损失 甲、乙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甲、乙一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第十四条委托招徕乙方委托其他旅行社代为招徕时,不得以未直接收取甲方费用为由免责。第十五条其他本合同其他事项。第十六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瑾玩投诉,甲乙双方均可向法院起诉。第十七条合同效力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手份,具有同等效力。第十八条合同生效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至本次旅行结束甲方离开乙方安排的交通工具时为止。附:旅游行程表甲方:乙方:电话或传真:电话或传真:通讯地址:通讯地址:年月日年月日【国内旅游合同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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