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7770712
大小:48.0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02-25
《饮用水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法规名称】 饮用水管理条例施行细则【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3-04-09【效力属性】 已修正【正 文】饮用水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1条 本细则依饮用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条例所定中央主管机关之主管事项如下: 一全国性饮用水管理之政策、方案与计划之策划、订定及督导执行事项。 二饮用水管理相关法规之执行、订定、研议及释示事项。 三饮用水管理之研究发展及宣导事项。 四全国性饮用水管理人员之训练及管理事项。 五直辖市及县(市
2、)饮用水管理业务之督导事项。 六全国性饮用水水质监测及检验事项。 七全国性或直辖市及县(市)间饮用水管理之协调或执行事项。 八饮用水管理之国际合作及科技交流事项。 九全国性饮用水管理之资料统计及汇整事项。 一○其他有关全国性饮用水管理事项。 第3条 本条例所定直辖市主管机关之主管事项如下: 一直辖市饮用水管理之实施方案与计划之规划及执行事项。 二饮用水管理法规之执行与直辖市饮用水管理法规之订定、释示及执行事项。 三直辖市饮用水管理之研究发展及宣导事项。
3、四直辖市饮用水水质监测及检验事项。 五直辖市饮用水管理调查与统计资料之制作及汇报事项。 六其他有关直辖市饮用水管理事项。 第4条 本条例所定县(市)主管机关之主管事项如下: 一县(市)饮用水管理之实施方案与计划之规划及执行事项。 二饮用水管理法规之执行与县(市)饮用水管理规章之订定、释示及执行事项。 三县(市)饮用水管理之研究发展及宣导事项。 四县(市)饮用水水质之监测及检验事项。 五执行饮用水管理调查及统计资料之制作及汇报事项。 六县(市)饮用水管理工作之推
4、行及协调事项。 七其他有关县(市)饮用水管理事项。 第5条 本条例第四条所称社区自设公共给水设备,系指由社区开发单位设置并管理,或设置后交由社区管理委员会管理,以供应社区饮用之取水、贮水、导水、净水、输水或配水设备及水井,且其每日供水量在一百立方公尺以上者。 前项社区,系指其规模可容纳五百人以上或总计一百户以上居住,并于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施行后取得建筑物使用执照者。 前项人口计算基准,以每人使用三十平方公尺之楼地板面积计算。 第6条 本条例第四条所称公私场所供公众饮用之连续供水
5、固定设备,系指公私场所以管线输送固定水源并能连续处理及连续供水之饮水机,或将其处理后之水以管线输送至饮水枱供人饮用之装置。 第7条 本条例第五条第二项第二款所称污染性工厂,系指依开发行为应实施环境影响评估细目及范围认定标准所列各业别之工厂。 第8条 本条例第五条第二项第三款所称其他能源之开发,系指火力发电厂及专业汽电共生发电厂之兴建或扩建。 第9条 本条例第五条第二项第六款所称新社区之开发,系指规模在二十户以上社区之开发。 第10条 本条例第五条第二项第七款所称高尔夫球场
6、之修建,系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高尔夫球场现有建筑物之基础、梁柱、承重墙壁、楼地板、屋架或屋顶,其中任何一种有过半之修理或变更者。 二高尔夫球场现有球道之变更地形者。 第11条 本条例第五条第二项第七款所称高尔夫球场之扩建,系指高尔夫球场面积、建筑基地面积或球洞数增加者。 第12条 (删除) 第13条 (删除) 第14条 (删除) 第15条 公私场所未依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或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申报纪录经依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通知限期申报,或违反
7、依本条例第九条第二项所定饮用水设备维护管理办法经依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通知限期改善,届期仍未申报或完成改善者,其依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按日连续处罚之起算日,依下列之规定: 一未依前条规定于申报、改善期限届满前检具相关规定之文件送达主管机关报请查验者,自申报、改善期限届满之翌日起算。 二已依前条规定于申报、改善期限届满前检具相关规定之文件送达主管机关报请查验者: (一)主管机关于申报、改善期限届满前进行查验,认其未完成申报、改善者,自申报、改善期限届满之翌日起算。 (二)主管机关于申报、改善
8、期限届满后进行查验,认其未完成申报、改善者,自查验日起算。 第16条 公私场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经依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通知限期改善,届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其依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按日连续处罚之起算日,依下列之规定: 一未依第十四条规定于改善期限届满前检具相关规定之文件送达主管机关报请查验者,自改善期限届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