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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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慧升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13年9月27日,公司创立大会审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上海慧升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为保证与各关联人发生之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合理性,以及公司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慧升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人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须遵循并贯彻以下基本原则:(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

2、之间的关联交易;(二)关联人如享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回避行使表决;(三)与关联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予以回避;(四)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师;(五)对于必须发生之关联交易,须遵循“如实披露”原则;(六)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并以协议方式予以规定。第三条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

3、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第二章关联人关联交易的确认第四条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三)由本条第三款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具有以下情

4、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条第二款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款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

5、联人:(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条第二款或第三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条第二款或第三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第一条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第二条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

6、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四)提供担保;(五)租入或租出资产;(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七)赠与或受赠资产;(八)债权或债务重组;(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十)签订许可协议;(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十二)销售产品、商品;(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十七)属

7、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第一章关联交易决策权限第一条关联交易决策权限:(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少于30万元人民币(不含30万元)的关联交易,由董事长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提交议案,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三)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关联交易金额少于人民币300万元(不含300万元),或少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不含0.5%)的关联交易协议,由董事长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四)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关

8、联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以上的关联交易协议,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提交议案,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五)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以上的关联交易协议,应当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预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六)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章关联交易的提出及初步审查第一条公司以及有关职能部门在其经营管理过程中,如遇到按本制度规定确定为公司与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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