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企业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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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汇编(通用编)编号:版本:编制:审核:批准:2018年1月15日发布2018年1月16日实施生产经营企业使用编辑-48-

1目录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一)粉尘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二)噪声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三)高温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四)放射性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五)煤气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48-

2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1、目的1.1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危害防治水平,切实保障从业人员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实现公司所确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促进公司的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1.2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车间和员工明确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为职工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和条件。2、适用范围公司各车间、部室。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3、术语\定义3.1职业病:是指企业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3.2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48-

33.3职业禁忌症:是指企业员工从事特定职业、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害的疾病,及个人特殊生理和病理状态。3.4有害作业:是指在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健康的因素(包括物理因素、化学因素、生物因素等)。4、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责任4.1组织制定(修订)职业病危害防治相关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贯彻执行。4.2根据公司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4.3制定公司年度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4.4直接领导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建立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台帐和档案。4.5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的宣贯学习。对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4.6定期检查各部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责任单位按期解决。4.7定期听取各单位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关于职业病危害防治有关情况的汇报,并及时采取措施。4.8对公司发生的职业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向上级-48-

4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4.9对公司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5、总经理职责5.1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保护和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本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是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者。5.2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5.3组织建立健全和完善本企业的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5.4保证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以有效措施推动方针和目标的贯彻实施。5.5领导和支持职能管理部门工作,定期听取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汇报。督促、检查本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5.5组织、主持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督促落实防范措施。5.6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隐患。5.7组织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编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5.8及时、如实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5.9依法承担本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责任。-48-

56、主管副总经理职责6.1在公司总经理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组织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完善和修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安全操作规程,根据各部门分工,明确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职责并组织具体实施,督促并保证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的落实和专款专用。6.2组织对单位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对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6.3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治巡查工作,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隐患。6.4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组人员会议,听取各部门、车间、员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6.5如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要科学应对及妥善处理,及时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6.6依法承担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直接责任。7、安全部职责(安全部部长职责)7.1在公司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领导下,直接负责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组织推动生产中的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贯彻执行上级和本企业的劳动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的法规、规范标准和各项规章制度。-48-

67.2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制定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7.3组织员工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7.4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对各车间存在粉尘、煤气、噪声、高温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定期监测,对现场存在的不合格监测项目,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落实整改,重大隐患书面报告领导小组并组织研究制定处理方案。7.5组织开展员工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7.6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岗位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7.7做好职业健康安全防护用品的验收、发放工作。7.8经常深入基层,指导下级职业健康安全技术人员的工作,掌握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情况,调查研究生产中存在的危险源,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7.9参加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编制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7.10负责对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负责员工职业健康安全技术培训工作。7.11参加新建、改建、扩建、革新项目等工程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试运转工作。7.12-48-

7参加工伤事故的调查,做好工伤事故统计、分析、报告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范措施,并督促检查贯彻落实。7.13监督现场职业健康安全的工作状况,提出职工预防和改善职业健康安全条件的措施。7.14负责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健康档案。7.15负责对公司作业现场职业危害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8、人力资源部职责8.1负责员工上岗前和离岗时体检,对职业禁忌者合理安排工作。8.2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8.3负责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8.4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9、其他相关部室职责9.1编制公司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等,改善劳动者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9.2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48-

89.3对生产、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9.4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9.5确保各类除尘设施、隔音装置、防暑降温设备、煤气防护设施等正常运行,为职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9.6合理组织生产,贯彻及执行职业健康安全规章制度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加强现场管理。9.7参加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对查出的危险源,积极配合安全部门进行评价并提出技术改进措施。9.8及时将职业健康安全措施经费使用计划列入生产财务计划,专款专用,确保经费的落实,并监督其合理使用。9.9积极配合安全部搞好其他职业病防治工作。10、各车间职责10.1各车间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和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个人安全防护用品;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职业病危害的作业。10.2各车间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有害作业场所,配备医疗急救药品和急救设施。-48-

910.3相关单位要严格管理有毒化学品、放射源以及其他对人体有害的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和职业危害告知牌。10.4各车间应当主动采取综合防治的措施,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无毒材料,控制、消除职业危害的发生,降低生产成本。11、车间主任职责11.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把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确保职工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11.2设置车间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车间、工段、班组三级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业或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11.3组织对本车间员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11.4督促员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阻止违章、冒险作业。11.5定期组织本车间范围的职业病防治检查,及时处理车间职业病防治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其良好运行。11.6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11.7对本车间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面责任。12、专(兼)职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人员职责12.1认真履行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相关职责,贯彻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部门制定的法规标准、规章制度。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本单位按期执行。-48-

1012.2组织并参与对员工开展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检查督促员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12.3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12.4负责对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2.5定期组织参与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12.6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12.7负责建立车间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13、工段(班组)长职责13.1认真执行和模范遵守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相关规章制度及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根据本工段(班组)员工的技术、体力、思想等情况合理安排工作,对本工段(班组)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13.2认真执行职业健康安全交底,组织本工段(班组)职业健康安全活动,开好班前职业健康安全生产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13.3经常组织本工段(班组)员工真学习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教育本工段(班组)员工遵章守纪和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13.4经常检查本工段(班组)作业现场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要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48-

1113.5对新工人(包括调换工种的工人)进行岗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健康安全知识教育,新工人未经考核合格不得上岗。13.6支持、接受专职安全员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提出的改进措施要及时组织贯彻落实。13.7及时采纳职业病危害防治专职人员提出的正确意见,发动全班组职工共同搞好职业健康安全生产。13.8发生工伤事故、未遂事故要保护现场并立即上报;积极配合上级部门搞好职业病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14、岗位工职责14.1积极参加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认真学习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14.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职业病防护用品和设施。14.3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汇报。14.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1、目的-48-

12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切实保护公司员工职业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2、范围适用于全公司3、管理要求3.1各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3.2人力资源部与已进、新进公司的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3.3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人力资源部、安全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3.4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48-

133.5安全部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1、目的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特制订本制度。2、范围本制度适用全公司3、管理要求3.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规定,做好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3.2公司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3.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1)公司的基本情况;(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及分布情况;(3)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人数;(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48-

143.4向市级、县级安监局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及时、如实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3.5凡公司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3.6公司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3.7公司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3.8公司如果终止生产经营,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3.9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3.10公司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具体由安全部负责。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1、目的-48-

15为进一步加强职工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预防、控制和消除作业现场存在的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2、范围本制度适用全公司3、职责和权限公司培训委员会负责制定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并监督实施;安全部负责实施具体培训工作。4、培训内容4.1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4.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4.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4.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4.5典型职业危害事故及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5、管理要求5.1各单位要认真制定职业卫生培训计划,并严格按计划实施。5.2新员工在上岗前必须进行三级职业卫生培训,分别为厂级、车间级和班组级。厂级培训由安全部组织进行,车间级由车间安全员组织,班组级由班组长组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5.3员工在调动岗位时,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卫生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48-

165.4外来临时工人,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卫生培训,确保其从事劳动时不受到危害。5.5各单位应定期组织对在职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学习。5.6凡未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员工严禁上岗作业。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1、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降低职业病有害因素的关键设备,对保护职工的生命健康,免受职业有害因素侵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使设备经常保持良好工作状态,及时消除设备缺陷,延长设备使用寿命,特制订本制度。2、范围本制度适用全公司3、维护要求3.1操作人员和维(检)修人员应做到正确使用,精心维护,用严肃的态度和科学的方法维护好设备。坚持维护与检修并重,以维护为主的原则。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设备包机制,确保设备完好。3.2操作人员对使用的设备,应做到“三懂、三会”,即懂结构、懂性能、懂用途;会使用、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3.3岗位职工有权制止他人私自动用所辖区域的设备;如发现设备运转不正常、超期不检修、安全装置不符合规定,有可能-48-

17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有权停止使用,并采取相关措施后立即上报处理。3.4岗位职工应正确使用设备,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启动前认真准备,启动中反复检查,停车后妥善处理,运行中搞好调整,认真执行操作指标,不准超温、超压、超速、超负荷运行。3.5精心维护、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运用“五字操作法”(听、擦、闻、看、比),定时按巡检路线对设备进行仔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排除隐患。3.6搞好设备清洁、润滑、紧固、调整和防腐,保持零件、附件及工具完整无缺。3.7掌握设备故障的预防、判断和紧急处理措施,保持安全防护装置完整可靠、有效。3.8设备计划运行,定期切换,配合检修人员搞好设备的检修工作,使其经常保持完好状态,保证随时具备运行条件。3.9认真填写设备运行记录、缺陷记录,以及操作日志。3.10经常保持设备和环境清洁卫生,做到沟见底,轴见光、设备见本色、门窗玻璃净。3.11搞好设备润滑。坚持“五定”,即:定时、定质、定量、定人;同时对润滑部位和油箱等定期进行清洗换油。4、检修要求4.1认真执行检修技术规程,制定合理的检修定额,提高检修技术水平,稳步提升设备使用周期。-48-

184.2车间所有设备、管道等维护工作,必须有明确分工,并及时做好防冻、防凝、保温、保冷、防腐、堵漏等工作。4.3设备检修人员对所保修的设备,应按时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配合操作人员搞好安全生产。4.4施工单位在检修前按规定办理施工安全协议、用电协议等相关手续。现场施工要严格遵守公司安全相关规定,确保检修安全。4.5设备检修要严格执行检修方案和检修规程。若检修项目进度、内容需要变更,质量要求遇到问题,必须向车间或相关部门报告,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研究解决。4.6设备检修要把好质量关,采取自检、互检和专业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并贯彻于施工的始终。施工单位要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4.7设备大、中修要有完整的检修记录;大修要有完整的交工资料,并记入设备档案。4.8施工单位要按计划节约使用材料、配件,开展修旧利废,检修后的余料、余配件必须按项目退库,不得转移使用,尽力节约检修费用。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1、目的为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管理,确保防护用品采购、验收、发放、使用、报废-48-

19等各个环节达到职业病防护要求,保障职工生命健康,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全公司3、管理要求3.1接触有害因素的所有人员都应按规定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3.2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选定应遵循“安全、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3.3安全部负责根据不同工种对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需要制定“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根据发放标准给员工配备合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3.3.1不得以货币或其它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职业病防护用品;3.3.2不得扩大发放范围和提高标准,严格控制计划外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3.3.3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限期,或逾期不发放新的职业病防护用品;3.3.4工种相同且劳动条件相同,应发给相同的职业防护用品。从事多工种作业,按其经常从事或主要从事的工种发给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3.3.5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视其经常或主要参加劳动的情况,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3.3.6新增加工种或个别需变动职业病防护用品及标准时,由安全部报请分管领导审批,另行发放;3.3.7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否则,应视为违章作业。-48-

203.4设材部负责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与发放工作。3.4.1设材部根据公司相关管理制度,采购质量安全、性能可靠的劳动防护用品;3.4.2安全部和使用部门都要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品保管、发放台帐,防护用品的去向、数量、时间均应详细建档登记。3.5员工脱离生产﹙工作﹚岗位一个月及以上者,停发职业病防护用品。3.6因工作需要改变工种的人员,应及时按新工种发放职业病保护用品。3.7计划外职业病防护用品由使用部门申请,报安全部和主管领导审批后,采购发放。3.8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记录要建档保存。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1、目的为提高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能力,有效控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确保其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以达到控制职业病危害风险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职业卫生与职业病管理。3、职责与分工-48-

21安全部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和检测工作。各相关单位要在日常工作中贯彻执行本制度。4、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方法4.1根据生产工艺流程和使用的物品(如原材料、辅料、中间品、半成品、成品等)的性质来识别有害成分。4.2根据生产机器设备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成分进行识别。4.3通过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来识别。4.4查阅文献资料、类比同行业进行识别。5、识别后的处理5.1检查识别出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及时向职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如未申报应及时申报或补充申报,并保留申报回执。5.2发现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申请逐步替代现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6、检测项目的确定6.1参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根据工作场所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确定检测项目。6.2若工作场所中存在《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出的项目,应作为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重点项目。6.3检测项目经所委托的检测机构现场调查确认。-48-

227、检测机构的确定应委托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识别、风险评估及检测。8、检测周期的确定8.1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要求,对《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出的项目,每半年至少检测一次。8.2其它职业病危害因素,每年至少检测一次。8.3对检测结果有不符合职业接触限值(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下,必须按卫生监督部门规定的期限进行整改,直至检测合格为止。9、检测结果的记录、报告和公示9.1安全部应建立检测结果档案。9.2每次检测结果应及时上报公司主管领导及所在地职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9.3每次检测结果应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检测地点、检测日期、检测项目、检测结果、职业接触限值、评价等。10、管理要求10.1检测费用列入安全措施经费开支。10.2每位新进厂员工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无职业病史健康证明。10.3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在册员工,应由安全部负责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全员工健康监护台帐。-48-

2310.4对从事接触性有毒、有害物质及腐蚀性较强化学品作业的人员,应加强预防措施。10.5对已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10.6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积极协助调查处理。10.7涉及有害作业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并按规定做到“三同时”,涉及有害作业项目应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和进行职业卫生审查验收。10.8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及时足额落实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并督促员工合理正确的使用,对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维修、检修,定期检测,确保正常使用。10.9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配置现场急救用品。10.10需对有毒物品的生产装置进行维护和检修时,应事先制订维护检修方案,制订职业中毒防护措施,确保检修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10.11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安排职业健康检查,并将体检结果告知员工。涉及危害作业的人员,离开企业时,企业应将《职业健康档案》复印件无偿提供给员工。10.12定期对职业病患者、观察对象、职业禁忌症按规定复查,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48-

2410.13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结合实际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订,定期组织演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上报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备案。10.14涉及有害作业场所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0.14.1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10.14.2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隔离。10.14.3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10.14.4涉及有害作业场所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区域警示线,配备有效的应急防范设备的救护、抢险用品,并设置通讯报警装置。10.14.5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2、术语和定义2.1建设项目指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2.2“三同时”制度-48-

25指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技术改建项目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预算。2.3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职业病危害较重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3、职责3.1项目部是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施工与试生产阶段“三同时”的责任部门。3.2机动部是“三同时”的具体执行部门,全面负责实施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3.3财务部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资金的有效投入。3.4安全部是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4、工作程序4.1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规范》编写职业卫生专篇,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4.2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后,应当按规定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向主管-48-

26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提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审核或备案。4.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取得批文后方可动工建设。4.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或备案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审核或备案。4.5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该项目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4.6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4.7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审查并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许可批文后方可施工。4.8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4.9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对建设过程实施监理,确保施工质量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施。4-48-

27.10在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尽可能由原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技术机构承担。4.11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在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在试运行12个月内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4.12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由公司自行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并自验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4.13职业病危害较重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4.14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同步进行卫生验收。4.15职业病危害较重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经卫生验收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许可批文,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4.16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结束后,各职能部门认真整理资料并归档。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48-

281、目的为规范公司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健康档案管理,保证健康监护档案和职业病诊断档案资料的连续性和完整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3、管理职责安全部是职业卫生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部门。4、管理要求4.1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的周期和范围,对作业场所有害作业职工进行健康体检。4.2要与依法取得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签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由委托单位定期对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4.3必须对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建档保存。4.4按危害因素的种类对在岗职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建档保存。4.5凡职工脱离、调离原有害作业时必须进行离岗时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建档保存。4.6不得以常规体检代替职业健康检查。-48-

294.7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职业忌症者,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及时处理。4.7.1对上岗前健康检查发现有职业禁忌症患者时,不得因任何理由,安排其从事所禁忌的工作。4.7.2在岗期间定期健康体检发现有职业禁忌症患者时,要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5、档案管理内容5.1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归档范围:(1)健康监护档案册。(2)职业健康体检结果报告。(3)健康体检综合分析报告。(4)职业健康体检复查人员名单及复查结果报告。(5)职业病观察对象和职业禁忌症处理意见书。(6)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5.2职业病诊断档案内容应当包括:(1)职业病诊断证明书。(2)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的诊断用所有资料。(4)临床检查与实验室检验等结果报告单。(5)现场调查笔录及分析评价报告。-48-

305.3档案日常管理要求5.3.1职业卫生健康档案须责成专人进行管理。5.3.2档案资料一经取得须立即进行存档保管。5.3.3档案资料须保存在适当地点,以免档案损坏。5.3.4档案资料借阅须经安全部部长同意,并办理借阅手续。5.3.5档案资料人借阅时不得卷折、损坏,归还时须进行检查,确认完好后方可存档。5.3.6健康检查结果表要实施告知和保密制度,不可将本人的检查情况随意泄漏给其他人员。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1、目的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减轻因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制度。2、职业病危害事故分类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危害的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2.1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48-

312.2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2.3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2.4放射事故的分类及调查处理按照卫生部制定的《放射事故管理规定》执行。3、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区域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4、事故处置与报告要求4.1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事故单位应立即向人力资源部、安全部报告。公司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因视事故大小和危害程度,安排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置,并及时向县安全生产监督局及卫生部门报告。4.2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的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和发展趋势等。4.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4.4对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事故单位应当根据情况立即采取以下紧急措施:4.4.1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4.4.2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4.4.3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48-

324.4.4对遭受或者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4.4.5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4.4.6配合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完成事故调查,按照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4.4.7落实卫生行政部门及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要求,采取好控制措施。4.5对构不成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工作人员应及时向安全部报告,安全部接到报告后应详细记录事故经过,并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事故进行处理。4.6对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资料要妥善保管。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1、目的为增强公司职业病应急救援管理,及时处置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最大限度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降低财产损失,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公司发生一般以上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与管理适用本制度。3、职责3.1公司总经理对公司职业病管理全面负责。-48-

333.2主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对公司职业病管理直接负责。3.2安全部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门,全面负责现场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管理工作;负责职业病应急物资管理、维护保养的监督监管。3.4工会全面监督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并对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全面监督。3.5各车间要积极配合安全部,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病应急救援培训、应急物资使用等工作。3.6设材部负责对职业病防治、预防以及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采购。3.7财务部负责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所需费用的投入。4、应急管理4.1应急准备4.1.1各单位结合自身职业危害特点,编制适合本单位实际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安全部备案。4.1.2安全部负责编制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职业危害的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更新、修订。4.1.3各单位根据应急预案要求,对员工进行宣贯、培训,使其掌握必要的应急知识与技能。4.1.4各单位应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应急预案要求进行应急物资的配置。应急物资应的供应厂家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各单位对责任区的紧急应急设施和物资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应急状态下可靠、有效。4.2应急组织的建立-48-

34各单位要建立应急救援机构,并把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4.3应急响应4.3.1应急事故发生时,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控制事故扩大,同时按级别迅速启动相应预案,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4.3.2相关部门接到应急信息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并按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救灾。4.3.3若事故得不到有效控制,在应急指挥小组的统一指挥下,立即通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4.3.4参加紧急事故应急的单位,应事先组织好人力、物资,依据实际情况,迅速处理,使事故损失降至最低。4.4应急事故的善后处理4.4.1对事故中疏散人员进行清点,确保紧急事故现场人员已全部撤离现场。4.4.2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护。4.4.3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工作,直至事故调查工作结束后,经有关部门同意方可对事发现场进行清理。4.4.4应急事故发生后,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处理,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具体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程序中事故、事件调查处理执行。4.4.5安全部根据调查结果,监督防范措施的落实。4.5程序更新-48-

35预案要坚持持续改进的原则,安全部和各相关单位要根据事故演习结果对紧急事故应急的总结、评价、反馈,对相应的救援程序和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1、目的为进一步控制和消除公司各区域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预防和减少职业病的发生,全面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改善操作人员作业环境,保护职工身体健康,提高劳动生产率,减少公司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2007)(GBZ2.2-2007)、《冶金企业噪声与振动作业职业卫生管理规程》、《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现有生产条件和各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一)粉尘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1、术语1.1生产性粉尘: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能较长时间悬浮于空气中的固体微粒。-48-

361.2作业场所:工人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地点。1.3接触生产性粉尘作业:职工在生产性粉尘的作业场所,从事生产劳动的作业。1.4生产性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生产性粉尘中含有游离二氧化硅的质量百分比。1.5工人接尘时间肺总通气量:系指工人在1个工作日的接尘时间内,实际吸入含有生产性粉尘的空气总体积。1.6生产性粉尘浓度超标倍数: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度浓度超过该作业地点生产性粉尘最高容许浓度的倍数。1.7致癌性:生产性粉尘具有致癌作用的特性。1.8尘肺病:在生产活动中吸入粉尘而发生的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疾病。1.9总粉尘:可进入整个呼吸道的粉尘2、危害程度:粉尘进入人体后主要可引起职业性呼吸系统疾病,长期接触高浓度粉尘可引起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全身性疾病——尘肺病,如:尘肺、呼吸系统肿瘤、粉尘性炎症等;对上呼吸道粘膜、皮肤等部位产生局部刺激作用可引起相应疾病。3、职业健康卫生标准3.1煤尘:游离SiO2含量<10%PC-TWA(mg/m3)总尘呼尘42.5-48-

373.2矽尘:10%≤游离SiO2含量≤50%;50%<游离SiO2含量≤80%;总尘PC-TWA(mg/m3)呼尘PC-TWA(mg/m3)10.70.70.30.50.24、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4.1除尘设施必须运行良好。4.2在生产现场粉尘区域作业时,应正确佩戴使用好防尘口罩等防护用品。4.3对接触粉尘环境中工作的职工应定期进行组织职业健康检查。4.4在粉尘作业场所的职工操作室内,粉尘度不准超过国家卫生标准。4.5操作工在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4.6对生产现场经常性进行检查,及时消除现场跑、冒、滴、漏现象,降低职业危害。4.7按时巡回检查所属设备的运行情况,不得随意拆卸和检修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找专业人员修理。4.8生产现场必须保持通风良好。4.9生产现场及所属设备、管道经常保持无积水,无油垢,无灰尘,做到文明清洁生产。-48-

384.10应经常在岗位进行喷水增湿,减少粉尘危害。(二)噪声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1、术语1.1生产性噪声: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对职工健康和工作有妨碍的声音。1.2噪声作业:职工在作业场所接触噪声的作业。2、危害程度:噪音能给人带来烦恼,影响人们工作、学习、休息。长期接触强噪声会引起听力下降、神经性衰弱综合症等病症。3、工作场所接触噪声限值标准职业接触8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85dB(A)职业接触4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88dB(A)职业接触2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91dB(A)职业接触1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94dB(A)职业接触0.5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97dB(A)职业接触0.25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100dB(A)职业接触0.125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103dB(A)但最高不能超过115dB(A)4、职业卫生操作规程4.1操作工在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48-

394.2对生产现场经常性进行检查,及时消除现场中跑、冒、滴、漏现象,降低职业危害。4.3按时巡回检查所属设备的运行情况,不得随意拆卸和检修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找专业人员修理。4.4生产现场及所属设备、管道经常保持无积水,无油垢,无灰尘,做到文明清洁生产。4.5各值班室噪音超标时,应采用适当的隔音措施。4.6作业人员进入现场噪音区域时,应佩戴耳塞。4.7在噪声较大区域连续工作时,宜分批轮换作业。4.8对长时间在噪声环境中工作的职工应定期进行身体检查。4.9噪声作业场所的噪声强度超过卫生标准时,应采用隔声、消声措施,或按《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规定的时间,缩短每个工作班的接触噪声时间。4.10采取噪声控制措施后,其作业场所的噪声强度仍超过规定的卫生标准时,应采取个体防护;对职工并不经常停留的噪声作业场所,应根据不同要求建立作为控制、观察、休息的隔声室,室内必须有足够的吸声衬面,以减少混响声。(三)高温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1、术语-48-

401.1高温作业: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工作地点平均WBGT指数≥25摄氏度时的作业。WBGT:又称湿球黑球温度,是综合评价人体接触作业环境热负荷的一个基本参量,单位为:摄氏度。1.2接触时间率:劳动者在一个工作日内实际接触高温作业的累计时间与8h的比率。1.3生产性热源:是指生产过程中能够散发热量的生产设备,产品和工件等。2、危害程度:高温致使体温调节产生障碍、水盐代谢失调、循环系统负荷增加、消化系统疾病增多、神经系统兴奋性降低、肾脏负担加重。当作业场所气温超过34℃时,即可能有中暑病例发生。中暑是高温环境下发生的急性疾病,按其发病机理可分为:热射病、日射病、热痉挛和热衰竭。2.1当有先兆或轻度中暑时,应将患者迅速脱离高温环境,移至荫凉通风处休息,解开衣领,并给予清凉饮料、浓茶、淡盐水和人丹、解暑片或藿香正气丸等解暑药物。2.2对病情较重的患者,应立即移到荫凉处,让其平卧(或抬高下肢),根据不同的病情,分别作如下处理:2.3中暑痉挛时,牵伸痉挛肌肉使之缓解,并服用含盐清凉饮料;2.4中暑衰竭时,服用含糖、盐饮料,并在四肢作重推摩、擦摩;2-48-

41.5日射病时,头部用冰袋或冷水湿敷;身体高热时,应迅速降温,如用冷水或冰水擦身(擦至皮肤发红),或在额、颈、腋下和腹股沟等处放置冰袋,也可用50%酒精擦浴。2.6症状重或昏迷患者,可针刺人中、涌泉、中冲等穴,并应迅速送医院进行抢救。3、作业现场接触高温限值标准表1工作场所不同体力劳动强度WBGT限值接触时间率体力劳动强度一二三四100%3028262575%3129282650%3230292825%33323130表2高温作业允许持续接触热时间限值(分钟)工作地点温度(℃)轻度劳动中等劳动重度劳动30~32807060>32~34706050>34~36605040>36~38504030>38~40403020>40~42302010>42~44201010-48-

424、职业卫生操作规程4.1操作工在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4.2生产现场必须保持通风良好.4.3生产现场防暑降温设施必须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运行安全。4.4按时巡回检查所属设备的运行情况,不得随意拆卸和检修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找专业人员修理。4.5对高温设备和管道应进行保温或加隔热装置。4.6缩短一次性持续接触高温时间,持续接触热源后,应轮换作业和休息,休息时应脱离热环境,并多喝水。执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4.7工作人员必须佩戴防高温手套、穿隔热服。4.8采取通风降温措施,打开门窗通风,必要时加装通风机进行机械通风。4.9根据生产工艺流程和厂房建筑条件,采取防暑降温治理措施,安装空调或风扇。4.10合理布置和疏散热源。4.11当热源较多而采用天窗排气时,应将热源集中在排气天窗下侧,并对热源采取隔热措施。(四)放射性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48-

431、术语1.1放射性:某些核素的原子核具有的自发放出带电粒子流或γ射线,或在俘获轨道电子后放出X射线或自发裂变的特性。1.2个人剂量限值:个人在一年期间受到的外照射所产生的有效剂量当量与这一年内摄入的放射性核素所产生的待积有效剂量当量两者之和的限值。1.3辐射源:产生或能产生辐射的物质或装置。2、危害程度:放射性物质在人体组织内释放能量,导致细胞死亡或损伤。在少量剂量下,它并不能造成伤害。在某些情况下,细胞并不死亡,但是变成非正常细胞,有些为暂时,有些为永久的,那些非正常细胞甚至发展为癌变细胞。大剂量的照射将引起大范围的细胞死亡。在小剂量的照射下,人体或部分被照器官能存活下来,但是最终导致癌症发病率大大增加。受照损伤范围依赖于照射源的大小,受照时间以及受照组织。受低剂量或中等剂量的照射的伤害并不能在几个月甚至是一年中显示出来。3、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3.1操作工在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3.2按时巡回检查所属设备的运行情况,不得随意拆卸和检修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找专业人员修理。3.3放射源岗位作业职工就业前(含从非放射工作调到放射工作岗位的职工)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上岗作业。-48-

443.4作业职工必须具有正常、异常和紧急情况下能够正确、安全的履行其职责的健康条件。3.5职工进入放射作业场所时,必须穿戴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并佩戴个人剂量卡。3.6辐射防护原则:时间、距离、屏蔽。即尽可能缩短接触时间、尽可能远距离操作、屏蔽设施完好。3.7在事故或应急情况下,根据情况应对有关人员进行个人检测。(五)煤气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1、术语1.1一氧化碳(CO):无色无臭有毒性的气体,分子式CO,分子量28,是有机物氧化或燃烧的中间产物1.2煤气设施:所有流经煤气(特别是高压煤气)的设施,包括与其相连的其他介质(如蒸汽、氮气、水等)的管路,设备到与煤气介质第一个切断装置都视为煤气设施。1.3隔断装置:凡在系统无异常状况下,处于关闭、封止状态,其承受介质压力在设计允许范围,具有煤气不泄露到被隔断区域功能的装置。2、危害程度:2.1煤气的特性:是无色、无气味的气体。CO与血红蛋白的结合力要比O2与血红蛋白的结合力强200-300倍,-48-

45碳氧血红蛋白的解离却比氧合血红蛋白缓慢约3600倍。2.2煤气中毒的实质与危害:人体吸入CO后,大量的血红蛋白与CO结合就失去了与O2结合的机会,使身体各组织缺乏O2的供应,而发生的呼吸障碍,这就是煤气中毒。中毒后病人出现头痛;头晕;眼花;恶心;呕吐;会有强烈虚脱感、呼吸及脉搏加速、意识模糊,身体无法自主移动,全身无力;脸色潮红、意识丧失、呼吸停止或痉孪,严重者导致心跳停止而致死亡。3、有害物质工业卫生允许值:工业卫生允许值:24PPM约30mg/m34、职业卫生操作规程4.1岗位人员在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坚守岗位,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4.2对生产现场的煤气设备设施要依据(工业煤气规程)经常性的进行点巡检,及时消除现场煤气设备的不安全隐患和煤气泄漏现象,降低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4.3按时巡回检查所属煤气设备的运行情况,不得随意拆卸和检修煤气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找专业人员修理。4.4生产现场和操作室内必须保持通风良好,轴流风机必须有备用电源。时刻监视现场的煤气浓度是否有骤然的波动,防止煤气中毒、着火、爆炸事故的发生。4-48-

46.5生产现场及所属设备、管道经常保持无积水,无油垢,无灰尘,不跑、冒、滴、漏,做到文明清洁生产。4.6应经常性的对现场进行煤气浓度的监测。4.7进入煤气设备内部作业时,应取样进行一氧化碳、氧气含量分析,取样时间不得早于进塔(器)或动火前30分钟。作业中应根据情况经常进行测定。4.8当空气中CO浓度小于24PPm时可连续工作;24~40PPm时,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40~80PPm时,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80~160PPm时,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5~20分钟;工作人员每次进入煤气设施内部工作的时间间隔至少在2h以上;大于160PPm时,禁止入内工作。当作业人员进入容器内作业时,严格遵守(受限空间作业)规定,采取好防护措施,防止煤气中毒、窒息。4.9进入煤气区域,严禁吸烟和动火,禁止穿戴钉鞋和易产生静电的衣物进入现场。4.10发生煤气中毒事故时,救护者在采取自我保护措施后,将中毒者迅速救出煤气危险区域,抬到空气新鲜的地方,立即采取现场急救措施。4.11中毒轻微者,如出现头痛、恶心、呕吐等症状,应直接送往公司医务室急救。4.12中毒较重者,如失去知觉、口吐白沫等症状,应立即组织现场抢救,通知煤气防护人员、急救中心赶到现场急救。4.13中毒者已停止呼吸,应在现场立即施行人工呼吸或使用苏生器。同时通知煤气防护人员、急救中心医护人员赶到现场急救。-48-

474.14中毒者可送往有高压氧仓的就近医院抢救,途中应采取有效的急救措施,并有医护人员护送。4.15当发生多人煤气中毒事故时,应先将中毒者全部抢救出危险区域,再分轻重进行急救。-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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