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人才引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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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人才引进规定.doc-免费下载优秀人才引进规定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建设工业强区、鲁中商城、聊斋名城和实现“两个率先”的奋斗目标提供坚强的人才智力保障,进一步加大优秀人才引进力度,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优秀人才主要包括:(一)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的人才。(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三)博士研究生、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四)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市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特级教师、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五)海外留学归来的学有所成人才,高级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及其他急需的紧缺人才。第三条引进优秀人才贯彻“来去自由、双向选择、人尽其才、形式多样”的原则,采用多种方式:(一)可采取调动、兼职、挂职、聘用等形式来**区工作。(二)可创办、联办、承包、购买、租赁、兼并各类企业。(三)可以科技成果、专利、项目、资金到企事业单位参股、入股和以其它形式投资。(四)可进行科研合作、科技成果转让、技术咨询、讲学等活动。第四条引进到**区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优秀人才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和待遇:(一)安家补贴: (1)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30万元。(2)博士研究生、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10万元,硕士研究生2万元。(3)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市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特级教师、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2万元。(二)岗位津贴:引进的优秀人才,3年内享受以下岗位津贴:(1)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二等奖的首位人员每月分别补贴5000元、3000元;获得省科技进步一、二等奖的首位人员分别补贴2000元、1000元;获得市科技进步一、二等奖的首位人员分别补贴300元、100元。(2)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每月5000元。(3)博士研究生每月补贴2000元,硕士研究生每月补贴1000元、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每月补贴2000元,市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每月补贴200元。(三)建立博士、硕士研究生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博士研究生月收入不低于3000元,硕士研究生不低于1800元。(四)科研经费。优秀人才带研发项目来**区工作,根据项目情况提供不低于10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海外留学归来的学有所成人才、高级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其他急需紧缺人才和从我区考入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回**区工作人员的待遇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五)住房。积极创造条件,建设高级专家公寓,供来**区定居的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博士研究生、海外留学人员及相当层次的高级人才购买或租住。其他引进的优秀人才,其住房由用人单位优先安排解决。 (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引进的优秀人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可不受单位设岗职数限制,由人事部门下达专项指标。户口、人事行政关系不在**区的优秀人才,工作满一年的,即可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不受工作时间、任职时间的限制;正式调入的优秀人才,取得突出业绩的,可破格申报高一级的专业技术职务,不受学历、资历、任职时间等条件的限制;引进的优秀人才可低职高聘。(七)身份、档案及户口。优秀人才辞职来**区工作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本人情况,协调有关部门予以确认,并办理档案、户口等有关手续。(八)工资待遇。对引进的优秀人才,可实行协议工资或期权制等分配形式,本着从优确定报酬的原则,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九)配偶及子女。凡引进的优秀人才,其配偶、子女的户口及工作、入学、入托等问题,根据本人意愿和要求,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优先解决。(十)医疗保健。对在**区工作的优秀专家给予医疗保健待遇,实行专家休假制度,定期组织外出疗养休假。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和待遇的人员,须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期限的服务合同。第五条优秀人才带成果、项目或产品来**区创业的,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一)优秀人才将本人科技成果转让到**区各类企事业单位,可选择一次性买断、分期支付、利润提成、作价入股等收益分配方式。(二)本人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作价金额可以达到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高科技成果可以达到注册资本的35%或者更高。(三)作为技术入股的科技成果转化后,经过创新开发出新的科技成果,如在本企业生产,企业应当连续5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新增税后留利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奖给该成果的完成者。如转让他人,企业应当从转让费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奖给该成果完成者和成果转化的主要实施者。 第六条建立健全优秀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协调全区优秀人才的引进、安置、使用和调整,为优秀人才的研修培训、社会活动、考察疗养、工作生活、待遇落实等搞好服务。第七条把优秀人才的引进工作作为考核各级、各部门业绩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任期目标,定期进行检查。对在引进优秀人才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现有的优秀人才,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享受本规定除安家补贴以外的各项优惠政策。第九条本规定由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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