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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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晶电子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使公司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章关联方第二条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一)公司的关联法人是指: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2、由上述第1项所指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3、由本条第(二)

2、款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二)公司关联自然人是指: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3、本条第(一)款第1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本款第1项和第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

3、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1、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1东晶电子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第三章关联交易第三条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下属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4、以下交易:(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四)提供担保;(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八)债权、债务重组;(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十二)销售产品、商品;(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十五)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十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第四条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

5、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二)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必须回避行使表决;(三)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必须予以回避;(四)公司董事会须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可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出具意见。2东晶电子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五)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订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第四章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第五条关联交易决策权限(一)股东大会的关联交易决策权限:1、公司拟与关联人

6、达成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总额高于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以上的;2、公司与关联人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累计高于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人民币且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以上的关联交易;3、对于达到上述标准的关联交易,若交易的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期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6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它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

7、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4、关联交易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5、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二)董事会的关联交易决策权限: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不含5%)的关联交易;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

8、以下的关联交易。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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