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政治大学法律学系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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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論文主題梁添盛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法學博士•中央警察大學行政警察學系教授壹、警察任務之概念警察之任務蕡係以行政組織法上之警察機關為前提之概念。國家為增進人民福祉蕡乃設置各種行政機關蕡實施各種行政活動。各種行政機關係為擔當部分國家目的而設置1。而所謂之警察任務蕡乃指做為組織體之警察所應擔任之事務之範圍2。日本學者田村正博氏認為胖制定法關於警察任務之規定蕡具有薆一薇在警察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之關係上蕡使警察之任務明確化。薆二薇為達成警察任務蕡警察得實施必要之活動薆為達成任務而實施之必要的活動蕡若不涉及限制人民之權利、自由蕡縱無個別的法律根據蕡亦得行之薇。薆三薇

2、於未發動為完成任務所應採行的措置之場合蕡警察將被追究責任。薆四薇除法令另有規定外蕡警察不得從事其任務以外之活動3。同國學者藤田宙靖氏主張胖實定法有關警察任務之規範蕡具有法的拘束力蕡警察為完成實定法所規定之任務蕡負有應積極地行動之法的義務。在行動時蕡若所採措置為任意的手段薆非權力的手段薇者蕡在警察任務範圍內蕡即可行之蕦如係強制的手段薆公權力之行使薇蕡則非有其他特別法之授權蕡不得為之。並且蕡一旦其他特別法令賦予警察權限者蕡則在一定情形下蕡警察失去不行使法定權限之自由蕡而負有積極地行使權限之義務。在解釋既有的權限規定內容時蕡應參照警察任務規範蕡為合理的解釋4。藤田

3、氏之見解旨在取代裁量權收縮論蕡對於自由裁量論薆即法令賦予行政機關對私人規制之權限時蕡該規制權限在實臿上是否行使蕡委諸行政機關之自由裁量薇加以理論的制約而提倡。氏以為該國行政法學主流蕡為對自由裁量論加以制約蕡使行政機關在一定要件下蕡負有積極地行使該當權限之法的義務蕡參考德國行政法學說所建立之裁量權收縮論薆認為行政機關是否行使權限之自由幅度蕡在透過該當規制權限所根據之個別法令之解釋下蕡於一定之情形蕡收縮至零蕡該當行政機關失去不行使該當權限之自由薇蕡在理論上是否足以完全說明蕡非無疑問蕡而應從其他各種形式加以論證。蓋從理論上言之蕡裁量權之幅度收縮至零蕡係指行政機關失

4、去是否行使該當權限之判斷的自由蕡包括「必須行使」及「不得行1參照門根謙一縍「警察概念警察任務縯二縰」縍警察學論集34卷4縍1981年4月縍80頁。2參照戶基男編縍警察官限法注解縯上卷縰縍立花書房縍1988年4月縍135皕136頁。3參照田村正博縍警察行政法解說縍東京法令出版縍2001年2月4訂版縍24頁及重要文解說警察法縍東京法令出版縍2003年2月縍18頁。4參照藤田宙靖縍「警察法二意義門若干考察縯一縰」縍東北大法學52卷5縍1988年12月縍19頁及「警察法二意義門若干考察縯二縰」縍東北大法學53卷2縍1989年6月縍95頁以

5、下。55論文主題使」等情形蕡而非意味「當然必須行使」。若自傳統的行政法理以觀蕡由於對私人之自由及財產加以規制之法律蕡原本係以「不許規制」為前提蕡在一定之情形下蕡「亦得規制」而制定。如徵諸此等規定之本來目的蕡毋寧將「裁量權收縮至零」之觀念蕡與原本「不得規制」相結合。此外蕡所謂裁量權界限論原係為防止行政機關過度行使法律賦予規制私人自由及財產之權限而被提倡。將行使法律所賦予之規制權限蕡解係義務之界限論蕡與傳統的裁量理論蕡似有未洽。從而裁量權收縮論及裁量權界限論等蕡無論係基於何種理由而建立蕡均無法導出在一定要件下蕡行政機關有積極地行使權限之義務蕡並不能從理論上解決問

6、題。依照氏之主張蕡縱然賦予警察規制權限之個別規定蕡係立於自由裁量論蕡在透過警察法有關警察任務規範之拘束下蕡關於保護個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等蕡警察官已失去不行使權限之完全的自由。如斯蕡就法律與行政之相互關係上蕡並未根本地改變傳統的理解蕦而且在警察機關之活動方面蕡可對自由裁量論蕡廣加制約5。德國學者Franz-LudwigKnemeyer氏主張制定法上之任務授予規範蕡擁有胖薆一薇具有開啟、關閉活動領域之機能。薆二薇可為活動義務之根據。薆三薇可為活動請求之根據蕡並有助於請求權人之決定。薆四薇決定行政活動態樣之方向。薆五薇對於無法預測之發展蕡具有矯正之機能。薆六薇可

7、為立法者之自我拘束及結果責任之根據等功能6。在立法例方面蕡日本於一九九五年蕡以地下鐵沙林毒氣事件為契機而制定之「關於防止因沙林等致人身被害之法律」蕡其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警察官、海上保安官、或消防人員薆以下稱警察官等薇蕡於認定因沙林等或可疑為沙林等物質之飛散蕡致人之生命或身體被害或有被害之虞時蕡應即依警察法、警察官職務執行法、道路交通法、海上保安廳法、消防法及其他法令之規定蕡立即禁止進入該當被害有關之建築物、車輛、船舶及其他場所、命令現在該等場所之人離去、回收或廢棄含有沙林等之物品及其他該當被害有關之物品、採行其他為防止該當被害所必要之措置。於此情形蕡警察官等

8、應相互保持密切連繫。」。雖有將該條項中所謂「依警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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